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富侨兴场”新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全面论述了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富侨兴场”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1985年党中央、国务院就明确了华侨农场要走我国农村改革的道路,要彻底改变现行农场的经济体制,逐步调整产业结构,切实扩大生产经营者的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特别是归难侨的积极性,促进华侨农场自我发展、自我积累的能力,确实提高归难侨的生活水平。中央有关部门对华侨农场给予了大力支持,特别是中央“五侨”部门,十分关心华侨农场的改革发展和归难侨生活的改善,并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多次深入华侨农场调研,制订一系列有利于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国家计委“十五”期间将继续支持华侨农场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部“十五”期间除在华侨事业费方面对华侨农场继续予以支持外,还增加了对华侨农场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对华侨农场归难侨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定额补助,以保证按月足额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侨办积极帮助解决华侨农场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问题。仅20...
简介:(接上期)原告律师有理、有据、有节的辩论,似乎揭开了两件珍贵文物归属之争的隐秘.2006年9月1日,正定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本案诉争的两件文物,被告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确认为是出土文物并收缴国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1983年11月,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做出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被告至今未制作未向原告送达法律文书,也未出具鉴定书或者决定书通知原告,应属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将原告送交的石药碾、黑陶钵两件文物收归国有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