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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采用的是单位犯罪在前,责任人刑事责任在后的立法模式,而我国对于单位的处罚又与我国的立法模式不相适应,由此引起了单位犯罪中单位与个人责任的平衡与协调问题。对此,应该对我国的单位犯罪进行修改,如将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和自然人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为一样,将单位犯罪的规定普遍化,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与单位犯罪的构罪数额相同等。

  • 标签: 单位犯罪 责任平衡 比较 建议
  • 简介:公司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细织形式。如今,公司对国家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公司更像是一个社会的缩影,因此公司应更加注重自身的内部发展和社会的外部协调。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促生了新的、更多的不适应、不协调因素,公司的传统型营利模式也带来了诸多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会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 标签: 公司 社会 责任
  • 简介:尽管我国主审法官制度已经进入协调发展阶段,但其权力责任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尚不明确,难以通过限制和调整功能实现权责利的统一。以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观之,主审法官不仅应是个别正义的具体提供者,而且在合议庭架构中是集体行使审判权的组织者,在团队化运作模式中更是居于核心地位的管理者,是具有绝大部分审理裁判权能、对团队成员享有审判管理权限,并对承办案件终身负责的员额内法官。鉴于权力责任具有社会关系属性,清单设置必然依附相对主体的特征,只有在正确厘定主审法官与相关主体的功能定位和逻辑关系基础上,从微观的个案裁判、中观的审判组合管理、后续的责任承担和利益保障等角度逐项框定主审法官的权力责任清单,才是真正落实审判权独立公正高效运行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选择。

  • 标签: 主审法官 权力 责任 清单
  • 简介:<正>学校事故是当前困扰中小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中它指在学校及学校组织的活动中,由于学校及其管理下的人员的过失行为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本文将集中探讨其民事责任问题。一、学校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

  • 标签: 过错推定原则 过失行为 合同义务 侵权行为 免责事由 无过错原则
  • 简介:酒文化源远流长,可谓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酒文化倡导的是健康、和谐的饮酒理念,它的本质是提倡每个人对自身、别人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尊重。人们以酒会友,借此交流感情,但饮酒、劝酒、喝酒要讲酒风、讲究酒德,酒桌上把他人灌醉致死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共同饮酒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标签: 法律责任 劝酒 人身损害赔偿 饮酒行为 身体健康权 《民法通则》
  • 简介:所谓公司有限责任是指公司的独立责任。作为现代公司制度核心的公司独立责任制度是公司制度逐渐成熟和完善的结果,是立法者根据现实需要创设的结果。但公司承担独立责任并不是绝对的。独立意志和独立财产是公司承担独立责任的基本法律要素。

  • 标签: 公司责任制度 有限责任 独立责任
  • 简介:在德国存在着并行不悖的两种产品责任法律机制,即欧盟层面的产品责任法和德国传统民法层面的侵权产品责任法。本文介绍和比较了两种法律机制的适用范围、规范理念、保护法益的异同,并以欧盟法和德国法为基础,对产品、瑕疵、生产者等重要概念作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最后指出欧盟范围内产品责任法的统一将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 标签: 产品责任法 传统民法 法益 《民法典》 损害赔偿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
  • 简介:<正>目次一、程序理论和法律责任理论研究中的视角缺位二、刑事程序法律责任的特征三、设立刑事程序法律责任的正当根据四、刑事程序责任内容体系五、刑事程序法律责任的实现一、程序理论和法律责任理论研究中的视角缺位(一)程序理论研究中法律责任视角的缺位“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程序改革作为当下

  • 标签: 刑事程序 法律责任 诉讼程序 程序理论 国家司法机关 非法证据排除
  • 简介:只有在法律设定的目的确实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前提下,被害人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自己成立共犯责任例外;对于法律没有将对合行为规定成犯罪的对合一方,不应因其对合行为而承担共犯责任;如果诱捕行为制造了犯罪,那么诱捕人不能以诱捕为理由主张不应承担共犯责任;正犯被诱捕并不是共犯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在共犯退出的情况下,共犯对于退出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退出前的行为仍然要依据具体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

  • 标签: 共犯责任 例外 终结
  • 简介:1997年9月8日,娄某将其所有的价值6万余元的牡丹牌中巴车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从1997年10月10日起至1998年10月9日止,保险金额总计16万元,其中车辆损失险6万元,同时约定了“不计免赔款特约保险”条款,娄某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向娄共签发了保险单。1998年2月2日,娄某投保的中巴车突然起火,驾驶员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消防队员及时将火扑灭,保险公司亦派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并通知驾驶员将车拖至保险公司大修厂。之后,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原因不明”的结论,娄某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单、事故报告、事故证明、损失清单,并提出

