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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也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却允许受害人对民事侵权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上述部门法之间的矛盾显而易见。从应然的角度来说,法学界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三种意见。本文对上述三种意见进行了客观的评价,并将其纳入动态的法制化进程中作了一个模式化的展望。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 取消
  • 简介:2011年1腘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1月28日上海、重庆两地政府决定对部分个人征收房产税试点,使房产税改革一时成为热点话题。传统的税收征纳观念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强调国家与纳税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应以房产税改革为契机,转变税收征纳观念,以平等的税收债务理论统筹立法,在房产税改革的过程中为全社会树立纳税人权力观念。

  • 标签: 纳税人权利保护 房产税 税收之债
  • 简介:唐《考课令》规定对官员考课的内容及程序;唐律也有惩治考课时考、校不实的专门条款,但那只是制度。唐代考课的考词,野史笔记中较多存留,正史也有记载。同时,反映唐代考课情况的考课实例,简略提到官员的考课等级及事迹梗概,正史、野史都有一定程度的记载。此外,唐代官员个人及相关机构尤其是考功司,先后提出考课制度实施的许多建议和意见。将考词与考事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有助于了解唐代《考课令》及唐律考课条文的实施情况,及官场的实际状态。考词、考事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是研究当时行政、执法状况的第一手资料。

  • 标签: 唐代 官员 考课 考词 考事
  • 简介:2003年的萨斯危机让人们思考我国传媒为什么会在保护公众利益和保守国家秘密之间处于两难的境地。我国传媒早期没有报道萨斯危机,有其必然性。因为没有党政部门允许,传媒无法报道重大问题。传染病疫情统一发布的法律和法规使传媒无法报道。《保密法》使传媒常常很难自主报道。传媒报道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扩大传媒的报道自由的两条途径,一是减少行政干预,逐步做到法无禁止即自由,二是确立“公众利益可以作为抗辩理由”的原则。

  • 标签: 萨斯 传媒 新闻自由 国家秘密
  • 简介:中国PM2.5数值的争议,反映出我国公共信息资源在管理、发布、正确传播和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PM2.5属于公共信息资源而非政府信息资源,政府不应对其信息发布权和传播渠道进行垄断,多元信息发布主体虽有利于对公权力形成合理监督与制约,但须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限。在民众维权诉求高涨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待完善的今天,要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完善政府公共信息不实的司法认定和救济程序是必要的。

  • 标签: PM2.5 公共信息 知情权 监督
  • 简介:近现代以来,传统文化在疾风骤雨般的社会变革中的传承出现了断裂的现象,然而古典文化的命脉并未完全中断。种种迹象表明,当代生活的许多方面正在回归传统,尤其是传统文化的核心精神依旧延续着,对时下的社会生活起着潜移默化的推动作用。一如我们所见,"枫桥经验"正是回归传统、弘扬文化精神的典范。

  • 标签: “枫桥经验” 文化因素 基层自治 传统法 社会治理模式 基层社会治理
  • 简介:在美国,言论出版自由是指言论出版之前不受任何约束和事后严格处罚,但事后处罚、如何处罚,不只是依据法律,也要看事实而定,美国把言论出版自由权看作是独立于三权之外、凌驾于三权之上的“第四权”让其发挥其监督的作用,这一点对美国政治产生的深远影响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 标签: 美国 言论出版自由 法律文化 权力制约
  • 简介:苏格拉底、德尔图良、维特根斯坦、爱因斯坦的四句哲学名言,正好从四个方面透出了西方哲学的特质。苏格拉底的话是西方哲学进入严格逻辑推理的开始,德尔图良的话,是西方哲学—科学与基督宗教结合的基础,维特根斯坦的话呈现了西方哲学两个对立面的翻转,爱因斯坦的话,显出了西方哲学—科学在宇宙论上的困境。

  • 标签: 西方哲学特质 苏格拉底 德而图良 维特根斯坦 爱因斯坦
  • 简介:<正>国家赔偿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不仅标志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状况的完善,而且还反映出对人权保护重视的程度。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历来重视法制建设和人权的保护,然而美国长期以来,挥舞人权的大捧,对我国的人权问

  • 标签: 国家赔偿法 受害人 人权问题 中美两国 赔偿制度 行使职权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吗?对于这一问题,中国法学教育教育界存在多种判断。在一流的法学教育大家那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不尽相同。有的学者认为,法学教育是一种素质教育,应当综合培养学生各方面的素质。[1]有的学者则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要和职业需求相结合,

  • 标签: 法学教育 职业教育 导向性 历史 素质教育 综合培养
  • 简介:现行法律把检察机关在减刑活动中置于事后监督地位,使得检察监督权力无法充分发挥。这个问题存在已久了,是制度建设上的问题,我们基层干部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现代执法理念作指导,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检察权力去发现减刑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一线监所检察干部的视角探索实际对策,谋求解决方法,追求最佳法律效果。

