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吴英案”最高院核准结果的出台和浙江省高院再一次终审结果的落锤,民间融资活动似乎看到了一丝“合法化”的曙光。但是,正常的民间融资活动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界限到底在哪里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而在当前的市场金融活动中,由于民营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常遭遇资金短缺的瓶颈制约,视国家严禁民间资本随意融通的禁令于不顾,以致稍不小心就有可能踩线犯规而锒铛入罪,依然是一个严峻的现实。对此,有必要对现有的金融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从“国家本位”行政管理模式向“市场本位”的自主管理模式转变。加强非刑法手段的规制,明确集资行为的出罪标准加强行政立法对民间集资行为的规制。加强民事立法对于集资行为的规制。通过立法严格设定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和“集资诈骗罪”的入罪标准。
简介:理论上的融资能力包括内部融资能力、债务融资能力和权益融资能力,学者们也采用了不同的财务指标反映出不同渠道的融资能力。利用熵值法和动态评价分析方法,对中国财产保险市场2007年~2010年数据进行了动态分析,从而得出了各财产保险公司综合融资能力的排序。结论表明,规模较大的公司在综合融资能力方面没有明显的优势。就各个融资渠道进行分析,发现债务融资对综合融资能力的影响最大,而利润较高的公司具有较强的内部融资能力,大公司则具有较强的债务融资能力和很低的权益融资能力。根据2007年~2010年4年的发展趋势来看,外资公司的综合融资能力不断降低,大公司综合融资能力则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