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回应法律的认识论危机的过程中,法律科学逐渐从自然科学范式向社会科学范式转变。社会科学之所以能够进入司法裁判,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官需要借助外部视角寻求法律问题的解答。社会科学对司法裁判的贡献可以表现为三个方面:在常规情形下,社会科学可以用于证明裁判性事实;在非常规情况下,社会科学可以为改变法律现状提供与立法性事实相关的信息;作为一种混合用法,社会科学还可以作为社会框架的证据,通过提供与社会语境相关的信息,影响案件的后果权衡。然而,社会科学判断仅仅只是法律分析的起点而不是终点,法官在运用社会科学的过程中始终拥有相当大的裁量权,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不能忽视法学思维的前置性。与此同时,为了保证社会科学的司法适用建立在理性基础上,需要社会科学工作者和法官通力合作,一方面,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该努力生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法官除了学习教义学知识之外,更应该自觉了解社会科学方法论。
简介:“互联网+”的社会影响在不断扩大的同时也在不断改变着传统政府组织的结构形式与功能发挥。“线下”工作与“线上”工作同时演进,“互联网+”在社会商业中的巨大优势并未在政府组织中取得同样功效,其在简化工作方式的同时也在不断繁化工作流程与扩张结构容量,从而在政府工作绩效产生了“负功能”效应。本文主要从结构功能角度分析了“互联网+”应用后的政府组织与应用前的具体差异即在结构变化、人员构成、工作模式与效能发挥三个方面,并分析其差异存在的原因即结构间张力、人员对网络操作能力、传统思维惯性三个方面,最后提出优化组织结构与“互联网+”契合度的建议即组织结构的再优化、学习型组织构建、“互联网+”应用性思维培养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