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天津赵春华案的判决凸显的是对刑法条文的形式理解与实质判断之间的紧张,仅在量刑阶段进行实质考量的做法并不合理。就赵春华案及类似案件而言,现有的四种去罪化的解决方案均存在不足之处。立足于解释论,通过对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持有与抽象危险的要素做限制性解释,是更为理想的解决路径。对涉枪罪名中的枪支概念宜做不同于行政法上的枪支的理解,这在法教义学上存在充分的理由与根据;同时,基于持有型犯罪的特殊性,对持有与抽象危险这两个要素均应做严格的限定。赵春华案所折射的法条主义现象,其方法论上的缺陷在于,对理解与适用相关的罪刑规范时置实质的价值判断于不顾。要走出法条主义的困境,司法者应当注重发挥刑法解释的功能,对实质的价值判断保持必要的敏感,同时掌握与学会运用各种解释技术,尤其是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的方法。
简介:期待可能性理论,只有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进行必要的重新构建的前提下,才能最终融入我国的理论并被实践所具体应用。本文通过运用我国现有犯罪构成结构对起源案例的分析,得出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结构无法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结论。同时认为,犯罪构成体系的重构,应当区分立法层面的犯罪构成和司法层面的犯罪构成。在立法层面下的犯罪成立体系中,期待可能性应作为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而存在,在司法层面上,该内容除具有立法层面的内涵之外,同时应具有阻却、减轻超法规事由的地位。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在不同的结构体系中应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即在立法的层面上应采国家标准说和平均人标准说的双标准说;而在司法的层面上应采同等能力标准说与行为人标准说为宜。
简介:习惯法在刑法领域中,具有贯穿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横截式"作用与机能.本文的理论目标正在于,开辟和释放习惯法在违法性判断阶段之重要功能.在作者看来,习惯法完全可以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发挥作用,法官可以习惯法上之正当性,排除行为之实质违法性.这不但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而且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不仅有利于以收缩的实质理性对抗扩张的形式理性,而且也应合了"社会相当性理论"和"社会危害性理论"--这一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基础和实质违法性判断之根本标准.甚至,习惯法的引入,还将有力地深化和拓展我们对于"社会相当性"与"社会危害性"这一范畴的横向理解和空间理解.
简介:首先,本文简要介绍了Therasense公司(于2004年被Abbott集团收购,简称安培公司)同Becton公司对于专利号为"US5,820,551"美国专利的纠纷过程,并重点讨论了本案的主要争议——安培公司是否属于违反美国专利法中关于不正当行为的规定。其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本案作出联席判决时,提出了新的不正当行为判断标准,并依此标准作出撤销并发回重审原不正当行为认定部分的判决。详细对比分析了不正当行为判断的新旧标准,不正当行为新判断标准中的主观欺骗意图判断标准和重要性判断标准均缩窄了认定范围,并且对于重要性的判断标准由原来的五种变为新的一种,同时权衡主观欺骗意图和重要性这两个要件的移动尺度法被废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调整了不正当行为的判断标准,解决了目前不正当行为存在的不确定性高、易被滥用、权利人负担重等问题。新标准提高了认定门槛,并具有较高的确定性从而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社会资源。另外,本文认为,在考虑新标准对美国专利体系的影响时,还应和《美国发明法案》共同考量。
简介:“夏伟诉亚马逊卓越擅自删除订单案”(以下简称“订单删除案”)的判决引发了关于电子商务时代合同成立时间的理论争议。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增加了合同成立时间点判定的复杂性,传统观点对合同成立时间点的确定在电子商务时代难以为继,并造成裁判上的司法龃龉。事实上合同成立应涵盖多维度的价值判断,如模拟市场交易、尊重市场权力关系、合乎效率、改善风险管理与控制机会主义行为、信用约束等。遵循合同成立多维度判断的逻辑,以发货时作为合同成立时点具有优越性,该观点尊重优势谈判方的约定,也更能维护市场主体自治,提高效率,简化交易关系,尊重交易习惯,并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在规范意义上,该观点也能够为我国实证法以及经验分析所验证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