  • 标签: 检察监督 减刑 减刑监督
  • 简介:<正>爆炸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时有发生。以新兴工业城市渡口市为例,几年来爆炸犯罪活动猖獗,犯罪分子胆大妄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已成为影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危险因素。为此,我们对该市发生的这类犯罪活动进行了初步调查,主要情况是:危害及趋势近年来渡口市爆炸案件的发案率在四川省占第一位,而且逐年上升。据有关部门不

  • 标签: 爆炸案件 犯罪分子 爆炸犯罪活动 新兴工业城市 爆炸物品 社会治安
  • 简介:经合组织(OECD)在1995年到1998年起草的多边投资协定(MAI)草案,是一个高度自由化性质的多边投资条约草案,集中反映了西方国家关于自由化性质的国际投资多边立法的种种要求,也表露出MAI谈判方之间的种种矛盾和冲突,这些情况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注.OECD的MAI计划的搁浅,不仅说明发达国家对于何谓可接受的自由化多边投资规则尚不能形成一致的意见,也预示了未来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谈判应遵循的基本法则,即能够为各国广泛接受的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必须同时反映不同国家的利益需求,谋求国家间利益的适当平衡.只有沿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方向前进,国际社会才有可能确立一个具有普遍效力的综合性、全球性多边投资条约.

  • 标签: 国际法 MAI草案 多边投资立法 发展现状 发展趋势
  • 简介:<正>宋神宗时期,围绕阿云狱的审理,在变法派与守旧派之间,在适用敕与律文以及如何定罪量刑上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论。这场争论涉及范围之广,争辩程度之烈,影响社会之深,不仅为有宋一代所少见,且亦为以往各朝所罕有。后世对此事件进行评论的颇不乏人,而以明人丘浚所述最详。他在《大学衍义补》中写道:“宋朝制刑有律有敕,阿云狱既经大理、

  • 标签: 变法派 宋神宗时期 王安石 法律改革 定罪量刑 司马光
  • 简介: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更深层次的交往,在国有资产改革过程中尚未完善的体制性机制问题导致国有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产生诸多问题。"希腊船方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福建省两家造船企业"案涉及两家涉诉国有企业是否为"国家代理机构或工具"、中国作为被告是否适格的争论。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后得出,应从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视角出发,构建两层次国有资产监管架构,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实体企业之间搭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形成"监管统一、出资多元"新国有资产体系,并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独立性,在制度层面减少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所产生的纠纷。

  • 标签: 国家主权豁免 国有资产监管 国有企业
  • 简介:从外贸代理制民事代理制度若干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刘宏华关于外贸代理制的评说与建议,时下著述颇丰。然而,笔者深感对此制度的研究目前大多尚停留在具体制度条文、技术层面的推敲与修补上。这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将外贸代理制的问题提升至整个民事代理制度的...

  • 标签: 外贸代理制 民事代理制度 委托人 第三人 代理人 代理概念
  • 简介:劳动教养制度应当保留还是应该废除,这是长期以来理论界一直争论的大问题,也是劳教立法能否顺利出台的关键所在。主张烟除者认为,劳动教养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是随意性很强的受政策影响较大的处罚措施,是中国特色的传统人治社会的弊端产物,唯一可取的就是打击违法犯罪的即时性。主张保留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虽然还不够完善,但在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项不能取消的重要手段。对于存、废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不能就事论事,但从传统法制理论角度来衡量是否合理,或仅从实践角度来谈不可替代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教养是否该存在以及能否存在的问题。劳动教养立法呼唤劳动教养

  • 标签: 劳动教养制度 调整对象 劳动教养收容对象 模糊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养法
  • 简介:郝铁川与童之伟两位先生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在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井延续至今。但时至今日,讨论仍未触及问题的核心.本文通过对规范与现实,良法与恶法,社会后果与形式违宪等争论的焦点进行总结和检讨,发现“良性违宪”反映的实际上是英雄主义与法律至上的对抗,问题的核心在于执政党仍抱有英雄主义情怀。因此,执政党改采法律至上立场,服从法律统治才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

  • 标签: 规范 现实 良法 恶法 社会后果 形式违宪
  • 简介:我国东北某省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一规定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认为国家权力不合理地剥夺了公民的私权利。这涉及国家权力边界的问题。现代国家权力的设置以保障公民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因而国家权力不得侵犯不涉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个人自由,并须具备充分的目的合理性;国家权力的设置与运行还应当遵循“权力法定”的法治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最后,国家权力的行使还应当与义务和责任相对应。气候资源相对于人类目前的开发和利用能力而言仍然是缺乏竞争性的无限资源,在无限资源之上设置所有权制度不具备合理性;由地方性法规规定气候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直接违反了《宪法》、(《立法法》、((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立法程序也不够公开、透明。此外,“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的规定还意味着政府需要对气候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为政府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总之,“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的规定超越了国家权力的边界,是一项不合理的立法规定。

  • 标签: 气候资源 国家所有权 国家权力 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