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教会之外无拯救'。格兰西认识到,非基督徒也可能本能地遵守神法,所以他们的文化和习俗并不是一无可取的,但由于缺乏正确的信仰,他们不可能获得永恒拯救;为了达成正义和保护基督教信仰及道德,神职人员和平信徒必须遵守涉及非基督徒的教会法规。他同时还认识到,有时出于仁爱的赦免与包容更有利于劝化异教徒和促成新信徒信仰的成熟,刻板地遵循法律条文反而是不利的。正义与仁慈应该统合于基督教之爱,也就是对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灵魂拯救的关怀。尽管宽容不应该被用作无视和违反法律的借口,在对待异教徒时,教会于法律的诠释和实施可以有例外,时时宽饶,法外施恩。在迫害成风、人的尊严时时受到践踏、世俗法往往冷酷苛刻的中世纪西欧,格兰西还是努力地给予法律以温情的感觉。由于当时的教会人士,格兰西当然也不例外,对上帝拯救世人这一观念的理解具有时代所赋予的局限性,他们对非基督徒的'爱',在我们今天看来,仍然未免狭隘和带着歧视的色彩。以'爱'这种抽象和普遍的法外的价值观凌驾于具体法律条文之上的方法,在格兰西《教会法汇要》中得到了经典的展现,而且至今仍然具有重大的意义。
简介:画押是指在公文、契约等文书上署名或作私记,作为同意、认可、承担责任或义务之证明。画押源於先秦,汉唐以降,逐渐渗入民众生活,成为日常习见的私记。明清画押之类型,可分为署名、签署其他文字和签署非文字符号三种。因各地习惯不同,签押符号呈现一定的区域差异,但总体而言,画押不署名是明清的通行做法。签押符号熔铸着时人的价值观念,强调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时应尽量公正、中允,不夹杂私心。当时重要的官私文书,从行政文书、司法文书至契约文书,多以画押为凭,仪式文书也时或需要画押。在明清司法裁判中,画押作为一种证据,其重要性不如手摹、印信,但在审判程序上也颇为衙门看重,甚至以画押之真伪,作为取结完案的重要凭证。
简介:本文以盗马案为核心,探讨清代乾隆时期南疆治理中的法律多元性问题.主要观点如下:基于清代文献记载,与内地和蒙古地区相比,清朝在新疆的立法并不成熟,在很长时间内没有颁行统一的刑事法规,相关案例中对法律的应用以皇帝个人意志为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在面对新疆这样一个多元之地,清朝统治者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可以肯定的是:第一,在总体上,盗马案犯和被盗马匹主人的民族身份,甚至还有他们的宗教信仰,都是清朝官员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因而导致司法依据的多元局面;第二,乾隆时期,对新疆盗马案犯的处罚较之清朝其他地方更为严厉,而实施的刑罚主要受到《大清律例》的影响,也反映出清朝在重案中对司法一统的追求;第三,嘉庆以后,在对新疆盗马案的司法审判中,无论是司法程序,还是对盗马案的定罪与处罚,都与内地的法律文化日益趋同.
简介:司法权限方面的争议在界定清朝(1636-1912)诸帝与其蒙古臣民关系的实质上起到了重要作用。满蒙在法制上的互动可追溯至清朝建立前。那时,对于自己不满意的法律内容,蒙古人经常向满洲统治者求助。以汉名理藩院而广为人知的蒙古衙门的建立,可视为处理刚归顺的蒙古人信息的一种尝试。蒙古当局被赋予有限的司法权力,或者说在其职责范围内,理藩院被迫面对诉讼者试图与当局角力的困境,在形塑理藩院的职责范围上起着重要作用。本文认为:通过审视理藩院在法律方面的权限,我们可以看到原本多元的法律秩序向更一致、更稳定的方向发展着,并呈现出一种把蒙古人纳入中华法制的趋势。
简介: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并于同年5月1日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