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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唐代不会存在并行不悖的两部规范宗教群体的法律,《道僧格》与《祠部格》之间应该是一种因唐格篇目嬗变而导致的继承关系,其中《道僧格》可能作为《贞观格》、《永徽留本司行格》、《永徽留本司行格中本》的一篇而存在,此后因道僧立位不分先后之诏的颁布及唐格卷数的变化,“道僧格”之名无法存在,且唐格的篇目渐次向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名转变,《道僧格》最终为《祠部格》所取代。自近代以降,中日两国学者孜孜不倦地对早已佚失的《道僧格》进行复原,这些复原成果亦可为新的研究成果或新文献带来的新知所补正。至于《圣令·狱官令》中的“僧道法”,应该包括《道僧格》与宗教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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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对"土地上穷寰、下及地心"的法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揭示了这一法谚的历史渊源和本质。从历史来源上来看,这一法谚并非来自罗马法的文本,而是来源于中世纪注释法学家的著作。罗马法上的观念被注释法学家绝对化,把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扩展至无限高度的空间,并把它作为一个较为僵化的信条,最后这一信条在英国的早期判例和学者著作中形成了"Cujusestsolumejusestusqueadcoelum"表达。从本质上来看,"土地上穷寰、下及地心"只是用一种较为夸张的方式表达了这样两个意思:其一,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占有、利用地表上下的空间;其二,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不受干扰地利用土地,排除来自上空和地下的干涉。这种夸张的表达方式虽然曾经在理论上引发了较大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是采取较为灵活的态度,而没有僵化地适用这句法谚。另外,这一法谚与"土地空间分层所有"毫无关系。在土地空间分层利用出现前,两大法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处于同一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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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弗兰德尔等著的民事诉讼法一书,具有严谨的理论体系,融学术理论与诉讼实践为一体,内容丰富,资料翔实,结构新颖,对研究美国民事诉讼法,以及重新认识和借鉴判例教学法等,都具有重大参考价值.

  • 标签: 美国 弗兰德泰尔 书评 《民事诉讼法》 教科书
  • 简介:【裁判摘要】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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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日,聊公读西哲孟德斯鸠之《论法的精神》,至第三十一章,有云:"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乃抚掌大笑曰:此言得之!孟氏得之,毕竟是西洋的东西。聊公决心用自己一支如椽大笔,挑拣历史上几个或真或假的公案,来聊上一聊。故曰"聊公案"。聊公的案子,都是些平淡无奇、情节简单的小案子,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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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神判法:要你死你不得不死(6)刑起于兵,法起于律刑是什么?砍头,断手断脚,拿鞭子抽,脸上刺字,千刀万剐?都算,不过境界小了点儿。春秋时候,大约比孔子早上一百年的样子,鲁国有位大夫臧文仲。当时晋文公派医生拿鸩酒去毒死战俘卫成公(结果是没毒死,可能医生做了手脚)。臧文仲就对此表示了不满。他的理由是鸩杀是私刑,习惯法和成文法上都没有规定。刑罚一共只有五种:"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音则,刺面的意思),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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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需要从知识产权的本质出发,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实证数据来衡量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平台注意义务认定的关键在于各方利益的平衡。平台对收到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平台应当以一个理性人的角度对通知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时应当遵循高度盖然性标准,同时结合平台在交易活动中的获利情况、预防成本以及审查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应当符合一定的程序及内容要求。此外,反通知规则、担保制度和第三方鉴定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配合通知规则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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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两人公司中,股东出让其在公司的股权之后,又向公司主张利润分配权,而对公司利润的分配问题拥有决定权的公司权力机关是股东会。在公司只剩一名股东而该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召开股东会,从而使得利润分配问题无法经股东会解决,这种情形便称之为公司僵局状态。公司僵局状态下的弱势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鉴于此类纠纷大量存在,本案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状态下已出让股权的股东的利润配权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 标签: 公司僵局 状态 权利保护 有限公司 弱势 纠纷案
  • 简介:<正>目次一、案情二、裁判三、评析一、案情原告: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下称北大方正公司)。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下称红楼研究所)。被告:北京高术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高术力公司)。被告:北京高术技术公司(下称高术公司)。原告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为方正RIP、方正文合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通过调查,两原告怀疑被告高术力公司和高术公司有制售上述软件的嫌疑。自2001年6月起,原告北大方正公司就委派其下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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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在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担保公司对个人贷款进行担保,担保公司在实施担保行为时往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对此,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因此在反担保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既限制了交易自由,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作者认为,单就反担保自身来说,其实质也是独立的担保行为,仍然受《担保法》、《合同法》的约束。本文即通过个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反担保合同中的若干问题作简要分析。

  • 标签: 担保合同 担保公司 合同纠纷案 滨海县 社会经济秩序 孙健
  • 简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属民事诉讼中类型较为新颖的诉讼,文中所述案例即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由于类型新颖,从立案受理到实体审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本文试图从以下方面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一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与“财产不足清偿”的认定,二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与申请再审的冲突与处理,三是裁判文书确定的抵押权数额及其对抗效力。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希望可以对今后的类似案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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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程序证明的法律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如果采取的取证方式本身违法,即使为公证方式所证明,所获取的证据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尽管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作出了较多的明文规定,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律更多时候对于违法行为不采取穷尽式的列举规定.而是确定法律原则.由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价值取向作出判断。三、鉴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隐蔽性较强.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被侵权人通过公证方式取证.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该取证方式也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度问题,有利于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有利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其公证取证方式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所获取的证据亦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被控非法安装、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人,如果不能就其安装、销售的软件的来源提供相关证据.则应推定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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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长期以来,我国相关法律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相对滞后,立法的疏漏加上理论上的模糊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广受关注的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术技术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中就出现一二审法院对同一种取证方式(“陷阱取证”)的性质做出完全相反的认定的情形。这种现象如果经常发生必将有损干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本文对该案的证据适用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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