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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经济制度下竞争自由原则的基本法律。知识产权是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及工商业标记所享有的权利。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日益成为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而伴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竞争手段的翻新,当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在难以受到传统知识产权法保护时,需要借助竞争法获得保护;由于知识产权可带来市场优势地位,权利人有时超出知识产权法所赋予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此时则需竞争法对此加以限制。因此,竞争法在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同时,约束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以避免对竞争自由及创新带来不利影响。

  • 标签: 竞争 知识产权 反垄断 权利限制
  • 简介:对设定抵押权的私有房屋买卖时抵押人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以便使抵押权人为实现其抵押权及时行使对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权,使受让人及时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况,以决定自己是否购买。对已设定抵押权的出租房屋进行买卖时,应尊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标签: 房屋抵押权 告知义务 优先购买权
  • 简介:限制、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社会刑法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我国目前废除死刑的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严格限制死刑应是理性的选择.赦免以其特有的刑事政策功能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激活并完善我国赦免制度对于我国死刑的限制有着重要意义.我们应当依据国际人权公约完善赦免制度,其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例、赦免程序、赦免对象、赦免条件等方面.

  • 标签: 赦免制度 中国 死刑 赦免对象 赦免条件 立法体例
  • 简介:在私法上,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在本质上属于防御权,保护着主体人格利益的完整性不受侵犯。但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法的规范之中,私法则显得"供应不足"。私法上没有确立人身自由权,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私法理论上对于人身自由权研究不充分引起的。尽管人身自由包括身体和精神自由,但这只是人身自由权具体利益的表现形式,拘禁仍是侵害私法上人身自由权的主要方式。在实践中,即使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被非法拘禁受害人的精神利益,这是私法确立人身自由权重要意义的体现。

  • 标签: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权 精神损害赔偿 私法 防御权
  • 简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不仅会对被许可人的利益造成不正当的侵害,而且会危害贸易秩序,阻碍技术的传播和发展.因此,对其进行规制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TRIPS协定在几个条文中都作了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对进行了修改,在对外贸易法第30条中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定了限制措施.该规定与TRIPS协定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就该问题作出规定,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中国 TRIPS协定 知识产权滥用措施制度 《对外贸易法》 《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
  • 简介:限制代表人身自由和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时,要注意走出以下三个误区:一、走出限制代表人身自由就是要羁押代表的误区——限制措施有多种多样限制代表人身自由就是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人身自由要由该级人代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我国多部法律都对强制措施有具体规定.如刑事诉讼法中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传染病防治法中的强制隔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决定中的强制集中教育,集会游行示威法中的强行遣返,警察法中的留置等等,这些都是强制措施.

  • 标签: 人身自由暂停 代表人身自由 代表职务
  • 简介:公司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使利益主体权利义务法定化,并在两者对等的基础上,为各主体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提供法律依据。然而,若权利不受制约,则权利必将被滥用;资本多数决就是一个例证。它虽是一项议事规则,但它同时也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滥用多数股权从而损害公司或少数股股东利益“创造”了途径。本文将仅站在资本多数决作为一项议事规则的角度,从分析其所存在的弊端入手,并在介绍、扬弃其他国家公司法对其所采取的限制措施的基础上,以期为保护少数股股东的利益、完善我国《公司法》提供一些立法建议。一、资本多数决的确立及对其之非难资本多数决规则,在传统公司法中,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被各国

  • 标签: 公司法 资本多数决规则 累积投票制 少数股 股东
  • 简介:股东与公司自治在自治主体的人格性质、自治的内容、自治的途径方面有所不同,但又存在自治主体的依存性、自治权利的主从性以及自治目的的一致性的联系。新《公司法》通过扩大股东投资的自由度、扩张股东的实体权利、扩大公司章程自治范围、放松对公司经营行为的限制、扩张股东诉权等方式对股东与公司自治予以扩张。同时,又通过加大对股东权利之滥用和控制股东权利的限制、加强对公司管理层职权行使的限制、强化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监督、赋予公司社会责任、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别限制等措施对股东与公司自治进行限制

