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民教育体系是学习型社会的重要系统,而教育管理体制是建立学习型社会国民教育体系的保障。学习型社会的基本内涵对教育管理体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以人的发展为本、满足终身教育的需求、满足全民教育的要求。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与学习型社会的需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教育行政机构的权力设置、教育行政机构的独立性、教育管理的决策体制、教育管理机构的行政模式以及现行立法与制度的问题方面。建立与学习型社会相适应的教育管理体制,必须在公共教育权力体制转变行政模式和决策机制的基础上,完善全民终身教育法制。要制定"终身教育法""行政法""教育投入法",修订《行政诉讼法》《教师法》《民办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完善教育行政法规、规章,同时建立适应学习型社会的教育制度。
简介: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并没有随着环保立法的进步和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的努力而得到改善,环境法规执行效果不佳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而环境执法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在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一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立法和执法中没有处理好与另外两个环保主体一一企业和居民的关系。这造成政府在进行具体环境执法时由于难以得到执法对象的理解和配合而遇到困难。国家和政府除了继续直接推进执法的进步以外,必须着力发展好与企业和居民共同保护环境的关系,以期在长期形成环保合力。所以不同的环境保护责任的各个主体,尤其是国家开口地方政府,均要应放弃急功近利的想法,从新审视和采取措施做好两项基础工作:环境教育和环保的公众参与。
简介:教育问责理论基础的确立,必须结合教育的基本属性和内在要求。简单引用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缺乏与教育的有机结合和对教育事物本质的逻辑分析,难以对教育问责作出合理解释,亦难以对教育问责制的建构起到理论引领作用。公共性作为教育的基本特性,其所蕴含的合理性、公益性、公开性以及公平性等多元价值,高度契合了教育问责的制度特征,是教育问责的理论基础,也是教育问责制构建的前提和基础。从公共性的视角分析教育问责制,一是要建构理性的教育问责制,确保教育功能的实现;二是要确立多元主体实施的问责,使教育问责制反映社会公益;三是要以问责报告及公示制度为问责的关键环节,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四是要把教育机会平等作为教育问责的重要考量指标,维护教育公平。
简介:证据法是管控司法事实认定的规范体系,因此证据法的结构与事实认定主体的特征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普通法系的证据法,即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很大程度上是陪审制发展的产物。陪审员被假设为不够理性的事实认定者,法官适用排除规则将某些具有危险性的证据阻隔在庭外,可以优化庭审信息环境,管控陪审员的裁决。但是陪审制在诞生之初是一种知情裁判模式,只有其演变为非知情裁判,陪审员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认定者之后,证据排除规则才逐渐地生成。陪审员的一些非理性认知倾向,也被一些现代认知科学和实证研究确证,这说明了排除规则立法的必要性。陪审制所造就的二元式法庭结构,能够使排除规则这种管控方式有效地运行,这使排除规则立法具有可行性。在当代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背景下,研究证据法的陪审制基础具有重要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