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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官:在我与男青年罗某谈恋爱时,他主动赠给我金项链、手机等物品,价值约有6000多元。经过交往,我们牵手踏上了红地毯。可在结婚后,双方之间在家务、养老等方面产生了矛盾,最终闹得不可收拾。最近,我们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分歧。我认为,罗某在婚前赠给我的财产应是我的个人财产,归我个人所有,可罗某却说他赠给我的财产,在我们结婚后就成了双方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共同分割。请问,丈夫在婚前赠给我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 标签: 财产分割 离婚 婚前 丈夫 个人财产 个人所有
  • 简介: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 标签: 婚姻法 夫妻共同财产制 合法权益
  • 简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区别,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包括有过错的夫妻一方及第三人

  • 标签: 共同财产分割 分割区别 夫妻共同财产
  • 简介:摘要: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涉及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具有代表性的、有针对性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中较为重要的一部份,其中就如何对夫妻共有财产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并对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作了较为详尽的剖析,希望能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

  • 标签: 《民法典》 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处理
  • 简介: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补办后的财产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

  • 标签: 共同财产特点 处理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
  • 简介: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补办后的财产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

  • 标签: 共同财产特点 处理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
  • 简介: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补办后的财产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

  • 标签: 共同财产特点 处理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
  • 简介:摘要近年来为尽快解决离婚纠纷,多数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相较于诉讼离婚处理时间长、耗费成本高、判决结果不确定等缺点而言,自愿协议离婚更为便捷快速,能够在短时间内平稳解决纠纷,在保护个人及家庭隐私的前提下帮助当事人快速脱离失败婚姻的束缚。如此一来,《离婚协议书》便成为婚姻当事人双方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等重大事项的依据。司法实践中因离婚协议中“无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而引起的纠纷也频频见诸报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应当综合考察协议签订的背景、当事人意思表示等进行法律评价,不能机械的单凭此类约定而认定当事人自愿放弃相关财产分割请求权。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该类纠纷不仅导致婚姻弱势方救济无门,更使得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最终落空。

  • 标签: 自愿离婚 离婚协议 夫妻共同财产
  • 简介:摘要:近年来,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存在第三者的介入。在社会风气不断开放的今天,许多人对婚姻忠诚度的概念开始发生变化,导致不忠的行为越来越普遍。进而,往往会伴随,一方将婚内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给付于介入家庭的第三者。此种,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往往会侵犯无过错方配偶的利益。在夫妻关系中,一方进行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往往会给无过错方配偶造成经济上的困扰和精神上的折磨。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是婚姻关系中的违反忠诚义务,该赠与行为认定为无效。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有必要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本文将以婚内财产给付第三者的法律效力认定,以及结合目前主流司法实践对此认定的分析,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弘扬司法公平和促进婚姻关系稳定做出贡献。

  • 标签: 婚内 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者 赠与
  • 简介:摘要基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要素复杂,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处理显得尤为棘手。为实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公正分割,推动和谐社会稳步发展,还需加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不断提高婚姻法的公信力,维护各方利益与权利不受损害。

  • 标签: 婚姻法 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制度 完善
  • 简介:原告何金枝,女,无业,住南京市孝陵卫长巷2号、被告储根林,男,无业,住南京市尚书村办23幢:号,原、被告于1998年2月相识,同年4月结婚.次年生一女。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3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共同债务、大部分共同财产分割均争议不大.但被告对原告婚后在娘家因国家征地取得的4万元劳动力自谋职业费.坚决要求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要求分割原告的4万元自谋职业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告遂提起上诉。因不按规定递交上诉状,被二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又提起申诉也未能得到支持.

  • 标签: 被告 原告 夫妻共同财产 上诉 法院 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