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的本质不再是一种单纯的公法监督制度,而是一种公法与私法交融、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并行的法律制度,是美国监察专员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次“质变”或“飞跃”。美国组织监察专员与申诉人交流的秘密性是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建构的中心,并形成外部多层次治理与内部全过程控制的制度体系。在某些特定事务领域,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既具有在效率上优于诉讼方式和其他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又具有相对于现有纠纷解决机制而言的补缺功能。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为我国社会矛盾的处理提供了可供探索的路径,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为“大调解”的建设提供了整体性思维,为走出司法中心主义提供了有益的制度指引。
简介:法律关系是强制关系。强制性是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民法有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无效力待定法律关系。民法之债是特定人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行为后果的移转选择资格。权利之效力即权利之权能。债权效力是受领、请求、代位、撤销、选择等行为资格,不能概括为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平等特定人之间,一方可决定另一方是否为特定行为的关系即民法之债,一方可决定是否为另一方请求之特定行为的关系非民法之债,实际上已互为不特定人关系。自然债无强制力,是人情债,非法律债。抗辩权是对抗给付请求权瑕疵的权利,永久性抗辩权概念不能成立。对抗无权请求只须抗辩,无须行使抗辩权。无权请求已明时,被请求人之抗辩只须拒绝给付,无需其他表示。
简介:美国近日修改《1930年关税法》授权美国商务部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是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WTO规则并未禁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因此美国此次修法并不违反其在WTO项下的义务,但美国如果对来自中国的产品按照“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替代国方法进行“双反”救济,依据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对来自中国的产品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报告,将很可能违反WTO协定的“适当金额”要求,构成双重救济。中国当前最重要的是积极应对现实的“双反”调查,而长远的目标则是争取美国对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
简介:法律行为,特别是司法行为的符号与仪式要素,使得其具有强烈的戏剧化特征,这种戏剧化特征服务于法律需要拥有权威这一本质要求。法律的权威基于人们的服从,除了摄于强制的服从外,人们的自愿服从由何而来呢?这需要人们将法律权威的指令内在化。有一种广泛流传的观点认为,这种内在化需要得到法律信仰的支撑,并且,法律戏剧化的目的就是为了唤起人们的这种信仰。本文将指出,以唤起法律信仰为目的的戏剧化并不适合以祛魅为特征的现代法制,对信仰的追求应当转向对信任的追求,在中国情境之下,信任对法律权威的建构尤其重要。为此,本文以拟剧论为工具,通过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共融,对笔者称之为"神话剧"和"生活剧"的两种不同的戏剧化形式及其代表的司法模型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后者更有利于建构以信任为基础的法律权威。
简介:从优化工作效率出发,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以提高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缔约效率是完全必要与可行的,但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立不合理条款,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对订入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何予以法律规制就显得至关重要。现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制规则的规定,应当具体落实在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的事先、事中、事后的三个环节。只要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的基础是合法的、规范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明确的、对等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衡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保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能得以构建和发展。
简介: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而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为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类型化成果,不应当将其恢复到德日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并与我国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相混淆,似应在坚守民事法律行为成果及其科学特色的基础上,对其来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学术争议中的“法律行为必须合法”的这一不合理因素进行剔除,并使之改进发展为更加科学合理且具中国民商法理论特色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