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互联网作为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发明之一,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进国家治理创新,对国家、对世界产生深远影响。正因如此,发展和用好互联网成为各国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议题,备受关注。作为国家最高领导人,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注国际互联网,多场合数次阐述互联网建设观点。这些观点已初显理论体系,且特色鲜明:彰显“和谐共生”的国际网络发展理念、坚持“实事求是”的国际网络哲学思维、倡导“公平正义”的国际网络价值导向、诠释“共享共治”的国际网络建设路径。这一理论体系勾勒出全球互联网的蓝图,彰显国际视野、折射中国智慧、体现大国担当,既为国际互联网建设提出了中国方案,又为中国建设网络强国描绘了愿景。
简介:商业网络推手是伴随中国互联网发展出现的突出现象,经历了从PC互联网时代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不断演进。商业网络推手内生于互联网经济,其出现和动态演进不可避免,这是由互联网各类服务形态和模式决定的,本质在于通过利用低廉的劳动力和信息技术获取价值。伴随着每一次新型互联网入口的出现,只要刷单有利可图,就会出现内嵌于低端廉价劳动力市场的推手行为。网络推手的行为越来越呈现为'网络化'的组织形态,从而使整治行动变得愈加困难。法律规范无法根治这一问题。但随着劳动力成本的提升,以人工为劳动力的网络推手行为会逐渐被人工智能取代,这将使针对分散行为主体的规制转向针对集中化算法的规制。
简介: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
简介:我打小就喜欢做饭,研究个菜谱,动手炒个菜,看着自己的菜品出锅,我会感到无比开心,再加上爸妈的夸奖,我更是激情高涨,出国留学,我坚持把妈妈给报的旅游管理专业改成了西餐专业,学习西餐和西点的制作。爸妈虽然不同意,可无奈鞭长莫及,我就做了自己的主。新西兰3年的学习后,在五星级酒店干了些时日的西餐厨师后,天天早起和无休止的加班,我就毅然决然地辞了职。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首次确立了数据和虚拟财产的客体地位,但网络虚拟人格的固有部分保护容易被忽略。在个人网店的名誉被侵害的情况下,通常只能主张经营者个人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至于游戏人物的虚拟人格的名誉以及操作游戏的自然人的名誉,在特定的能够识别并将二者联系起来的群体中,可看作是重合的;在其他情况下,二者被视为不同客体,也就是说,对于上述名誉的侵害,视为一个侵权行为侵害了不同的客体。网络虚拟人格的保护方式有二种:一是把虚拟人格归为虚拟财产,从而使虚拟人格被自然人人格吸收,这也是目前《民法总则》体现的保护方法;二是承认虚拟人格的准人格性,让虚拟人格和自然人人格一定程度分离,在虚拟人格商业化过程中弱化其人格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