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安高等院校学校特色是公安高等院校长期锤炼锻造而成的具有公安特征的独特的办学风格或者办学模式。公安高等院校要结合公安高等院校和公安工作的具体实际,提出具有公安高等院校独到见解的办学原则和主张,要定准自己在公安事业的发展和公安队伍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在公安工作中的责任,要以适应与满足各级公安机关对公安高素质警务人才的需要为方向。公安高等院校学校特色建设必须依托公安事业的底色,充分发挥公安高等院校特有的优势,不断突破学校特色建设中的难题,持之以恒地坚持和持续推进学校特色建设。公安高等院校学校特色建设必须处理好整体与局部、发展与稳定、继承与创新、内力与外力的关系,扎实推进公安高等院校学校特色建设。
简介:大学为一自治之学术共同体,且具备完整的内部自治法规范体系,故而大学之治理,乃必须依法而治,而关于大学构成员权利义务事项之规范,更必须符合法治之一切要求。然由于大学内部自治法规范毕竟仍为大学民主自治公决之结果,公决之过程不免有不同立场、意见协调之需要,因而许多章则法规最后面貌之呈现,未必具备前后一贯之逻辑,而单一章则法规条文在整体自治法规范中之地位,亦受到其时间效力或与其他章则法规条文间之优先适用问题等等的影响。这些法规范的认识与适用上的问题,最常因为单一法规修订时未连带解决相关法规的内容而出现,而尽管法规之适用与解释原则必然可以解决法规范之冲突或竞合问题,一旦主事者法学素养不足,便很可能会因无知枉法而出现侵害法益之情况,徒增校务行政和受害当事人之困扰,而更为恼人者,则为校内争端处理机制亦因主持者法学素养不足而失灵,以致最终必须乞灵于'教育主管机关'或'司法部门'获得解决,亦有伤大学自治之旨。本研究将基于实务运作上之考虑,全面检视中华大学现有所有章则、法规,就规范不足或过度者提出修法建议。
简介:【裁判摘要】一、对于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对于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确认其出资份额的,因该类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对该类学校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的捐赠,民办学校对于已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出资人,故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其要求确认出资份额的诉请没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