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一直是知识产权审判中坚持的重要司法精神。然而,就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而言,应当强保护还是弱保护,理论界与实务界可谓是见仁见智。本文从实证数据入手,以我国法院审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给予刑事处罚的人数以及给予刑事处罚的刑期作为分析基点,反映出目前司法实务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总体上呈现出一种扩大化、严重化的倾向。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完善,应当在尊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客体特点的前提下,从注重严刑峻法的威慑力转而强调如何最大限度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之效用,充分考虑刑法的谦抑性特点,分门别类地提高刑事犯罪门槛,辅之以其他的民事赔偿、行政制裁及刑事和解等替代措施。
简介:201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单设一章置于特殊程序中,更加全面地保障了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诉讼权利。然而,该制度仍然存在诸多司法保护上的缺失,需要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的预防阶段、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服刑阶段以及服刑后阶段等五个阶段进行完善。
简介:在有被害人过错的犯罪中,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量刑有影响已是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被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在超过犯罪人的过错时,甚至会直接导致被害人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被害人过错的适用标准和评价体系,司法人员在考虑被害人过错因素时评价标准不一,无法对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进行精确、公正的定量分析。本文试图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和数据统计分析为切入点,揭示被害人过错在司法适用中的尴尬境地。试分解被害人过错行为的不同类型和层级,把被害人过错因素作为确认犯罪的严重性与刑罚程度间适当关系的工具,将犯罪人和被害人视为互动关系的整体进行系统客观公正的评价,定量分析不同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定罪量刑的影响,以期对现有罪刑评价体系进行提升和完善,实现一种更加合理和完善的罪刑评价体系。
简介:自行辩护作为人权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装置,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然而,实证研究发现,一方面,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自行辩护能力普遍趋弱,自行辩护权利行使频率偏低,自行辩护内容单一,且自行辩护意见被采纳率偏低,自行辩护权并没有被被告人所充分运用;而另一方面,辩护人尤其辩护律师的存在具有重要性,多数情况下辩护人能为被告人提供更有效辩护,且有利于强化被告人自行辩护能力。这种现状的形成,既有制度性原因,也有实践性原因,一般可归因于制度保障不到位、对被告人关注不足、受落后司法观念影响、律师辩护率低下、程序性辩护欠缺、被告人自身能力有限及其对审判消极对待等。为改善这种状况,应当强化辩护权的完整性与自行辩护权的回归,强化对自行辩护的制度激励、引导和保障,强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覆盖率,强化被告人权利告知和程序引导,强化公民法治意识启蒙和教育。
简介:司法场域是消解内部形式主义和外部工具主义对立的范式,理想的司法场域应基于主客体相互作用下的司法运行规律,以及正当程序、程序公开、程序理性和侦控审均衡化的法治理念。本文以司法场域的运行逻辑为视角,以近二十年典型错案的实证考察为切入点,将司法场域作为错案纠预的核心要素,论证我国错案的成因在于司法场域受行政权力支配或影响,在于公检法机关未能实现由传统社会治理工具向现代社会司法控制方式的转化。针对实证考察局限,提出依法治国须纠正错误的司法理念,确立证据裁判主义,克服司法行政化倾向;推动“庭审实质化”,防止正当程序形式化,完善“权利制约权力”等内外监督的多元复合错案纠预机制,以期减少错案的发生。
简介:“福喜”事件再度引发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刑事规制问题的思考。“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本质经历了从“不符合卫生标准”到“危害食品安全”的变化历程,“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外延既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处于食品生产、销售阶段的核心行为等,也包括保障食品安全机制中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等相关行为。中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刑事规制体系呈现出主要依赖刑法典对特定危害行为设置罪名、核心犯罪行为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价值并没有置于首位、实行“严打”刑事政策、鉴定制度不完备等特征。因此,应当以“福喜”事件为鉴,立足于危害食品行为的现状,在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中,兼顾实体和程序,构筑科学全面的刑事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