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法系”概念最早是由谁提出来?这个问题其实存在歧义,一种理解可能会试图去爬梳中西法律家著作和学说,以期得出谁最先提出“法系”这个概念或者理论;而另一种理解则会指向于“法系”汉字的最早提出者,使问题得到圆满回答。当然,由于世界上文化的差异,法律也是文化的一种,不同的文化孕育下的法律的交流,对于概念和术语的翻译不可能做到切合原意,所以也会出现同一个汉字对应不同的外文释义,这就会造成不同的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认定,笔者将会对这一现象中的两种理解或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下文将从“法系”理论的学术史反思,试图论证穗积陈重最先提出“法系”理论。
简介:法律在促进企业经济活力与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之间,如果偏重于后者,按照传统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从严规制劳务派遣活动,其效果可能适得其反。现行立法以贯彻"三性"原则为目标限缩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以落实"同工同酬"待遇保护被派遣劳工的工资权益,以"共同雇主"理念下的连带责任承担来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均有失妥当。法律规制手段的选择,应将对劳务派遣机构的市场准入作为重点,完善对劳务派遣活动的有效监管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应正确看待用工单位对派遣用工的弹性化需求与派遣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不能把传统劳动法对工厂制下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保护体系无差别地移植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不能擅自扩大"共同雇主"的范围以加重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承担。
简介:信息时代,与信息主体息息相关的大量信息长时间留存于网络,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挑战。为使个体不被束缚于过往的特定行为中,学者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概念,此项权利体现着对个人信息的事前控制。我国有学者提议移植被遗忘权,但并未深入分析该项权利的法权构造及在实施中会产生的影响。权利的赋予需要与法律的执行力相结合。如果赋予权利主体一项广义的被遗忘权,应考虑如何克服权利实施中面临的巨大障碍,需斟酌相关统御因素,包括权利主体、权利行使的对象、技术的不足、利益冲突、法律强行要求企业留存用户信息等方面,理性反思被遗忘权。当下,被遗忘权的内涵应界定在特定领域对信息主体过往负面信息进行披露与使用的限制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