  • 标签: 财产保险 机动车辆 火灾原因不明 保险责任 案例
  • 简介:<正>引言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本着"放松管制,扩大自治,降低门槛,鼓励投资"的原则,对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但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不难发现,公司纠纷中的绝大多数仍然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纠纷,尤其集中在内部纠纷,例如优先受让权纠纷、公司内部决议瑕疵纠纷、退股权纠纷、分红权纠纷等等,这一方面是因为在我国,有限

  • 标签: 股权纠纷 优先受让权 资合 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 最低注册资本
  • 简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社会生活日趋丰富,诚实信用、安全便捷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迫切需求。但是同时。社会上也有各类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公众对公证的信赖弄虚作假、欺瞒使诈,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近年来,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发展迅猛,大有泛滥的趋势,这不仅给信赖公证书的相对人造成损失,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公证秩序,损害了公证形象,恶化了公证执业环境。与此密切相关.公证机构的赔偿问题就成为当前公证行业和法律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公证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 标签: 民事赔偿责任 公证机构 违法犯罪现象 社会生活 不正当利益 市场经济
  • 简介:今天我在这里谈一下有关法官职业责任的话题。在现实条件下如何实现法官职业责任,让我们围绕两方面问题展开,一是层次,二是路径。孙国华教授曾经指出:责任一词首先指的是责任的积极方面,即人对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个人自觉地参与社会事务的意识;其次是指责任的回溯方面,即关于过去的事的责任。就此而言,司法责任制也可以划分成两个部分:一是法官应当完成什么样的工作;二是法官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前者是法官依法履职的问题,后者是法官不依法履职时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的问题。

  • 标签: 职业责任 法官 社会发展 依法履职 司法责任制 现实条件
  • 简介:一部法律并不是法条的机械排列组合,而是一个有机体。法律的生命力依靠其概念、规则、原则、制度等构成要素之间的完美结合(外在体系),并具有统一的思想(内在体系),形成有机的体系。①学说的任务之一便是揭示法律背后的理论与思想,正如医学要揭示出生命体内部的神经一样。新近生效的《侵权责任法》是混合继受的立法,以大量的比较法为依托,

  • 标签: 体系 损害责任 物件 侵权责任法 排列组合 构成要素
  • 简介: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或当事人就其主张所依赖的事实根据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以及在证据缺失或正反证据证明力相平情况下,所负担的主张不成立的后果责任。行政程序举证责任本质上为说服责任,也包括提供证据责任。在英美法系,法学家认为行政程序举证责任规则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基本一致。在德国,法律要件分类说和范围责任说占主要地位。行政程序举证责任有两大模式。其一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其二为职权主义模式,实际上,两个模式举证责任分配基本一致,在事实认定上,后者模式似正在趋周于前者模式奉行的法定证据主义。在中国行政程序中,主张责任、肯定性抗辩、行政实体法律事实要件分类主要用于分配行政机关之举证责任。范围责任说较好地说明了行政机关负担法律问题之拳证责任

  • 标签: 举证责任规则 行政程序 法律要件分类说 提供证据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主义
  • 简介:由于事实生成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结论的可错性,我们不可能设定出逻辑圆洽的错案实体标准,因此,“错案”无法作为一个法学或法律专业术语而成立。这也就意味着当下对错案的认知存在方向性偏差,而相应司法责任追究机制的设置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建设浪费,更是一种逻辑上无法成立因而应当予以摒弃的司法改革举措。当然,主张废止“错案”概念以及当前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并不意味着对它曾具有的积极价值之全面否定,更不意味着我们只能放任法官任意或恣意裁判,而仅仅意味着需要换一种规训司法的思路,即由“结果-实体”导向的错案责任追究换作“行为-程序”导向的司法责任监控。

  • 标签: 错案 司法责任 事实 条文意义 人民司法
  • 简介:在海上活动中,拖航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在拖航过程中若发生海事侵权,承拖方和被拖方应就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承拖方和被拖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且对该侵权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承拖方和被拖方均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此时就会对连带责任条件下如何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产生困惑。通过对“整体限额连带”、“双重限额连带”以及“按份限额连带”三种解决问题思路的分析,找寻一种既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又能平衡各方利益的合理解决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等问题进行探讨,供立法者在修订法律时参考。

  • 标签: 拖航侵权 责任限制 连带责任
  • 简介:<正>一、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学说对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影响(一)传统民法上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类型化传统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

  • 标签: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严格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受害人 责任人 销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