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识字对于小学生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我在识字教学中归纳出用口诀的方法引领学生掌握汉字的音形义。它从汉字的构字规律入手,依据字形字义创编朗朗上口的口诀,注重识字方法的趣味性、直观性。一、抛砖引玉,示之方法;二、鼓励尝试,习得方法;三、创设平台,交流方法。
简介:内容摘要: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果一堂课在导入环节能很好的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起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那么课堂氛围会更好,学习效果也会更好。本文将结合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介绍10种小学数学激趣导入法,供大家交流参考。
简介:摘要:焦化废水是煤高温裂解得到焦炭和煤气并在生产过程中回收加工焦油、苯等副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因受原煤性质、炼焦温度、焦化产品回收工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焦化废水成分复杂,含有多种难以被微生物降解或有生物毒性的有机物以及大量的铵盐、硫化物、氰化物等无机盐类,是造成水体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在工业废水处理中一直是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首次将固体废弃物硅酸钙周于焦化废水的预处理,通过动态吸附试验考察了柱高和进水负荷对原水 COD和 NH3-N去除率的影响。结果表明,进水负荷一定时, COD和 NH3-N去除率均随柱高的增加而增大,柱高越高,增大越显著。柱高一定时, COD和去除率均随进水 COD和 NH3-N质量浓度的增加而增大,去除率的增加在低进水负荷下更为显著。
简介: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不平衡报价的相关理论,包括不平衡报价的基本涵义,适用范围,具体的使用技巧,在实际工程招标中使用不平衡报价应该注意的事项,最后简要说明了使用不平衡报价的意义。
简介:摘要:积分学中的定积分在几何、物理、经济管理等方面有着极其广泛的应用。由于定积分的微元法通常往往能使一些实际问题简单化,因此,定积分的微元法在定积分的应用方面至关重要。本文首先简介定积分的微元法适用的所求量以及定积分微元法在应用中的步骤,重点介绍积分微元法在几何、物理、经济管理及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应用。
简介: 【摘要】: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一直备受争议。由于拘束力来源的缺乏,导致强制力不足,使得国际法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甚至被视为“软法”。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探察国际法在法律本质方面的尴尬处境,探讨如何强化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关键词】:国际法 法律本质 正文: 一、国际法法律本质的争议 1 、法律本质的定义 关于法律的本质,较为有代表性的学说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法律命令说。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奠定了该学说的基础。他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主权者的命令,这种“命令”包含做某事的要求和违背需要承受的“恶果”。 第二,人民公意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他认为主权无非是对“人民公意”的一种运用,而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 第三,社會控制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他认为,法律是一种发达的政治产生的社会控制形式,通过对社会强制力量的系统适用,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控制。 我国关于法律本质最权威的解释是:“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 、国际法强制力的争议 国内法与我国关于法律本质的解释能够相对应。但是如果将国际法与之相对照,就产生了问题。首先,国际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只是说这里的社会关系主体不再仅限于人与人之间,而是加入了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其次,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以及少数其他的形式。其中,国际公约是由多个国家经过共同磋商制定的,国际惯例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因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一性质也能够吻合。再次,国际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无需赘述。最后,这是国际法备受质疑的争议点所在:国际法是否有强制力? 在一国之内,国内法是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任何人违反了国内法,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置。然而国际法上却很难找到与国内强制力相似的强制力。一些国家公然违反国际法后却能仍然不会受到任何处置,即使说国家可以对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采取报复措施,这一报复行为能够称作强制力的表现形式,也不得不承认国际法的强制力是很脆弱的。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赵理海也指出,在二战之后,很多人认为国际法就是不切实际的东西,对国际法十分质疑。 当然这仅仅是基于一个特定法律本质解释的分析发现的问题。国际法表现出来的局限性远不止强制性缺乏。实际上,在实践过程中,国际法的立法、执法过程暴露出来的“软法”现象也使其法律本质备受质疑。