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期,中日针对钓鱼岛等岛屿问题的摩擦不断并有进一步升级的趋势,因为双方均主张对其拥有主权。为收复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管辖权和控制权,批驳“日本关于钓鱼岛等岛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的锚误性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钓鱼岛等岛屿不是无主地,不能利用先占原则;日本政府通过内阁决议将其编入日本领土是无效的;钓鱼岛等岛屿不是琉球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根据国际法,钓鱼岛等岛屿属于日本战败后应放弃并归还中国的领土;再从历史和地理等方面看,钓鱼岛等岛屿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原始的权利。因此,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必须收回对其的管辖权,并加以自由地利用和管理。这完全符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及国际体系,也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成果的捍卫。
简介:中国现行的制定法体系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确定习惯的法源地位,所以人民法院适用民间习惯的合法性不是很充分。一方面不承认习惯为法律,另一方面又用其判案,这是典型的"奥斯丁困境"。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来看,习惯导入司法的依据仅存在于法官的审判权中。中国法官在个案中识别和适用习惯是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地方法院的审判委员会针对习惯的司法适用问题发布指导意见是中国司法惯常做法,这是一种司法习惯。法官根据指导意见识别和适用习惯,实际上是通过司法习惯给民间习惯打上法律的印记。由最高法院发布习惯的识别标准,而由基层法院识别习惯规则,这种分工可以在根本上摆脱"奥斯丁困境"。
简介:从国内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中,可以剥离出三大前置性论题:"行政法"的具体指涉及其前缀、"理论基础"的涵义范畴及其判定标准、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必要性。基于国内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学界在前两个前置性论题上尚存在较大争议。从现有研究中可以发现以下特点,即多数学者笔下的"行政法"指涉的是作为部门法实践的"行政法","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可以等同,并且"行政法"的前缀应该倾向于使用"中国"而非"世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既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还要有足够的现实基础。在行政法理论基础判定标准这一问题上"四力"得到了广泛认同,反映了学者们大多从狭义论来理解理论基础的范畴,几乎都为理论基础的判定设定了非常高的标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并非我国行政法学科的独特现象,它有着重要的学术和现实价值。
简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问题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但无论是当前学说还是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并不能提供一个明晰的操作办法。对该问题,存在语义分析、规范效力层次分析、民法内外规范区分、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区分、规范效力类型化五种主要分析模式。但这几种分析模式,站在法解释学的角度而言,均没有掌握准确的解释规则和方法。要解释好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就要遵循基本的解释学规律,找出合适的解释路径。首先离不开目的解释,同时要辅助以经济分析的方法,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在一些典型案例中,目的解释和经济分析双重视角的分析能得出合理的结论,验证了这一解释模式的可行性。
简介:科学界定侦查概念不仅是研究侦查程序的逻辑起点,亦有规范侦查行为之现实必要,然而当前学界囿于法律文本的规定,缺乏对我国侦查概念的应有关注。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与"强制措施"关系的讨论中,过去学界曾形成了"区别说"、"等同说"、"包容说"等三种学说,试图通过学理解释维护法定侦查概念的正当性。但是这三种学说本身存在致命缺陷:"区别说"违背了侦查的基础理论,"等同说"陷入循环论证的困境,"包容说"更是一次失败的折中。理论的困境源于立法的不足,将"强制性措施"画蛇添足地规定其中是根源所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实质就是"专门的调查工作"本身。因此,我国侦查概念的突围之路不在学理解释而在立法修改:应删去"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将侦查活动仅限于专门的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