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测绘法》公布实施以来.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陆续制定并日趋完善,初步形成了适应我国国情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测绘法制工作日益受到各级党和、人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重视,依法管理测绘工作已经成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是我们政府法制工作的基本内容,也是基本要求。测绘法制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组成部分,自然也不例外。如何健全测绘法制,我认为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测绘法规体系;二是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测绘执法管理网络三是必须形成强烈的法制意识四是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监督激励机制。这四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健全测
简介:1、“九五”期间我省测绘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简要回顾1·1重视法规建设和制度建设,初步建成了全省的测绘法规体系多年来,我局始终重视测绘法规建设与制度建设。由我局代拟并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颁布了《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制定了《测绘任务登记实施办法》、《测绘资格审查实施办法》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初步建成了全省的测绘法规体系,使我局各项测绘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1·2理顺了测绘执法管理体制,初步建立了市(地)、县测绘执法管理网络在去年的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依照国家测绘局的改革模式,我局划归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在省政府下达的我局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和国家测绘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我局对全省2002年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经审查,通过2003年度《测绘资格证书》年检的单位231家,缓期登记单位14家,未参加年检单位10家,撤消《测绘资格证书》单位4家。缓期登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年检机关申报补检材料,未参加年检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年检机关报送年检材料,逾期注销其测绘资格。特此公告2003年5月26日全省通过年检的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