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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个结果
  • 简介:西方“法治”具有理性基础,与“理治”具有内在联系,其主要理路在于从理性与信仰的“形上”高度构建法治体系,其主旨也在于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中国古代以来的“法治”与“德治”具有密切联系,具有“礼主刑辅”或“礼法兼用”的特征,而“法治”也因缺乏制约权力的机制而形成某种“权治”理路。中国要实现向现代民主法治国的转变,就应借鉴西方“法治”或“理治”的合理观念与历史经验,重视建设法治的理性与信仰基础,消除封建专制意识与权力斗争意识,由此才能实现让理性照耀国家的理想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 标签: 法治 理治 权治 权力制约 政治改革
  • 简介:商人精神是商法的灵魂,没有商人精神的倡导,也就谈不上现代商法的形成及其体系的科学构建。由于经济、文化、宗教、政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商法只在西方萌芽并开花、结果,却未在中国形成商业繁荣与商法发达之局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及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商法在中国的振兴势在必行,故应倡导商人精神,树商法理念为商法振兴之先导。

  • 标签: 商人观念 商人精神 商法理念
  • 简介:从宗教信仰发展出法律信仰是西方法治文化体系形成的主要路径。而我国古代法始终以“刑”为核心内容,从而导致法的社会职能单一、地位低下;同时,汉代以后儒家将礼与法相结合,过分强调礼的作用,法沦为礼的纯粹工具。以上因素共同导致法律仅被视为社会管理和统治的手段,因而未能在人们心中形成真正的法律信仰,这也是我国未能形成法治文化的关键因素。在构建当代法治文化体系时,应该更加强调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并对其内涵进行符合现代性的扩展与解读。

  • 标签: 法治文化 法律信仰 体系构建
  • 简介:在特定的近代中西交往时期里,参与交往的主体的“法律”概念的使用,不可避免地是“策略”性、“目的”性的,而非“一般语言化”的。在这一特定时期里,交往中的“法律”概念的涵义表达是具体语境化的、而非“中西对立”化的。在区分“法律”概念的“感性使用”和“探讨使用”的条件下,这一时期的“法律”概念使用,从某种角度暗示着从近代演化而来的现代及当代法律话语实践本身的相对自主的发展道路,在和近现代政治经济相互纠缠的过程中,甚至在融入近现代政治经济的过程中,中国近现代法律实践反而在一些基本方面依然可以是“独立”的.于是,发现一个认识历史的“法律行动者”的视角是必要的。

  • 标签: 法律用词 话语实践 中西想像 策略目的
  • 简介:我国民事二审判决何时生效,法律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这是一个立法漏洞,同时也给实务操作带来发很大的困难。本文结合两个案例,通过分析现有法律规定,认为裁判文书的最后送达时间是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 标签: 民事二审判决 生效时间 送达 两审终审
  • 简介:能人治村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持续存在的独特现象。能人类型主要包括经济能人、政治能人以及社会能人,"能人"灵活运用乡村自组织规则进行治理。能人治村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减轻国家治理乡村成本、推进乡村经济发展、整合调动社会资源、维持乡村社会秩序四个方面。能人治村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破坏基层民主、滋生腐败、损益违法等三个方面。针对能人治村的基本情况,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设计法律规制引导方案,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防范其消极作用。

  • 标签: 能人 乡村治理 作用 法律 规制
  • 简介:1978年以来,西方法律思想重新进人中国,传播日广,对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做出了重大贡献,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学之学科体系、理论范畴、观念体系乃至学术流派等方面的形成和建构。当然,也应明确西方法律思想之贡献的性质,清晰定位其能与不能,处理好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的自主性建构与恰当利用西方法律思想的关系。

  • 标签: 西方法学 法学理论体系 贡献 自主性
  • 简介:“大一统”是中国古代王朝政治统治遵循的目标。从秦汉至清朝在民族政治上历代王朝都坚持“守在四夷”、“因俗而治”的治边思想。中国古代的民族秩序,体现出一统与自治相结合的特点。历代中央王朝为实现“大一统”推行的民族政策,以及“大一统”思想下的民族自治,其思想根源与儒家传统一脉相承。

