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邓小平是构建毛泽东思想的积极参与者,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之后,他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继续丰富和发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美学,为迎接中国新的文艺春天,吹送东风,焕发精神,形成氛围。他继承和发扬了毛泽东思想美学的党性原则、工农兵方向、人民至上论、“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废止了“文艺为政治服务”的口号,正确处理了文艺与政治的关系,提出了“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针。他在思想文化战线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运用实事求是的辩证方法,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为中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文艺的繁荣和发展,进行了马克思主义美学中国化的实践和理论总结。
简介:在《类推与"事物本质"》等学术著作中,考夫曼提出了类型学说。这一学说的贡献在于提出了类型思维这一新的法律适用思路。然而,类型学说也存在理论误区,这主要表现在:它忽视了立法过程中规范类型建构的主体性与司法过程中规范类型确认的语言习惯性。这一理论误区导致考夫曼所提出的类型思维由于无视立法意图与语言习惯的约束而无法成为妥当的法律适用思路。类型学说之所以会陷入这一理论误区,根源于对哲学诠释学的误用。考夫曼从哲学诠释学的视角谈论法律现实化过程立法与司法在结构上的一致性,而事实上,哲学诠释学并不能为这一观点背书。类型学说的失败给我们的启示是:类型思维如果要成为一种真正有用的法律适用思路,必须做到:(1)摆脱哲学诠释学的泥潭;(2)重视语言惯例与立法意图的约束。
简介:"Wefeelourselvesleastfreewhenweknowthatrestraintsmayatanymomentbeplacedonanyofouractions,andyetwecannotanticipatetheserestraints…Knowngenerallaws.howeverbad,interferelesswithfreedomthandecisionsbasedonnopreviouslyknownrule."F.W.Maitland一、引言法律上的"犯罪"既是一个以社会事实为基础的概念,也是一个以社会价值为支撑的问题。"法律只有在涉及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理解。"[1]社会对犯罪的定义、国家对犯罪的反应,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在现代
简介: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当事人的意思起决定性作用。登记机构形式上审查登记申请材料,不能确保物权变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物权登记错误,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先民后行""先行后民"和"一并审理"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随着社会的转型,国家权力要进行再分配,立法权引导改革,行政权退出不该管、管不好的领域,司法权更多地参与国家治理。《不动产登记条例》是物权法的程序法,应当明确规定登记同意原则。因登记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物权登记错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应当秉承私法救济的理念。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应当作为排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第五种事由,将有限的行政诉讼资源用在真正解决行政争议上。
简介:社会管理创新是维持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环节,在现如今,我国的管理机制进行着不断的改变,新的管理单位、管理权限不断出现,使得管理的效率得到提升。而行政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它的主要精髓就在于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具有较大的选择的空间,能够实现权利为我所用。但是,行政机关的权利也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社会管理创新要在行政法的指导之下进行,架构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的,涵盖政府调控、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利保障以及应急机制等内容的社会管理新体系。本文在行政法的视野下研究社会管理创新,希望能够对我国的社会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简介:债权与物权的概念各自从其极端特例出发抽象而成,并非全无交集。尤其对于通过契约实现对物的支配关系而言,其都需要借助于合同关系实现对物的有限支配。在这些法律关系中,除定限物权配备可能的公示手段(主要是登记),在其他方面本质上差异并不大。无非是由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在使得通过契约实现的物之支配关系被区隔成了定限物权和纯粹债权,从而也在效力上被划分为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两者看似界限清晰,但其间也充满了流动性。典型如一旦背后有了法政策的强力驱动,这些通过债权契约实现的物之支配关系即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租赁契约即为重要示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法律关系被赋予了物权效力,可以随物转移,却也必须赋予其相应的公示手段以符合物权法体系,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通过债权物权化的法律技术手段赋予个别债权契约以物权效力,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物权法定主义可能带来的僵化体系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