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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行为人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标准。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侵权责任成立的三个基本构成要件,而侵害人具有过错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侵权责任成立的又一构成要件。

  • 标签: 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 简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诉讼也随着增加,本文就我国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结合现行的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现状简要分析,并简介美国、日本、德国在这方面值得我国借鉴的制度,从而得出几点对于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

  • 标签: 侵权责任 制度完善 我国环境
  • 简介: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由于一个不法行为同时应该负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因此,被侵害人就产生了两个赔偿请求权。两者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主体、时效、构成要件等诸多方面不相同,但两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请求权人如何主张权利,各国学者大体有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三种观点。法条竞合说有违我国民法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主旨,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相比较,后者更为合理,当事人的损害补偿不致受到影响,有利于实现法律目的。

  • 标签: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竞合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 简介:【摘要】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学界观点认为:如果名人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即满足刑法总论规定的三个特点: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惩罚性,那么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名人明知广告用语和内容虚假,仍然做宣传,危害社会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刑法》第222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依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要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还缺乏明文的法律依据。【关键词】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刑法代言人一、“虚假广告”和“名人”的概念界定虚假广告按不同的分类,其概念界定不同。(一)误导性虚假广告,广告的内容可能是真实的,但由于广告宣传的内容不确定,易导致购买者产生错误理解,而影响其购买决策,广告中虚假的部分是广告诉求的重点。(二)欺骗性虚假广告,广告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故意设置骗局,对商品作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上当受骗,购买其商品或服务。(三)夸大性虚假广告,这种虚假广告滥用各种比喻、夸张等所谓的“艺术”手法,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违背了广告真实性的原则。在这三类虚假广告中,误导性虚假广告的数量最多,理解虚假广告的概念,对于制止和打击虚假广告有重大的意义。……

  • 标签: 代言虚假 侵权责任 名人代言
  • 简介:广东经济发达镇在地方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受传统的上下级政府间关系及镇级自身体制设置的束缚,它的权责体系建设远远滞后于市场经济的需求,导致了相应公共服务水平低下、条块矛盾突出、社会建设落后。应明确县(县级市)镇两级政府权力与责任边界,做到权责相对等,即:厘清上下级之间的权责分工;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提高经济发达镇行政效能,对镇级相同、相近和相关的职能进行有机整合,优化权责和资源配置,增强其协调性和执行力。

  • 标签: 广东省 经济发达镇 政府权责体系 存在问题 完善
  • 简介:推定被广泛应用于案件的因果关系考量之中,经验法则在其中起到关键性作用,但各个案件的考量标准不一,判决难以产生公信力。故从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分析因果关系的内部构造,经验法则贯穿了因果关系本身。为解决因果关系的举证困难,我国设置事实推定,但事实推定适用的经验法则混乱,造成其本身受到诸多质疑。因此,表见证明制度取代事实推定的建议得到主张,虽然对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提出了不同证明度的要求,但表见证明通过盖然性较高的经验法则达到减轻举证的目的,从而在不转换客观证明责任的前提下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护。

  • 标签: 因果关系 经验法则 举证困难 推定 表见证明
  • 简介:机会丧失理论运用于各种类型的诉讼中,显示出它广泛的适应性,对于受害人之机会利益损害予以填补救济,体现了对矫正正义的坚守。机会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保护客体为特定的"机会利益"。机会成本的损害赔偿通常情况下小于预期损害赔偿的标准,而大于恢复原状所获得的利益,即预期损害赔偿≥机会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损害赔偿。机会权损害赔偿路径为:从确定机会权侵权损害事实出发,通过相关的弹性价值体系的筛选与平衡,最终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而通过机会权商业化方式,将非财产的机会利益转换为财产利益确定赔偿的数额。未产生现实损害的,要对被侵权人机会权的丧失进行象征性赔偿。

  • 标签: 机会 机会损失 损害赔偿 利益权利化
  • 简介: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争论焦点之一集中在物权请求权(或绝对权请求权)是否应当与侵权责任分离。一方面,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一项效力,从义务人的角度看,它并非仅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因而物权请求权具有独立的必要,另一方面,为了给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法益提供防御性保护及多元化救济,诸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防御性责任应当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

  • 标签: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损害赔偿 物权请求权
  • 简介:广告发布者是广告产品的最后把关者和监管者。现有《广告法》有关广告发布者侵权责任的规定不完善,使得该条款形同虚设。应当改向发布商倾斜理念为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为此,法律应当以信赖财产侵犯说为基础,规定广告发布者实质审查义务和过错举证责任;应当引进惩罚性赔偿,并建立律师费用请求权和发布者专门赔偿基金救济机制。

  • 标签: 欺诈 信赖 惩罚性赔偿 救济机制
  • 简介:对于侵权保护法的立法保护范围一直为司法部门以及学术界所关注,对于侵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对于法制的保护及其重要。关于客体保护范围讨论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仍未停止,且在司法实践方面仍然面临许多困境,学术界对其有许多争议。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侵权法立法保护模式,对权利与利益区分的可能性和合理性进行阐述,并分析借鉴德国权利区分保护模式,以此论证侵权法权益区分的合理性及可用性。

