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今世界各国都遇到了犯罪案件增多,办案难度提高的挑战。如何在有力地打击犯罪的同时,不因为办案中的偏差和失误,使无辜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也是世界各国在制定刑事诉讼法时苦苦追寻的目标。我国在1979年制定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时,已为此作出了不少具体的规定。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我们对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深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又在这一问题上迈出了坚实有力的一步。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对立的统一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是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双重目的同时提出的。古人所言“欲投鼠而忌器”是一种消极心态,若从积极意义上来分析,“投鼠”(惩罚犯罪)之时,理
简介:从法条关系的角度以及现实适用来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职业歧视的结果。现实中所出现的一些判例固然可能是罪名本身的问题,但是也可能是对于罪名理解偏差所致。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之所以是结果犯,既是因为其犯罪对象即刑事证据具有特殊性,又是因为该罪与其他伪造犯罪的不同性在于其他伪造犯罪的伪造行为与欺骗行为是可以分开的,刑法惩罚本罪行为的重心是诈骗行为,在证据尚未提交和审查的前提下,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证据。纯粹的引诱和谋划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行为不属于犯罪完成形态,有时甚至可能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在罪名设计不尽合理的情形下,在概念具有不确定性的时候,应本着有利于罪刑法定所隐含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作出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够将罪名的不合理性限制在最低限度。
简介:两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各种全球性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国际社会出现了组织化的趋势,并推动了现代国际法的发展。①欧洲联盟作为一种新型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正在发展为高度一体化的经济与政治实体。欧洲联盟的演进历程,既显示了欧洲区域一体化集团化的特殊性,也具有当今世界组织化趋势的典型代表性意义。③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一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历史回顾建立统一欧洲的思想,可以追溯到17、18世纪卢梭、康德等学者那里,并为后来国际组织的产生作了理论准备。二战结束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1950年5月,法国外长舒曼发表一项关于建立法德煤钢联营机构并向其他欧洲国家开放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