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奉行“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然而,从德国的商法典、股份法到日本商法典,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都没有一个条文明确表述为“资本三原则”。显然,“资本三原则”是德国学者对公司法相关规则的抽象概括,并为人们沿用下来的。该原则自提出以来,公司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它不可能完全在原有意义上保持下来。但其中将资本和财产统一把握的“资本维持原则”,却在制度不断革新的背景下基本维持了原意,即强调公司至少须经常维持相当于资本额之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如此,公司债权人就可以在与公司交易中得到最低限度的担保,从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本文试围绕“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进行讨论。
简介:<正>当前,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正处在攻坚阶段,整个国有经济在体制改革、结构调整、资产重组、资本运营、科技进步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等方面,都面临着突破性进展。国有企业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暴露,增强了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的压力和动力,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促使人们进行更深入的理论思考,核心问题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能否同市场经济相结合?怎样同市场经济相结合?本文从分析国有资本入手,寻求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结合点,进而探讨国有资本人格化的实现和建设,探索国有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断发展壮大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