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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股东会决议撤销是有关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救济制度的重要类型,我国构建这一的制度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依现行法考量,可以认定的撤销事由包括召集程序上的瑕疵、决议方法的瑕疵以及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等三方面.撤销的提诉权人、被告、起诉期间、管辖、诉讼担保等程序法律问题,在结合域外相关规定梳理比较后,得到了更为细致的解读.性质上,决议撤销属于形成,法院应考虑瑕疵的性质及程度、将股东会的适当运营的要求和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相较衡量后决定是否驳回原告请求,法院作出的撤销判决,除了具有既判力、形成力外,还应具有对世效力和溯及效力.

  • 标签: 撤销之诉 撤销原因 诉讼程序 判决效力
  • 简介:<正>引言确认是在给付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的类型。在德国普通法末期,作为扩大强化司法权之一而登场的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首先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此后许多国家对此作出立法,例如德国民诉法典第256条,奥地利民诉法第228条,日本民诉法第134条、第145条,以及台湾民诉法典第247条,澳门

  • 标签: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民诉法 德国民事诉讼法 诉讼请求 德国普通法
  • 简介:因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精神损害问题日益突出,但目前我国立法上、法学理论界、司法实践中大多不认可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法理上的价值。借鉴域外法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可将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合同法保护领域,并在立法上明确该类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情形及赔偿标准。

  • 标签: 旅游合同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旅行社
  • 简介:"《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提供专项培训后约定了服务期、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等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职工承担违约金,这两种情况我都不符合。我离开学校时被迫交了1.5万元违约金,当我申请仲裁要求退还这笔钱时被告知不予受理,提起诉讼又被法院驳回。怎么会是这个结果呢?"看着判决结果,程晓雅满脸疑惑。经工会调解员解释,程晓雅这才明白,

  • 标签: 违约金 调解员 教师聘用 学校 工会 跳槽
  • 简介: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 标签: 执行异议之诉 不动产物权变动 案外人 刘剑锋 债权请求权 金华
  • 简介:具体的实体权利能否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至少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内涵、实体权利的适用情形、强制执行行为的种类等三种因素有关。特定的实体权利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够产生排除特定执行行为的效力,这可以称为三特定原则。没有在任何情形下都绝对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效力的权利,即使强如所有权也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不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也没有在任何情形下都绝对不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效力的权利,即使弱如债权请求权也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排除特定执行行为的效力。

  • 标签: 异议之诉 让与担保 保留所有权 占有 租赁权
  • 简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使宪法中有关刑事诉讼正义的条款有了实效,然而也不能过于夸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适用该规则时还必须注意到不能影响警察执法的效率,将真正的罪犯绳之以法仍是刑事诉讼法最大的公共利益。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时应注意到其适用的前提条件,而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告资格则是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

  • 标签: 非法证据排除 宪法权利 原告资格
  • 简介:摘要第三人撤销制度是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内容,其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权利主体申诉难的现状,更重要的是在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 标签: 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 权利保障
  • 简介:摘要第三人撤销制度是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内容,其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权利主体申诉难的现状,更重要的是在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 标签: 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 权利保障
  • 简介:消极确认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在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上正反两种观点互相博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分配规则不统一。就理论而言,消极确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具有双重困境,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将具有强制起诉机能,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将违反证据偏在规则。笔者通过分析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例,认为该裁判规则不可作为标准适用于所有消极确认,指出原告败诉后果与传统诉讼的不同。在将诉讼作为系统工程的基础上,提出应当结合的利益防止诉权滥用,通过法官释明查清事实,慎用推定规则,巧用证明度标准,最终使消极确认举证责任分配形成一套公平公正的体系。

  • 标签: 消极确认之诉 举证责任 法律要件
  • 简介:在于后者对基本规范要件事实(权利形成规范)与对立规范之证明责任分配给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而针对此权利进行抗辩提出妨碍规范、受制规范和消灭规范当事人则必须对其提出的以上三种规范承担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主张权利的人必须证明权利形成规范要件事实的存在

  • 标签: 刑诉证明 区别解析 民诉刑诉
  • 简介: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较之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本次修正除增加了对异议审查的期限限制、明确了对异议的处理方式外,最突出的特点是增加了对案外人异议的诉讼救济方式。即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创设。

