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甲、乙系夫妻关系,共有房屋一栋,现甲、乙自愿将该房屋赠与其年仅八岁的儿子丙,申请公证。这项公证,应如何公证,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需为受赠与人丙设立代理人。理由是:司法部1992年1月颁布的《赠与公证细则》第十条第二款中强调:赠与人在接受财产时,在《受赠书》或《赠与合同》中要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根据司法部关于赠与公证的解释,在办理甲、乙赠与丙一栋房屋这一赠与公证时,应考虑丙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为其设立行为代理人,因甲、已是丙的父母,即法定监护人,丙的行为应由甲、动代理。丙是否“接受赠与意思表示及理由”由其父母代理表示,签字也应由其父母代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只需办理甲、
简介:摘要成年人的财产权,是指未成年人基于独立的法律人格,因继承、赠与或劳动、经营等方式取得的归未成年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未成年人基于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而不同与成年人。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容易受外界不良事物和风气的影响和毒害,并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健康成长。所以,未成年人需要家庭、学校、和国家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而民法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比较薄弱,尤其针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还很欠缺。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人身和财产都极易受到伤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