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辛亥革命是中国历史上一次非常重要的革命。辛亥革命以后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也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这是一种现代法制,与中国古代的法制在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语言等方面均有明显的差异。辛亥革命以后建立的这一现代法制有其独特的作用,主要是:废除清朝的古代法制,接续了清末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影响民国其他时期的法制等。辛亥革命爆发前,中国就已有租界与华界之分。辛亥革命主要发生在华界,这时华界的法制与租界的法制也有了差异。主要表现在适用时间和地域、法律体系和法律内容等方面。在辛亥革命与中国现代法制问题中,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方面,其中包括:中央法制与地方法制的关系、法制实施情况和法制精神值得弘扬等。
简介:前现代反垄断法是指世界各国在1890年之前存在的各种反垄断的法律。在英美法系国家,前现代反垄断法以判例法为主,也有少量成文法,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前现代反垄断法主要体现为民法典和刑法典中的零星规定。我国自唐朝《唐律》开始,直到清朝,在综合性的法典中都包含有反垄断的条款。中外前现代反垄断法具有一些共同特征,主要包括:立法技术均较为原始;目标设定均较为含混;规制对象的范围均较为狭窄;制裁手段均较为单一;执行机构设置均较为简单。与此同时,我国与欧美各国的前现代反垄断法也在目标设定、规制对象、执行机构以及制裁手段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从前现代反垄断法与现代反垄断法的连接关系上看,一方面,前现代反垄断法对现代反垄断法发挥了显著的历史铺垫作用,为现代反垄断法提供了观念基础和制度基础。另一方面,现代反垄断法又实质性地超越了前现代反垄断法:现代反垄断法更侧重经济目标;现代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范围大为拓宽;现代反垄断法在实施主体方面有了突出的创新;现代反垄断法的制裁手段更为丰富。
简介:本文主要涉及三个内容:第一,法律经济分析是法律实用主义研究方法的一个分支。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群体和学者在使用经济分析时,必须要考虑其制度结构和法律文化是否能容纳这种方法;第二,经济学的面目可能是可怕的,可能令人心生畏惧,但同时它也可能是使法律变得更为清晰、更符合直觉的有效工具;第三,作者目前关注的两个法律经济学问题:司法行为的实证分析,以及,世界经济危机和经济分析(包括法律经济分析)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