  • 标签: 异议之诉 案外人 程序构建 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标的
  •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在保证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能使到期债权能够顺利的实现,担保物权由此而生,其最主要的内容便是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能够设立不仅仅因为它是担保权人最主要的权利,更是担保物权能够实现的最重要效率之一。对担保物权的实现进行合理的制度选择,不仅关系到担保物权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决定到日常担保交易能否顺利运转。文章将以担保物权相关诉讼的若干问题展开分析、总结,以期更好保证担保物权人得有顺畅途径来实现其担保物权。

  • 标签: 担保物权之诉 管辖法院 诉讼费用
  • 简介:再审,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法院自己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其主要的功能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 标签: 再审之诉 现状 行政 申请再审权 当事人 法律效力
  • 简介:摘要: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境, 中央于 2015 年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改 革方案》(下称《试点方案》),决定在贵州、江苏等 7 个 省市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点,赋予政府向污染环境、破 坏生态的责任人索赔权利。试点结束后,2017 年中央 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 方案》),在总结试点经验、巩固试点成果的同时推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全国试行阶段。由于我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采用“实践先行”的改革 路径,《改革方案》对制度具体内容规定得较为抽象、 模糊,给地方留下较大自主创新空间的同时也导致实 践的困惑与混乱。加之学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的理论基础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还是“政府环 境保护职责论”或者“环境利益理论”争议较大,目前 尚未达成一致结论,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的构建。

  • 标签: 环境损害赔偿 政府索赔 研究
  • 简介:摘要:股权代持作为一种极为隐蔽的投资方式,由于能够记录股东资格的材料与实际股权归属不一致,很容易造成债权人对名义股东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中,隐名股东为维护自己的实际利益而对该强制执行提起异议,造成隐名股东的真实权利与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之间产生对抗的局面。而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也存在不同,这其中《公司法》第32条所提到的“第三人”的界定范围成为主要的争议焦点。针对这一问题,审慎的对外观主义进行限缩适用也成为关键所在。

  • 标签: 隐名股东 执行异议之诉 外观主义
  • 简介:由沈阳音乐学院蒋泓教授于1997年根据同名歌曲改编的钢琴独奏曲《我的祖国》经钢琴家郎朗搬上音乐会舞台后,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和好评。之所以“意想不到”,主要是因为改编后的钢琴独奏曲,即为一般听众认可、接受,又有大量音乐爱好者争求乐谱自学演奏;同时,越来越多的专业钢琴演奏者也将这首改编曲作为音乐会保留曲目。出于这种现状,笔者经过反复研究改编曲乐谱和郎朗演奏会实况,完成此文,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期望正确理解和演奏这首作品的读者有一定的帮助。

  • 标签: 钢琴演奏者 《我的祖国》 改编曲 钢琴曲 钢琴独奏曲 歌者
  • 简介:我国仲裁法第58条所列的撤销事由应为独立的诉讼标的,而非攻击防御方法。该条第3项宜增加“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即须基于其原因的严重性已足以改变裁决结果,才能提起撤销。撤销事由重叠合并情形下,判决主文只需告知原告胜诉结果,毋庸就无理由部分另告知驳回。若非形成仲裁裁决的事实及证据,不构成撤销事由,此乃当事人听审权保障界限。现行仲裁法未对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的情形加以规定,未来修法中应增加此类情形。对于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纷争的解决,不宜采“另行起诉说”,仍可通过重新仲裁解决,且裁决经撤销后不适用时效中断。仲裁裁决若系用语不明情形,应采“仲裁员续为处理说”,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的特定部分作成改正或解释。仲裁裁决若出现漏裁事项,在严重影响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改变原有裁决结果时才有必要撤销该瑕疵仲裁裁决。

  • 标签: 瑕疵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撤销事由 仲裁法修法
  • 简介: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DNA鉴定在亲子确认争议中的广泛引用,不仅促使更多的婚生子女否认的提出,也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泵庭侮定,特别是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婚生子女否认的程序机制建构可以立足干不同的价值维度,各种不同的价值维度也要求与相适应的程序机制。体现男权主义并侧重保护婚姻中的丈夫或者父亲的价值追求,必然不限制婚生子女否认的提出,不限制证据的使用;相反以追求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追求的程序机制,必然限制婚生子女否认的提出,并限制证据使用。在各种利益的对比中,容易受到伤害的应当是未成年子女,为此婚生子女否认的建构或者优化,应当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或者价值追求。

  • 标签: 婚生子女推定 未成年子女利益 当事人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