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股东瑕疵出资及其具体表现形式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出资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股东、公司、债权人均具有重要意义。对股东而言,股东出资一方面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投资风险的界限,即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其投资行为承担风险;另一方面出资也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的依据,并且股东对公司事务所享有的权利的大小,是根据各股东的出资在全部出资中所占比例来决定的。对公司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对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因此,股东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出资,不仅会对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产生重要影
简介:随着家庭在氏族社会内部的出现,家庭身份便与氏族成员身份相互对峙,呈现出其最初的"私法人格"属性。在古代罗马国家,私法人格与家庭身份相互融合性;公法人格与私法人格之间的关系,本质为国家公权与家长权的动态对峙。及至近、现代社会,随着理性哲学的兴起,以及私人领域"社会"与"家庭"的分化,由于公法人格与私法中的社会人格具有共同的理性基础,在民法中被冠以"人格"的称谓;而私法中的家庭人格则因其妥协、包容的特性,掩盖了法律人格的理性基础,被民法从"人格"的概念中剔除,"人"、"身"两立的格局从而形成。相应的,人格与家庭身份遂成为近、现代私法领域人之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
简介:中国古代判例法与普通法系的判例法的异同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中国古代判例法与普通法系的判例法的相同点有:认识论上都以折衷可知论为基础。中国古代虽然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有可知论的立场,但到战国晚期,特别汉朝时开始出现折衷主义的思潮。中国古代判例法在先例创制上由于受到儒家等道德伦理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实质性说理取向。两者的不同点有:中国古代判例法的效力来源基本上是一种权力结构下产物,而普通法系却是一种习惯、非权力下的产物。比较分析两者可以发现如下结论:判例法的运行对社会权力结构与社会价值语境具有很高的依赖性,于是不同国家、不同社会、不同时期由于社会权力结构与社会价值语境的不同,所以导致了相应国家、社会和时期的判例法呈现出不同特点。
简介:亚里士多德确立了西方古典法治理念的法律至上、正义、法律中立、平等、民主和中庸的原则。市民社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中国的法治之路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西方。“依法治国”的推行,从一开始便表现出“依规治国”的强势劲头。执政党以“法治国”作为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更多地强调的是一种执政方式的转变。国家成为建构“法治国”的主体和主要推动力量,以及突现道德的治国功能,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特色。在当今中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能通过如西方社会那样的方式从市民社会的土壤中逐渐地生长出来,而更可能通过政府或半政府行为促成。目前所需要建构的应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或理念——“职业认同”,其内容应当以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为基础。“职业认同”无法通过行政的方式构建,其自然生长的过程将是漫长的,且依附着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的深刻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