  • 标签: 大一统 民族自治 华戊同轨 因俗而论
  • 简介:"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并不意味着"调解万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适应社会需求,在刑事、行政领域引进协商性因素。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优先于公共利益考量,除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外,调解与协商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一般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否定或限制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制约、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结合、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可以保证调解的正当性和效益。同时,诉讼调解必然以判决作为后盾,调判结合并非选择性安排,而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必然。从实务角度出发,准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规避调解风险至关重要。从长远的发展而言,调判结合仍可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多元功能和价值。

  • 标签: 诉讼调解 调解优先 调判结合 民事诉讼
  • 简介:本文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结合大学生道德教育的现状和典型事例,阐述了对大学生开展生态价值观教育的必要性。

  • 标签: 可持续发展 生态价值观 教育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已逾十年,在确定宣告刑的量刑方法上,经历了从“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向“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分析”转变的过程,本文在介绍这一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着重通过分析“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量刑方法存在的弊端来论证“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分析”量刑方法的合理性,认为后者是在尊重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对量刑活动的归纳、总结,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对该原则的细化进行了论述。

  • 标签: 定性分析 定量分析 量刑方法 量刑规范化
  • 简介:众所周知,詹宁斯与戴雪在对宪法惯例性质的认识上存在根本的对立,而这种对立是深深植根于他们所持的截然不同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中的。本文认为过份局限于自己的研究方法正是阻碍上述二人对宪法惯例的性质形成正确认识的主要原因。本文在对宪法惯例的性质提出自己看法的基础上,也对当下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单一化的倾向进行了初步反思。

  • 标签: 宪法惯例 规范主义 功能主义 宪法学研究方法
  • 简介:产业投资基金作为金融与产业结合的模式,其有效运行需要相应法律制度作为依托和保障。《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从界定产业投资基金概念及其特征入手,在分析了产业投资基金运行机制和国内外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管理运营和交易退出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围绕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市场准入、治理结构、有限合伙、税收优惠和退出机制等六个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从制度创新视角,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全书结构严谨,材料翔实,论证充分,观点鲜明,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标签: 产业投资基金 制度创新 结构严谨
  • 简介:中国法治“跨越2020”战略,也叫法治“两步走”战略.以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关期”、社会转型风险期和大国成长关键期的总体形势判断为出发点、以我国大国成长的预期进程为依据,将未来法治建设划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要“跨越2020年”,即从现在起到2020年,与我国经济大国的成长进程相对应.同时也与跨越社会转型风险期和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相吻合.法治建设以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法治建设作为“两个主战场”,并辅以司法改革的局部突破和其它方面的法治建设。第二步是要“跨越2030年”,即从2020年至2030年。与我国作为政治文明大国成长的部分预期进程相对应,特别是与我国完成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相对应,法治建设要全面实现社会转型的法律治理。此后,在本世纪前半叶的最后20年里,法治建设将与我国进入政治体制改革攻关期的预期进程相适应,以全面推进政治民主建设、加速社会自治培育等方面的任务为重点,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结合。期间,以城镇化进程基本完成和全面进入后工业社会为标志,我国有望在2030年前后从“法治成长期”进入到“法治成熟社会”。

  • 标签: 法治发展战略 大国成长 社会转型 法治成长 法治成熟社会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了不安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或称先期违约)。两项制度的结合既反映了我国立法界对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吸收与借鉴,也充分体现了国际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两大法系的渐趋融合。本文就此谈以下浅见。一关于不安履行抗辩权(EinredederUnsicherkeit)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异议权产抗辨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存在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我们这里主要谈谈不安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依合同应在异时履行其义

  • 标签: 不安履行抗辩权 预期违约制度 双方当事人 《合同法》 两大法系 履行义务
  • 简介:调解或者判决作为司法产品存在供求平衡问题,在宏观层面,调解、判决供给过量或不足,将扭曲司法资源的配置,导致司法无能或者司法失效;在微观层面,法官提供的司法产品不能满足当事人的效用,则或者走向强制调解,削弱其正当性基础,或者案结事未了,申诉上访不断。本文因此尝试在博弈论视角下探讨判调结合的纳什均衡状态及其形成条件。

  • 标签: 司法能动 司法克制 判调结合 均衡 博弈
  • 简介: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自发维权和住房供求市场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对现行法律的大规模违反,其无解的原因在于法理上的两难选择。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应该跳出原有的法律思维,直接承认小产权房为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无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在补交必要税费的基础上予以确权发证。这是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必然选择。

  • 标签: 小产权房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