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和埃里克 · 波斯纳指出,国际法长期以来受到不是法律的质疑。这一论断主要基于下列事实:国际法没有成体系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系统;国际法偏袒强国而忽视弱国;国际法通常仅为现存国际行为的写照;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时却不受惩罚。 更有甚者, 19 世纪英国的奥斯汀否定了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他认为法只能由一个固定的机构制定,并且以实际制裁来实施的规范。他断言国际法“不是实在法而是实在道德的一个部门”,也就是我们所知的国际道义。 国内法的强制力是基于国家主权。 由于国家主权的存在,使得一国之内的所有人必须遵守一国的法律, 并且能够形成一个固定的立法机关、一个具有强制管辖权的法院以及一个强有力执行法律的警察,倘若违反法律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为这个权力的存在赋予了国内法强制力。然而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权力能够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这也造成了国际法没有绝对的强制力,是否受约束、是否承担义务由国家自行选择。在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的时候,其他国家也只能通过有限的手段实现国际法的强制力。也存在某些国家公然撕毁条约但没有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情况。因此,有人认为国际法不属于法律。但就算有国家会违反,也不能否认国际法有一定强制力。正如国内法虽然拥有强制力,却仍会发生违法犯罪。不能以违法事实存在否认法律具备强制力。虽然现在国际法没有绝对的强制力,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一些相对的强制力已经存在,更不能忽视未来国际的发展趋势:由于各国联系的逐渐紧密,一次失信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部分国家会遵守自己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其他国际法,违反者是极少数。 二、关于国际法法律本质现状的建议 为解决国际法局限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主权“上移”。国际组织的发展越来越不容小觑,欧盟、联合国等组织的出现更能让人看到一种国家主权之上的权力雏形。“主权是最终和最高的政治权威,……这些法则的运作,是绝对性的。” 这个观点在现在来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曾经的绝对主权观念已经逐渐开始弱化,如今国家主权的相对性在慢慢凸显。拉梅乐在《世界合众国》一书中指出:只有具备两个条件,才能争取合理的世界组织:一是限制主权;二是建立国际主权。也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与更好的发展,每一个国家应该让渡出部分国家主权,然后将这些权力集中,形成一个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权力,也就是拉梅乐提及的“国际主权”。国家主权是公民为了共同利益让渡出部分权利的集合,这种国际主权与国家的关系,就如同国家主权与公民的关系。而之所以提出“国际主权”,目的也就是让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有一个拘束力及强制力的权力根基,摆脱“软法”的现状。保罗 · 泰勒在分析联合国职能在冷战前后的变化时认为,自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主权观念,一是认为主权是一个私人世界,国际权威微乎其微;二是得到许多国家集体授权的国际性许可,联合国可以像独立政府一样运作。他在深入研究后总结说,国际社会关于主权的理解逐渐偏向于第二种。戴维 · 阿姆斯特朗在“全球化与社会国家”一文中,运用构建主义的方法,提出了“社会国家”的概念,将国家比做社会行动者。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世界不再像以前那样孤立封闭,国家主权也不再绝对,开始慢慢相对化。相信这会让国际法有越来越坚实的基础,不再陷入“软法”这一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 1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 【 2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第一版。 【 3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埃里克 · 波斯纳:《国际法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 4 】奥斯汀:《法理学讲义》, 1885 年第五版,第 I 卷。 【 5 】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简介:摘要:开发和提高学生的分析思维和创造思维,需要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将阅读和写作结合起来。例如,让学生大量阅读关于四季的记叙类文章,学生就会不自主的形成关于四季的记叙方法和表达语句。
简介:摘 要:以徐州地铁号线彭城广场站—建国路站矿山法区间上跨地铁1号线既有盾构区间I级风险源工程为背景,介绍了WSS深孔注浆工法在矿山施工地层超前加固中的应用,实践证明采用WSS工法对隧道土体进行超前加固, 有效控制了既有线结构的沉降,保证了既有线结构的安全, 同时,该次矿山法区间成功上跨盾构区间为徐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首次,为类似工程提供借鉴经验。
