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消极确认之诉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在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上正反两种观点互相博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分配规则不统一。就理论而言,消极确认之诉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具有双重困境,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将具有强制起诉机能,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将违反证据偏在规则。笔者通过分析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例,认为该裁判规则不可作为标准适用于所有消极确认之诉,指出原告败诉后果与传统诉讼的不同。在将诉讼作为系统工程的基础上,提出应当结合诉的利益防止诉权滥用,通过法官释明查清事实,慎用推定规则,巧用证明度标准,最终使消极确认之诉举证责任分配形成一套公平公正的体系。
简介:摘要: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境, 中央于 2015 年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改 革方案》(下称《试点方案》),决定在贵州、江苏等 7 个 省市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点,赋予政府向污染环境、破 坏生态的责任人索赔权利。试点结束后,2017 年中央 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 方案》),在总结试点经验、巩固试点成果的同时推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全国试行阶段。由于我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采用“实践先行”的改革 路径,《改革方案》对制度具体内容规定得较为抽象、 模糊,给地方留下较大自主创新空间的同时也导致实 践的困惑与混乱。加之学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的理论基础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还是“政府环 境保护职责论”或者“环境利益理论”争议较大,目前 尚未达成一致结论,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的构建。
简介:我国仲裁法第58条所列的撤销事由应为独立的诉讼标的,而非攻击防御方法。该条第3项宜增加“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即须基于其原因的严重性已足以改变裁决之结果,才能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事由重叠之合并情形下,判决主文只需告知原告胜诉之结果,毋庸就无理由部分另告知驳回。若非形成仲裁裁决的事实及证据,不构成撤销事由,此乃当事人听审权保障之界限。现行仲裁法未对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的情形加以规定,未来修法中应增加此类情形。对于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纷争的解决,不宜采“另行起诉说”,仍可通过重新仲裁解决,且裁决经撤销后不适用时效中断。仲裁裁决若系用语不明情形,应采“仲裁员续为处理说”,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的特定部分作成改正或解释。仲裁裁决若出现漏裁事项,在严重影响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改变原有裁决结果时才有必要撤销该瑕疵仲裁裁决。
简介: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DNA鉴定在亲子确认争议中的广泛引用,不仅促使更多的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提出,也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泵庭侮定,特别是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程序机制之建构可以立足干不同的价值维度,各种不同的价值维度也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程序机制。体现男权主义并侧重保护婚姻中的丈夫或者父亲的价值追求,必然不限制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提出,不限制证据的使用;相反以追求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追求的程序机制,必然限制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提出,并限制证据使用。在各种利益的对比中,容易受到伤害的应当是未成年子女,为此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建构或者优化,应当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或者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