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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对近代以来民事上的过失责任原则做出修正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它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法理根据。其重要作用在于促进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义务的履行和提高。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在及时救济保护受害人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 标签: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 社会基础 法理根据
  • 简介:为了使海洋石油污染的受害人获得赔偿,使海洋环境得到保护,有必要建立有效的海洋油污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分担机制,包括建立相关的强制保险和油污基金制度。强制保险和油污基金所聚集的财富资源能够有效地解决损害赔偿和环境污染所需的大量资金,由此产生的成本将通过石油及其产品的价格调整机制转移给石油用户,并最终分散到广大的消费者。在这方面,有关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立法已经有了成功的实践。我国有必要吸收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尽快完善国内的相关法律体系。

  • 标签: 海洋油污 风险分担 环境保护 强制保险 油污基金
  • 简介:在中国海域造成的油污损害的法律适用及其赔偿请求是否为限制性债权,是目前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通过封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油污损害案件适用条件的分析,说明油污损害债权性质评判的依据,同时介绍了目前容判实践中法律适用之争的情形。

  • 标签: 油污损害 法律适用 债权性质
  • 简介:负有赔偿义务的监护人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冷常青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赔偿案件时,通常将侵权的被监护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将担任其监护人的公民之一列为法定代理人,但不作为案件当事人。这种做法,值得...

  • 标签: 被监护人 侵权损害 赔偿案件 赔偿义务 案件当事人 民事责任
  • 简介:根据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法律领域已广泛确立,而刑事立法却予以否定,显然在逻辑上及法理上都是值得怀疑的:(1)从行为性质上看,某些犯罪是性质更为恶劣的侵权行为;(2)从损害结果上看,犯罪造成的后果一般比侵权行为严重;(3)从构成要件上看,侵犯人身权利、人格利益的犯罪行为符合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尚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犯罪行为却排除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是否合理?本文基于此怀疑展开分析,提出我国应当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鲁窑人权利.实现公平正义.维护法往伙系的统一.

  • 标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 赔偿
  • 简介: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我国立法设置了数量计算方法(实际损失、侵权所得、许可费倍数)和自由裁量方法(法定赔偿)。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定赔偿方式适用过多与损害赔偿数额认定较低的问题。寻求司法定价规则的重构与功能调整,首先要重塑司法保护的价值观念,认识知识产权价值载体、价值形态、价值实现和价值变量的无形资产特性,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即“成本+收益”作为裁判基础;同时在制度创新和司法改革方面,建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裁判的规范体系,包括以自由选择为基础的认定方式、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全面赔偿、以权利类分为基础的损害计量、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的赔偿机制。

  • 标签: 数量计算方法 自由裁量方法 成本+收益 司法定价规则
  • 简介:案情简介1996年8月27日晚约9时,武平县十方镇叶坑村民张顺荣从本村风亭岗自然村步行回家,不幸触及断落在大路上的带电裸护线身亡。事后,张顺荣之妻儿以叶坑村委会疏于管理农村电网,武平县电力公司违章架设线路为由,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因代叶坑村委会行使管理农村电网职责是村农电员,为查清叶坑村委会与农电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武平县法

  • 标签: 转承责任 村委会 雇主承担 雇用关系 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关系
  • 简介:本文针对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严重侵害他人健康权并致其近亲属精神损害的案例,和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拟就建立侵害健康权的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严格限制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作初步探讨。

  • 标签: 民事侵权 健康权 间接受害人 精神损害赔偿
  • 简介: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诉讼中,在加害行为恶性较高的情况下,作为对加害者的惩罚或以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在通常的补偿赔偿(compensatorydamges)以外被承认的慰谢金即“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damges)”,在日本现行法上并没有得到承认。但是在学说上,肯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见解正在增多。作为立法论,被认为在局部的领域里有导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 标签: 惩罚性损害赔偿 承认 立法论 英美法系 制裁 侵权行为
  • 简介:2002年《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修改后,以违约责任为基础的非财产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在一定的法益范围内得到了一般性的肯定,但违约非财产损害的法律救济仅以身体、健康、自由及性的自我决定遭受侵害为前提。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对其传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保护模式带束了历史性的变革;另一方面,囿于非财产损害法益范围的局限性,该项变革的实际效果又非常有限。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演进,为中国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模式。

