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涉及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权羁问题,现有的“作品观”只是源自一种片面的利益诉求,无法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人工智能程序的著作权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利益之间下具有从属性。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内在生成机理来考察,其并下符合对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独创性”和“创作意图”的内涵,贸然将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纳入著作权制度体系,会破坏其内在统一性与合理性。对于对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保护,应跳出“作品观”的解决思路,在现行民事利益的框架下,基于合同规则对其在市场行为中产生的积极使用收益给予保护,基于责任规则对其利益破坏者主张救济利益而获得事后补偿。
简介: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必然会带来人类社会生活与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尤其会对人们的生存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劳动与雇佣工作模式将面临大变局。如何应对智能时代给劳动者就业及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尤其是人工智能应用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是值得深思的问题。考察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每一次工业革命,人的能力不断被超越、人力不断被替代,但是人类社会仍旧在不断向前发展,如何应对此番机械智能革命给我国劳动就业所带来的影响,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启示告诉我们,技术的不断迭代更新需要有前瞻性的、不断完善的劳动法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才能维系整个社会的平稳发展,此外,不断提高劳动力教育水准和比例,革新教育模式,努力培养高素质创新型技能劳动力也是重中之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新旧历史背景下的技术革命与人类社会发展的顺利过渡。
简介: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与新闻传播行业的多元化、多样化结合应用,智能新闻稿件写作等亘古未见的新型传播技术与手段,已呈汹涌澎湃之势。现有的新闻传播管理制度、新闻传播政策法规、新闻传播技术体系、新闻传播成员素养等,面临智能传播的现实拷问。智能传播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催生出该领域时代前沿的新新名词术语,孕育出该领域学术语词的丰富内涵与外延。智能传播给传统新闻传播理论输送了新鲜血液,同时也对传统的经典新闻传播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需要与之配套的智能传播理论体系"鸣锣开道"与"保驾护航",以确保其沿着科学的运行轨迹平稳有序发展。根据中国国情初构智能传播理论体系,是对传统新闻传播理论的升级换代与颠覆重构,是在现实考证当下智能传播过去与现在基础上的实践求真,是中国新闻传播理论迈向世界一流的前沿创新。
简介:在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有可能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是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权利刑构成,刑罚处罚对象及刑罚处罚方式均无法也不能涵括智能机器人。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并将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符合刑罚的目的,同时也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且并未违背基本法理。建议增设能够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财产刑或者权利刑等刑罚处罚方式。将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本质上是将智能机器人作为社会成员资格的承认,这是由其参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简介:以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将其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弱人工智能产品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仅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实现人类设计和编制程序的目的。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外患"在于,人类完全有可能让其为己所用,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弱人工智能产品作为犯罪工具,当然无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言。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在于,强人工智能产品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具有独立人格和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将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给予刑罚处罚。强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者和使用者未履行预见义务和监督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可能与自然人责任主体、其他强人工智能产品构成共同犯罪。针对强人工智能产品的犯罪,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种类。
简介:人工智能已经悄然走近我们的生活,一时间关于创作、艺术、发明、算法、大数据等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概念全面冲击着知识产权制度。机器人参与创作能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该问题一直困扰法学界,有必要设立特殊人格制度。人工智能创作物也在挑战现有作品“独创性”概念,有必要做出重新诠释。机器人本身又涉及到算法和大数据,既有知识产权保护难以提供有效救济,也需求进一步完善,以期更好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总之,人工智能正在颠覆我们对传统知识产权哲学的认知。无论系基于产业发展之需要,还是基于法律“人文”关怀,都有必要全面反思既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重构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实现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
简介:法律的核心功能是维护社会规范性期望的稳定,法律通过“深度不学习”的方式成功化约了社会复杂性。而在人工智能为代表的认知性技术兴起之后,学习能力的急速提高将深刻改变传统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计算化和社会科学转向是其典型表现。大数据、区块链、智能合约、模拟仿真等技术应用正在持续改变法律的功能形态,催生出“小法律”“实验法”等新型学习性法律。从法律不学习到机器学习,将在法律空间、法律时间、财产形态、信用机制、法律自由、法律正义等各个方面产生深层效应。根本性的挑战在于法律功能独特性的丧失。法律不学习被机器学习取代,规范性期望被认知性期望取代,法律被代码/算法取代,这也就是法律“死亡”的前景。
简介: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自应用以来,产生和积累了大量交通管理的各类相关数据,这些以T计算的海量数据中蕴藏着不能被直观察觉的有价值规律。将数据挖掘应用于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对数据挖掘技术进行分析,并选取了关联规则中的FP-Growth算法对某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中海量的交通违法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得到频繁项集,找到了交通违法行为的一般规律,并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对挖掘模式和结果进行了评价。通过实例说明,将数据挖掘应用到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中是切实可行的。
简介:人工智能作为智能化时代的关键技术,对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以及提高国家竞争力至关重要.中国要想在新一轮技术革命中占据优势地位,必须时刻紧盯这一前沿领域,并在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努力实现在战略上的赶超和对新技术的掌握.在此过程中,借鉴国际主流发达国家制定战略方向和引导产业发展的经验,并与国内实际相结合,能够为完善中国人工智能产业提供有益发展路径.因此,针对目前中国人工智能发展遇到的国家政策有待落实、行业缺乏标准、监管体系缺位和人才紧缺等困境,应该在以下四个方面努力:明确国家战略和行业规范、政府采取积极策略、确保新时代安全和加快人才培养,为中国人工智能的未来做好准备.
简介:智能互联网时代网络犯罪伦理治理的问题可被归咎于“自治”功能的不足。就网络伦理子系统对网络犯罪的治理而言,呈现出封闭化、提前化和工具化等新特征。然而随着网络犯罪风险的增多与伦理治理进程的演进,其“自治”功能产生了诸多网络负外部性,其后果直接影响到网络犯罪治理的实效性和合理性,也将从根基上消解伦理自治的合法性基础。鉴于此,从卢曼“系统功能分化”的理论视角看,高效治理网络犯罪的伦理制度路径应是,提升网络伦理的自治能力,加快自我合理性进程的推进;严格拿捏网络伦理自治的内部限度,避免向权力主义寻租;积极探索“准则、市场、代码、法律”各自作用的法治边界,以利于多系统治理格局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