简介:摘要目的比较直接涂片法、液基细胞学涂片法对痰抗酸杆菌的检测价值。方法选择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滨州市中心医院收治的肺结核患者4 000例,取其夜间痰、晨痰各1份,共8 000份标本,分别采用直接涂片法及液基细胞学涂片法进行检验,记录两种方法对痰抗酸杆菌的阳性检出率。结果液基细胞学涂片法及直接涂片法对清晨痰抗酸杆菌的阳性检出率分别为30.33%(2 426/4 000)、21.55%(1 724/4 000),对夜间痰抗酸杆菌的阳性检出率分别为22.34%(1 787/4 000)、12.40%(992/4 000)。与夜间痰相比,两种检测方法均对清晨痰抗酸杆菌的阳性检出率较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与直接涂片法相比,液基细胞学涂片法对清晨、夜间痰抗酸杆菌的阳性检出率较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8 000份痰液标本中,液基细胞学涂片法对唾液痰、黏液痰、血痰、脓性痰抗酸杆菌阳性检出率分别为14.52%(108/744)、12.09%(429/3 548)、65.49%(334/510)、49.00%(1 567/3 198),直接涂片法对唾液痰、黏液痰、血痰、脓性痰抗酸杆菌阳性检出率分别为2.96%(22/744)、8.26%(293/3 548)、42.35%(216/510)、36.34%(1 162/3 198)。与唾液痰、黏液痰、脓性痰相比,两种检测方法对血痰抗酸杆菌阳性检出率较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与直接涂片法相比,液基细胞学涂片法对唾液痰、黏液痰、血痰、脓性痰抗酸杆菌阳性检出率较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在痰抗酸杆菌检测中应用液基细胞学涂片法,可有效诊断肺结核,为临床诊疗提供依据。
简介:【 摘要 】 目的: 探讨一次性根管治疗和多次性根管治疗在慢性根尖周炎中的治疗效果。 方法: 选取我院自 2018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收治的 100 例 口腔科门诊磨牙患慢性根尖周炎患者 为研究对象,共计 140 颗患牙,并将其平均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实验组患者采用一次性根管治疗法,对照组患者采用多次性根管治疗法,对比二者疗效。 结果 :实验组患者术后 1 个月的疼痛发生率为 5.71% ,低于对照组 1.43% ,不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 );实验组患者手术 2 年后患牙治愈率为 92.86% ,低于对照组 1.43% ,不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 )。 结论: 一次法根管治疗与多次法根管治疗在治疗慢性根尖周炎的 疗效无明显差别,两种方法都可用于临床治疗。
简介:摘要目的探究卡式微柱凝胶法联合聚凝胺法配血预防输血反应的效果。方法抽取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侯马市人民医院中心血库输血320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根据配血方法不同将其分为A组(107例)、B组(107例)、C组(106例),其中A组采用卡式微柱法配血,B组采用聚凝胺法配血,C组采用两种联合配血,对配血试验期间的阳性患者采取不完全抗体检测,比较不同交叉配血方法的差异。结果三组主侧阳性、总阳性率与假阳性率比较差异未见统计学意义(P>0.05);三组次测阳性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C组高于A、B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C组灵敏度(36.42%)、特异度(84.23%)、符合率(79.24%)优于A组和B组的灵敏度(3.43%、3.54%)、特异度(77.83%、80.02%)、符合率(15.91%、39.22%)。经不规则抗体检测,A组7例患者中检出不规则抗体4例(均为次测凝聚患者),主侧3例阳性患者诊断为纤维蛋白过多(假阳性);B组17例阳性患者中检出不规则抗体15例,主侧2例患者诊断为红细胞悬液浓度过高(假阳性)。结论凝聚胺法假阳性率较高,卡式微柱凝胶法操作难度低,两种联合检测在不规则抗体筛查中敏感性高。
简介:摘要目的比较窒息与电刺激两种方法诱发心搏骤停大鼠模型脑损伤的严重程度。方法将42只健康成年雄性SD大鼠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假手术组(n=6)、窒息组(n=18)和电刺激组(n=18)。各组大鼠均给予气管插管机械通气并经股动静脉置管监测血压和补液。窒息组夹闭气管导管致大鼠心搏骤停,电刺激组经食道电刺激诱发大鼠心搏骤停,均于4 min后开始心肺复苏(CPR);假手术组大鼠仅麻醉后气管插管及经股动静脉置管,不诱发心搏骤停。观察模型大鼠72 h存活情况,并绘制Kaplan-Meier生存曲线。分别于复苏后24 h和72 h测定大鼠神经功能缺损评分(NDS);取下腔静脉血,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测定血清脑损伤相关指标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NSE)和钙结合蛋白S100B的水平;取脑组织,苏木素-伊红(HE)染色后光镜下观察大脑海马CA1区病理学改变。结果窒息组和电刺激组均成功诱发出心搏骤停,CPR后自主循环恢复(ROSC)率分别为94.4%(17/18)和88.9%(16/18)。Kaplan-Meier生存曲线分析显示,窒息组大鼠72 h累积存活率与电刺激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Log-Rank检验:χ2=0.040,P=0.841)。复苏后24 h窒息组和电刺激组大鼠NDS均显著高于假手术组(分:37.50±4.26、32.17±4.02比8.33±2.33,均P<0.01);复苏后72 h两个模型组NDS评分有下降趋势,以电刺激组下降更为显著,与窒息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分:14.00±2.89比26.33±4.84,P<0.05)。ELISA结果显示,复苏后24 h窒息组和电刺激组大鼠血清NSE水平均较假手术组明显升高(μg/L:1.02±0.07、1.02±0.02比0.87±0.02,均P<0.05)。复苏后72 h窒息组血清NSE水平仍明显高于假手术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μg/L:1.03±0.05比0.87±0.02,P<0.01);而电刺激组血清NSE水平已恢复至接近正常水平,与假手术组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μg/L:0.96±0.04比0.87±0.02,P>0.05)。各组大鼠复苏后各时间点S100B水平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光镜下显示,与假手术组相比,复苏后24 h两个模型组大鼠海马CA1区均无明显神经元损伤;72 h时两组有部分神经元损伤,以窒息组较电刺激组更严重。结论窒息法和电刺激法诱发心搏骤停并成功复苏后的大鼠均有一定程度的脑损伤,以窒息法诱发的心搏骤停后脑损伤较电刺激法更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