  • 标签: 非财产损害赔偿 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 抚慰金请求权
  • 简介:一、规范侵害财产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必要性(一)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在形式上表现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痛苦产生来源于侵害自然人人体的生理损害和侵害自然人的心理损害。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指自然人、法人维护其人格利益、利益的活动受到破环,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造成损害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 侵犯财产权 人格利益
  • 简介:由于旧的法规的影响,目前人们常常把对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同起来,认为这两种责任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这给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从法律性质、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三个方面对这两种责任加以分析,把握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正确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着重要的意义。

  • 标签: 交通事故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安全法律 辩证关系
  • 简介:债之关系中的固有利益是与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并列的债权人利益,可能因债务人的加害给付或违反保护义务而受到侵害。但加害给付与保护义务违反是各自独立的两种给付障碍形态。就加害给付的损害赔偿,德国民法以瑕疵担保责任予以救济,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采债务给付障碍的一般规则救济。我国民法上不存在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故而未来制定民法典仅须采用债法总则的加害给付一般规则即可解决各种债务中因给付有瑕疵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损害问题。加害给付如与侵权行为发生请求权竞合,如果所适用的责任规范法律效果有差异,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诉由,但同时应根据法律目的确定是否竞合之责任规范相互发生影响作用。

  • 标签: 瑕疵担保责任 不完全给付 加害给付 请求权竞合 规范目的
  • 简介:精神损害就是民事主体侵害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探讨,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角度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对一切人格权的侵害和部分身份权的侵害;从损害利益的角度来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利益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

  • 标签: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痛苦 精神利益
  • 简介:在德国,因为债法改革使原来属于《德国民法典》第847条调整范畴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进入了法典总则的框架,所以尽管精神损害赔偿规则依据现第253条而被严格地限制了适用范围,但是财产侵害也可能因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约定等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而被救济。在我国,尽管《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并未明确拒绝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在财害侵害领域的适用,但是以最高法院为主导的我国司法实践却对此予以严格的限制,它严格区分合同领域和侵权领域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由此导致的必然结果是,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在财产侵害中的适用被原则性地排除掉了。两国法律实践在该领域内所表现出来的差异的原因在于,前者适用扩张解释的方法小心翼翼的在既有法律体系的逻辑框架内保持了法典对现实生活的适当开放并对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而后者在适用限缩解释的方法时却未充分顾及既有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因此,即使从功能主义分析的立场出发从而发现两者在最终的调整结果上可能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然而结果的趋同性却不能说明违反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法律适用本身的正当性。

  • 标签: 财产 精神损害 赔偿 功能主义
  • 简介:关于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但纵观法释[2002]17号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理由不仅牵强,而且还存在一些违法性的问题并有违国际惯例。因此,该批复依法应予废除,然后以立法方式赋予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 标签: 刑事被害人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司法解释 废除 重新立法
  • 简介: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动态系统论从方法论层面对此提供了有益的启发。首先应当选定构成赔偿责任的要素,如受保护权益的重要性、行为在多大程度上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故意或过失的程度、为避免损害而耗费的成本以及从危险行为中获利的多少;其次要厘清各要素之间及其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最后通过基础评价的引入来作出判断。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损害赔偿责任 动态系统论
  • 简介:买卖并已交付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担问题,存在争论。学者大多认为应由机动车的现持有人即买方承担责任,卖方无需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解释和判例。但事实复杂远非想象,实践中出于公平以及受害人权利救济的充分实现的考虑,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双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情况也就是在卖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由买方承担责任,卖方无需承担责任;而在卖方存在足以致使交通事故发生或者造成受害人权益损害的情况时,卖方应根据不同情况与买方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 标签: 所有权转移登记 机动车 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