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也在不断进步,当前各类知识通过各个领域和各种渠道广泛涌现,知识产权也由传统中的私权属性向着公权化趋势发展,通常情况下社会群众普遍认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通过法律将利益进行权衡则属于公权,这样能够更加直接的体现知识产权的作用和价值,随着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事实证明知识产权具有两种属性,分别为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相互对立但是又互不影响,二者中,私权使矛盾产生的主要因素,公权使矛盾产生的次要因素,通过这些方面 [1] ,可以看出,需要充分意识到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并且做好协调是当务之急,因此,本文针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极其公权化趋势进行分析,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和借鉴。
简介:了解信托的本质,洞悉其与合同和公司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定位信托法的属性,是我国信托立法与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自信托制度设立以来,信托的性质一直是西方学界论争的焦点,代表性观点有物权论、契约论和商事组织论,它们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出信托的多维性质。由于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制在我国并无生存的法律环境,物权论不能用于界定我国信托法的本质属性,而商事组织论和契约论则可以为我国信托法所吸收或借鉴。考虑到在我国信托实践中民事信托与商业信托呈现融合趋势,我国信托法应当赋予整个信托制度以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商事组织地位,并基于信托的基本性质将信托法设定为授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