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主要围绕侦查分工和追诉目标形成相应的配合制约机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则围绕查清犯罪事实和管辖程序展开配合、围绕裁判和审理程序展开制约。检察机关主要通过通知立案、通知撤案、不捕、不诉、追捕、追诉、纠正违法等方式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侦查机关则通过对不捕、不诉决定的复议、复核等方式对检察机关进行制约;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抗诉和纠正违法对审判机关进行制约,审判机关则通过无罪判决、改变指控等对检察机关进行制约。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还通过侦诉协作、附条件逮捕、建议撤案和地方政法委协调等方式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配合。总体而言,在检察机关与侦查、审判机关之间的配合制约体系中还存在制约范围不全面、制约手段有限、制约结构不稳定、配合机制缺乏约束力、配合范围不明确、考核评价机制不协调等问题。对此,应当分别加以解决和完善。
简介:在日本,公司治理的效力很早以前就成为较大的问题,很多人认为日本的许多经营者监督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是存在很多漏洞,这是因为日本的法律和现实情况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比如日本的法律规定股东大会选任监事和董事,董事会和监事对董事或者代表董事进行监督,而在现实情况中,社长把握着极大的权力,可以选任自己的部下作为监事和董事,甚至在退休之后都可以垂帘听政。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引进了美国式的公司治理制度,但是这种公司治理制度改革不能认为是很成功的,以日本的失败经验为基础分析中国大型国有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很有参考价值,这就是日本没有从三个“谁”的视点进行改革。
简介:"法庭之友"制度的构建、运行及其功能发挥需要司法的独立与权威、有赖于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成熟的社会组织的支撑。在民众广泛参与、理性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下,出现了社会精英主导舆论走向、主流意见趋于统一、舆论表现出更强的社会责任感的发展趋势,这就为"法庭之友"制度的建构提供了舆论结构基础。"法庭之友"制度有助于疏通政治渠道、凝聚民意、弥补法官知识的缺陷、分担法院责任、推动法律发展,因而具有促进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制度功能。"法庭之友"制度功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院通过尊重、评价、吸纳机制所给予的司法支持。"法庭之友"制度在凝练主流民意、优化舆论环境、构建信任基础和消解政治压力方面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该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国情,合理定位"法庭之友"的功能、框定适用范围、界定合适主体、构筑严密正当的程序,建构中国特色的"法庭之友"制度。
简介:董事不得将自己置于与公司利益冲突的地位是董事忠实义务之一,如公司交易与董事出现利益冲突,传统的应对法则是采取严格主义,一概否定该交易,以防止董事损公利己,满足私益。但严格主义过于僵化,无法适应迅猛发展的商业经济,也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随后,利益冲突交易不再被全盘否定,而交由股东会决定,但股东会的召集不但需要成本,也不利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因此,英国新修订的2006公司法第175条将决定权授予董事会,这一规定虽具有种种缺陷,如受结构性偏见和群体同一性影响而投票支持利益冲突交易,但在其他措施无法替代的情况下,这一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公平与效率平衡的体现。
简介:GATF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核心是,豁免成员方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以及保护可用竭资源等目的而采取违反WTO规则或其所作承诺的贸易限制措施,在WTO体制尚无具体环境规则的情形下,该条款是WTO成员方可资援引以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重要协定条款。但根据WTO上诉机构的裁决,在出口税方面,中国政府却无权引用“一般例外”条款,这在WTO成员中绝无仅有,其后果十分严重。在现代国际法中,GATr第20条保护的人权、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权以及可持续发展权均是主权国家应享有的固有权利,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固有权利,同时也是主权国家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绝不可因wT0成员方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间接、单方或协议的方式而被放弃。WTO上诉机构认定,中国因《加入议定书》第11.3条未明确规定引入GATT1994或“一般例外”就丧失了援引“一般例外”条款的豁免权利,这样的结论与国际法的理论和最新实践可谓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