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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如何进行法学研究,采用何种进路来展开对法学问题的探索,是很多法科学子时常困惑的话题。特别是在撰写法学论文时,如何培养问题意识,如何建构行文脉络,又如何能够在浩如烟海的文献资料中独具慧眼,推陈出新,提出创造性理论与观点,似乎总是难以简单回答,甚至是剪不断理还乱的实践难题。在《论法学研究方法》~①一书中,陈瑞华教授为我们提供了法学研究的第条道路——'从经验到理论的学术道路'。而之所以称之为第条道路,主要是相对于'以西方法学和法制为中心'和'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

  • 标签: 探寻读 法学研究 研究方法
  • 简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盒个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会采取利用税收体制差异的措施来实现减轻负税的目的,国际避税的现象普遍存在。国际避税涉及到的不仅是单纯的完善有关税法和税收规定,保证国家税收的收入等财政与税收问题,而且与国际和国家的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问题有密切关系,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已经成为国际税收关系中受到广泛关注的焦点。

  • 标签: 三明治 反避税浅析 国际避税
  • 简介:作为刑事冤案的法定救济途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呈现出司法实践运行与法律文本逻辑相背离的“二元分化”困境。从法律文本逻辑层面来看,无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案件当事人,均可基于原审生效裁判出现错误从而启动或者申请启动刑事再审程序,救济遭受错误审判的受判决者。但是这种法律文本逻辑没有传递到司法实践当中,我国刑事冤案的救济已经陷入到“申诉难”、“纠错难”的实践难题当中。刑事冤案救济的“二元分化”困境是由我国职权主导的刑事再审启动模式偏离运行所致。为了破解这种“二元分化”困境,学术界和实务界分别出现了理想的诉权驱动模式改革方案和自发的综合审查模式改革方案。对于未来刑事冤案的救济路径,应当首先实现职权主导模式的内部性控制,而后借鉴、吸纳诉权驱动模式的有益经验,最后赋予申诉人对综合审查模式的选择权。

  • 标签: 刑事冤案 二元分化 职权主导模式 诉权驱动模式 综合审查模式
  • 简介:传统的法律效力理论认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包括没有国家在内的社会关系。因而国家在以传统理念来实行社会管理时,越来越多的采用私法的方式来达到行政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私法主体的垄断地位。而第人效力理论源起于德国,根据二战后的特殊背景,由民法典的思想熏陶,以及多年来司法判例的双重推动下逐步形成。

  • 标签: 第三人效力 宪法适用 德国基本法 基本权利 宪法司法化 宪法的规范对象
  • 简介:19世纪中期,强调法的确定性、热衷于法律结构体系构造的概念法学产生。19世纪末,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在法典中找不到答案,促使崇尚"活的法律"的社会法学、利益法学兴起。在现存的大法系中,各有各的确定性机制和灵活性机制,这是各国法律实践发展的产物。当前就我国的法治建设而言,首先应当尊重法的确定性,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其次应适当的引入灵活性机制,但这种灵活性应受到有效的规制。

  • 标签: 法律 确定性 灵活性 法系
  • 简介: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置目的是规制民事领域里的虚假诉讼现象,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提供救济与保障。从法理上看,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引入该制度也是衡量生效裁判稳定与第人权益救济的结果。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却存在立法层面、制度自身设置、与其他救济途径的竞合以及与规制虚假诉讼的衔接等方面的问题。本文从价值选择与功能定位、程序顺位与实体基础以及程序设计与制度协调方面提出完善建议,试图为第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正确实施与功能发挥提供可能的思路。

  • 标签: 第三人撤销之诉 虚假诉讼 案外人救济
  • 简介:深秋的南开大学,一如既往的美丽与迷人。河北省人大系统新闻培训班在硕果满枝的百年学府悄然开场。天时间,六次面对面的课堂传授,两场心与心的现场交流,每一位学员不仅汲取了丰富的知识营养,更经历了一次次启发、感晤、提高的循环过程。

  • 标签: 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 宣传培训 质量培训 新闻 侧记
  • 简介:诉讼告知是第人参加诉讼的重要途径。诉讼告知制度对第人参加诉讼具有纠纷一次性解决、诉讼告知主体权益的维护、第人程序配置利益的优化等重要功效。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告知制度关涉到诉讼告知的主体、告知的程序、告知的效力等规范。在我国第人参加诉讼语境中,提出应赋予当事人诉讼告知之权利,限定法院诉讼通知之权限,增设诉讼告知程序之规范,并对当事人在第人参加诉讼告知中设定救济之权利。

  • 标签: 第三人 诉讼告知 参加性效力
  • 简介:规避执行行为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降低了执行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近年来,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方式,规避法院执行措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案例不断出现,其危害性足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由于立法长期缺位,司法实践中出现多种不同的应对模式和学术观点。本文对比分析了当前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措施的类规制方式与四种裁决思路,厘清了不同规制方式间的争议焦点、不同裁决思路产生的原因。在现有立法框架下,提出了结合目的、时间、行为方式和结果四个主客观方面的要素,识别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规避执行措施的恶意,从而限缩规制法定代表人恶意变更的案件范围。最后从起点防范与过程控制、微观规制与宏观应对等不同视角,提出执行阶段审慎认定、保全的拓宽适用、监管衔接阶段的法定代表人信用惩戒系统等个阶段、两个维度的规制路径,以期在现行立法下破解执行难,防止'乱执行',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

  • 标签: 法定代表人 规避执行 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