  • 标签: 权利 利益 权益区分 差别保护
  • 简介:法治乃规则之治。地方政府依法治理是重要的法律实施和法治实践活动,是政府治理方式的重大转型,其中的关键是权力与责任问题,即如何依法约束规范权力,如何依法严格问责追责。把握住权力与责任问题,也就牵住了地方政府依法治理的"牛鼻子"。

  • 标签: 依法治理 地方政府 权责 政府治理方式 责任问题 实践活动
  • 简介: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义务包括人身和财产两方面,夫妻双方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以保证对方权利的实现。然而现实生活中婚内侵权现象从未淡出过婚姻家庭领域,婚内侵权现象越来越危害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夫妻侵权责任制度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填补受害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救济功能。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都对此有明确规定。借鉴域外国家的相关制度,分析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理论依据,探讨我国夫妻侵权责任制度构建的根基,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侵权责任制度服务。

  • 标签: 夫妻侵权 理论基础 构建根基
  • 简介:视频分享网站对于网络用户上传盗版视频到其网站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需承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对于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不应采用过高的标准。在视频分享网站采用收费模式和广告分成模式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替代责任加以规制。

  • 标签: 视频分享网站 帮助侵权责任 替代责任
  • 简介:专业人士作为社会某些领域的专家可以并且应当以自己独立的身份为社会提供服务,法律不应当强行要求他们在某种组织中从事其专业服务。他们在提供其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对自己的委托人或者该种委托人之外某些第三人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委托人而言,其行为可以同时产生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对第三人而言,其行为仅仅产生侵权责任。如何防止专业人士的责任过重是现代法律应当考虑的重要问题。

  • 标签: 侵权责任 第三人 承担 过错 现代法律 应当
  • 简介:长久以来,违约责任与侵权的竞合我国民法理论研究中学者们最热衷于争论的一个问题。在浅析二者的竞合问题之前,首先得对二者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 标签: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竞合 民法 公序良俗
  • 简介:制定侵权责任法,是将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法予以法典化的工作,包括继受以往立法及司法解释经实践检验的正确规则、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以及对社会出现的新类型直接从社会生活中找法。既要保护受害人,也要兼顾社会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遵循公平原则并与保险、社会救济相互协调。必须依类型化原理把握事物的质的方面,避免立法过细或者过筒,创制科学的侵权责任体系。

  • 标签: 侵权责任 找法 公平 协调 类型化
  • 简介:在风险社会,风险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即风险在发生、预防、控制和所致结果方面都是不确定的,这在食品侵权领域表现为食品侵权事件的大规模性,即牵涉的受害人主体众多,且受到影响的社会秩序范围广、时间长、程度深。针对食品侵权事件的该种特性,并考虑到我国相关法律规制欠缺准确性,故应该坚持危险责任理论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以加强对于弱势消费者群体的保护,减轻国家和政府的负担,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 标签: 食品侵权责任 风险社会 大规模侵权 危险责任
  • 简介: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点内容,其内容的完善性以及科学性已经引起了国家法律部门的高度重视。《侵权责任法》将教育机构分成三类,即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并对这三类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责任进行了一系列规范。随着一些社会案例的发生,《侵权责任法》对教育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强调了教育机构对未成年提供的保护是一种职责。本文以2014年12月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幼儿园的案件为例,对《侵权责任法》下教育机构责任界定的相关内容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希望能站在法律的角度,针对这起案件给出一个科学就合理的解释,从而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 标签: 侵权责任法 教育机构 责任界定
  • 简介:市场经济引发雇佣关系的普遍化和常态化,雇员的活动特别是致害行为会因雇员的身份而变得复杂化。各国侵权行为法对雇员的侵权行为做了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并逐渐形成了所谓的雇主替代责任。雇主替代责任并非只要一出现雇员的致害行为,雇主就得承担替代责任,为雇员的侵权行为“埋单”,相反,这一致害行为会因不同条件和特殊情况而导致不同的责任分配后果。本文从雇主替代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出发,探究了雇员致害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的属性,并对雇主责任进行了详细剖析。

  • 标签: 雇员致害行为 雇主责任 免责 侵权
  • 简介:《侵权责任法》颁行后,学界就该法中何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争议颇多。在问题类型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争议属于立法技术问题,不存在对错之分,仅有优劣之别。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具有价值宣示、行为指引、裁判指引以及资讯集中的立法功能。基于其规范范围的不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分为有限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与全面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立法机关本欲将《侵权责任法》第2条打造成全面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但囿于争议较大和技术缺陷,而沦为转致条款,仅第6条第1款经解释论操作后可作为过错责任认定的一般条款。

  • 标签: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概念界定 规范功能 规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