简介: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向世界展示了我国的经济实力。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物价持续上涨,经济逐渐转向过热,银行体系存在严重过剩的流动资金。为落实从紧的货币政策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加强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管理,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自2006年7月份以来,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15次的连续上调。经多次调整后,普通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15.5%的存款准备金率标准,处于历史最高水平。结合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调整情况,针对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货币数量过多、流动性过剩这一热点问题,分析了我国在短期内连续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简介: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的行为。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查清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审计的目的,而审计事项的事实、合法性的结论,是由审计人员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而形成的审计证据来支持的。这些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源于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会计账、证、表及有关资料中所取得的书面证据,以及经济事项的运作和资金流动的具体操作人员的言词证据。而所谓言词证据是指对真正了解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资金的来龙去脉的具体操作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得的经济活动的事实和情节,从而核实审计所得的书面证据证明力的证言。在《审计法》中第三十三、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第二十四条,都规定了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上,明确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法律权限,有关人员必须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并有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法律义务。
简介: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企业财务通则》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财政相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之后,财政部在1995年6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中,进一步作了明确,即:“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须持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中方财产转移证明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在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进行财政登记。逾期未办理财政登记的,按违反财经制度查处”。紧接着,财政部又在1996年5月制定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输财政登记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作为企业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申请办理验资,查帐,开展财务活动,接受财政检查,监督的基本依据,同时规定,对于不按规定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帐的申请,主管财政机关可视情节轻重,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