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尽管我国主审法官制度已经进入协调发展阶段,但其权力责任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尚不明确,难以通过限制和调整功能实现权责利的统一。以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观之,主审法官不仅应是个别正义的具体提供者,而且在合议庭架构中是集体行使审判权的组织者,在团队化运作模式中更是居于核心地位的管理者,是具有绝大部分审理裁判权能、对团队成员享有审判管理权限,并对承办案件终身负责的员额内法官。鉴于权力责任具有社会关系属性,清单设置必然依附相对主体的特征,只有在正确厘定主审法官与相关主体的功能定位和逻辑关系基础上,从微观的个案裁判、中观的审判组合管理、后续的责任承担和利益保障等角度逐项框定主审法官的权力责任清单,才是真正落实审判权独立公正高效运行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选择。
简介:罗马法、日耳曼法到德国民法的责任理念,都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物权和债权区分是民法典体系的主要体现。魏振瀛教授以法理学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理论作为上位概念,批判德国民法中'损害赔偿责任还是义务'、没有区分义务和责任的做法,坚持具有开放性的'民事责任后果说'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性和非财产性(人格权)的权利,请求权也变更为原权利的请求权(只有债权)和救济权的请求权(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然而,非财产性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否认德国民法的责任理念以及整个民法典体系,'民事责任后果说'反而压缩了请求权的行使阶段,淡化权利思维,以法理学的责任概念作为指导更是存在重大疑问;以这种理念为指导的民法典模式也就值得商榷。
简介:德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实行传统的责任保险模式,无赔偿责任即无保险给付。在其历史发展中一直以强化被保险人的保护为中心,不仅规定较为广泛的投保义务,同时采取措施保障投保率,并实行法定最低保险金额,一方面提高了受害人保护的水平,另一方面也消除了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生存空间。在权利实现方面赋予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扩大被保险人及第三人的范围,尽可能使受害人可以得到救济。为兼顾保险人之利益及交通事故的预防,建立完善的追偿权制度。为弥补保险制度漏洞而建立的救助基金制度提供与保险制度近乎相同的保护水平,并有配套的追偿制度,是责任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