  • 标签: 新《公司法》 旧《公司法》 股东自治 公司自治
  • 简介:相互保险作为国际上主要的保险组织形式之一,在全球保险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根据我国保监会要求相互保险组织应由具备良好信誉的主要发起会员发起设立,主要发起会员凭借其为组织筹措初始运营资金及完成其他设立事项而获得的便利条件在相互保险组织内占据控制性地位。由于相互保险组织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会员及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要求与主要发起会员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对主要发起会员权利的适当限制是解决组织内权利冲突和利益失衡的有效方式。立法者和监管者应通过完善制度将主要发起会员的控制权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 标签: 主要发起会员 控制权 冲突 限制 界限
  • 简介:“经济人”假说和“自我决定”论是美国学者用以反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两种主要学说。从反对者提出的各种理由来看,这三种学说都不能为限制原告资格的扩张提供正当性说明,这从反面说明了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可能性。

  • 标签: 三权分立 经济人 自我决定 原告资格
  • 简介:“使用”是宪法财产权的当然保护范围,机动车限行是公权力对财产权的限制。从财产权限制的性质上区分,“按尾号每周限行一天”属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而“单双号限行”则实际上具有征收效果。机动车限行在现有法秩序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限行措施未必能够促成缓解交通和治理污染之公益目的,并且还存在其他能够达成公益目的而较少限制基本权利的手段,因而限行措施有违宪之虞。财产权的保障首先在于“存续保障”,常态化的单双号限行并不能借由补偿而被正当化.这种严格的限制措施只有在极端紧迫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

  • 标签: 单双号限行 社会义务 征收 比例原则 存续保障
  • 简介:责令限制生产制度是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法律责任一章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被认为与责令停产整治制度一起实现对旧法规定的限期治理制度的替代与改造.梳理规范与考察实践可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新《环境保护法》中责令限制生产的制度性质存在分歧与争议,进而引发法律解释适用与后续执法程序的不统一.学界主要在责令行政行为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框架中讨论责令限制生产制度的性质与特征,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措施等观点.辨析制度内涵与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责令限制生产应当界定为一种行政命令,如此界定既符合一般法理,也契合制度演进的社会基础、社会深层结构,发挥其制度功能.

  • 标签: 责令限制生产 限期治理 法律属性 行政命令 行政处罚
  • 简介:'新东方'案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典型案例,其纠纷的焦点直接指向试题.试题是否是作品?试题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试题的保护应否受到限制?'新东方'案促使我们应认真思考这些问题.本文运用著作权法基本理论,在对美国等国家、地区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有独创性的试题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为维护广大考生利益,促进相关培训类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应引入强制许可制度,以避免具有不可代替性试题的著作权人垄断市场.

  • 标签: 试题 著作权保护 “新东方”案 《著作权法》 强制许可制度 著作权人
  • 简介:因船舶碰撞而成立连带责任时,如果各涉案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不同,可能产生该限额与受害人要求连带赔偿的数额以及与先行赔付一方的追偿数额之间的冲突问题。从比较法看,有三种协调方案,其中对受害人的索赔数额自始限缩而责任人的责任限制或免责权利不受影响的方案较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2条与该方案基本一致,但其适用情形应予扩大,且不应影响责任限制规范的适用。

  • 标签: 船舶碰撞 连带责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冲突 协调
  • 简介:中国刑法修正案活跃的犯罪化趋势引发学界热议,并形成支持和反对两种立场。两种立场表面有分歧,但实质殊途同归于如何规范犯罪化,从而保证其正当性。古今中外既有的各种规范犯罪化的原理、学说和原则,均从人类中心主义出发,以人类的价值取向为根据,且把刑法视为静态的孤立存在,忽视刑法内部及刑法与环境的动态关系。因此,既有的各种犯罪化学说或原理,均在走向实践的途中知行背离。而以系统论方法关注系统内部要素的运作图景及系统与环境的互动关系,据此研究如何限制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能克服既有理论学说的困境。又因其关注刑法系统当下面临的外部环境及刑法系统现状,所以遵守据之推演出的刑法修正案犯罪化的外部限制和内部限制,能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知行合一。不仅如此,从系统论的角度考量最近几年中国刑法修正中旺盛的犯罪化,会让刑事立法者变得更为理性,对真正实现刑事法治也更具意义。

  • 标签: 系统论 刑法修正案 犯罪化 自我创生 开放性 封闭性
  • 简介:在中国海域造成的油污损害的法律适用及其赔偿请求是否为限制性债权,是目前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通过封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油污损害案件适用条件的分析,说明油污损害债权性质评判的依据,同时介绍了目前容判实践中法律适用之争的情形。

  • 标签: 油污损害 法律适用 债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