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重整计划强裁规则(《企业破产法》第87条)是引导当事人有效谈判行为的重要制度,但这一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被“滥用”。强裁规则的滥用与该规则的定位偏差和功能误读有关。本文力图重释强裁规则的功能,认为其不仅仅是法官裁判的规则,更是通过对当事入充分谈判结果的模拟,引导当事人的谈判行为,并化解囚徒困境的规则。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强裁规则应当具有动态和静态二元功能。动态功能在于作为破解当事人谈判僵局的最后手段。强裁规则本身包含的一系列最低期望收益规则起到引导当事人谈判行为并形成合理预期的静态功能。本文在对强裁规则应有功能重释的基础上对强裁规则的中国文本提出重塑的建议,并讨论其和重整制度其他条款的协调问题。
简介:2006年8月27日,我国颁布了《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新法的重要变化之一是增加了重整制度。重整程序不像破产清算程序那样,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而使其从经济活动中简单消灭.也不像和解程序那样,只是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是一种积极的拯救程序。新法的颁布实施,是否意味着我国破产法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削弱而转向以拯救困境企业为目标的债务人保护时代的开始。本文将结合我国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后法院适用新法审理的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以重整申请阶段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展开论述。
简介:破产重整是问题企业恢复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践中,银行作为“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中最大的债权人,其债权保护面临两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方面,重整计划批准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正当程序、强制批准情况下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设计不利于银行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在具体重整方法中,银行债转股方式面临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在“僵尸企业”市场处置过程中,银行债权实现法律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一,通过建立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前的正当程序,给予银行债权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其二,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后的异议机制,来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有效救济;其三,通过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与普通企业等不同主体间“债转股”方式的分析,结合《商业银行法》、《破产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提出银行与“僵尸企业”间债转股的具体内容,推进银行债权以市场化处置的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