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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夫妻间的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在不断地转变,人们对于夫妻间的侵权越来越注重寻求法律的途径解决。文章就实践中出现的夫妻侵权问题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对建立夫妻间侵权的民事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探讨,并对夫妻间的侵权行为进行民事救济的条件和方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 标签: 夫妻侵权 立法现状 救济方式
  • 简介:修改后的两岸新夫妻财产制,虽然呈现出一些共同点,但仍有诸多冲突。我国建立了与台湾地区相类似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约定财产制;台湾地区废弃了危害夫妻平等地位的联合财产制,增设了法定财产制和剩余财产分配制。台湾地区新夫妻财产制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值得我国借鉴。

  • 标签: 海峡两岸 夫妻财产制 比较
  • 简介:婚内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之一种,侵权主体包括夫妻及婚外第三人,客体包括夫妻作为一般民事主体而享有的人格权、财产权及配偶权。根据侵权主体以及侵害的权利有无特殊性,婚内侵权行为可分为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前者是指具有配偶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侵害另一方的人格权与财产权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本文旨在研究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地位、美国法对其规制的历史与现状、中国法上的现状与制度建构,通过对美国与中国相关立法与司法的分析比较,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

  • 标签: 侵权行为 夫妻 中美 侵权主体 民事主体 关系行为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举债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在于举债的目的是为夫妻共同生活。依此标准,对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理解不能拘泥于约定的形式,而应注重约定的实质。依据法律关系、债务内容、债务设定行为性质只能成为个人债务的,即便合同书没有“个人债务”之记载,也应认定该行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无偿保证因不能获取对价给付和利益,故不能成为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目的。这种客观不能,阻却了保证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联系。举债目的只有带来财产利益,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基于社会评价、天伦亲情、家庭和睦等非给付性追求而进行设定的无偿保证债务,纵然是为了夫妻或家庭,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标签: 婚姻 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 保证债务 无偿保证
  • 简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处分,不仅事关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往往波及第三人,尤其是在夫或妻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法律问题。现行法律中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家事代理、表见代理发生冲突,如何平衡、协调,在理论上进行剖析、明确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 标签: 夫妻共有财产 处分权 家事代理 善意第三人
  • 简介:由于立法缺失,当夫妻一方为名义债务人时,各地法院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极不规范统一,利害关系人缺乏实体争议的诉讼救济。本文对执行现状及待解决问题进行梳理后,比较借鉴域外相关执行制度,提出应植根我国“夫妻一体”的传统婚姻观念和婚内财产共同共有、共同管理为主的现实情况,赋予执行机构认定债务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权限,明确其认定的启动方式、审查标准与程序,规范认定结果的处理及后续执行.建立多维执行异议之诉充分保障当事人实体争议的救济。

  • 标签: 名义债务人 共有财产 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 权利救济
  • 简介: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有两种观点和立法例: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潜藏于其后的原因是夫妻一体主义体现的婚姻伦理性与夫妻个体主义追求的个人自由观的内在冲突。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应以债权人与负(举)债人配偶利益的平衡为基点,具体的思路和措施是:原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辅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维护配偶另一方的异议权。

  • 标签: 配偶 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
  • 简介:<正>本文仅就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谈几点粗浅看法。一、司法实践对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规定提出的疑问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规定是我们确定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一条基本法律依据。婚姻法颁布十几年来,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规定解决了大量的夫妻共有财产纠纷案件,但是,在处理下列几类夫妻共有财产纠纷案件中,却经常发生情与理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 标签: 夫妻共有财产 国婚 婚姻关系 婚姻法 存续期间 法定义务
  • 简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夫妻财产制为逻辑起点,分别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适用不同的认定规则。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法释[2018]2号改变了由《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债权人的证明责任也应当按照新的认定标准重新调整。但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实施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等负担的债务,仍可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法律推定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和证明对象。对于约定财产制而言,债权人对于夫妻财产契约是否知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具有重要影响。此外,鉴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重要性,应当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 标签: 夫妻共同债务 法定财产制 认定标准 法律推定 共同共有
  • 简介:《婚姻法》上的收益以"社会财富的增加"为其基本内涵。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的收益具有如下类型——即孳息收益、投资收益、增值收益、生产经营收益。这四类收益具有不同的概念内涵且存在着交叉重叠的关系。而矿山矿石、股票收益、债券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的具体性质则需要做具体讨论。本文作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将孳息归于个人违背法理且有失公平,应将其限缩解释为"自然孳息"以得出相对合理的裁判结论。

  • 标签: 收益概念 收益类型 收益归属 自然孳息
  • 简介:<正>婚姻是座围城,外面的人想进去,里面的人想出来。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维系其最稳固的基础是婚姻,而婚姻的基础自然是夫妻间相濡以沫,同舟共济的真挚情感。

  • 标签: 和好教 长春市 教育学校 法院 当事人 法官
  • 简介:在域外的多部民法典中,确立夫妻债务规则的立法模式可划分四类,其中在夫妻财产制中规定对外财产责任最为常见。实行不同种类夫妻财产制,配偶之间负担对外财产责任有别。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可区分为大、中、小、超小四种法例。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通常限于共同生活的必要、共同财产所生债务、夫妻合意之债,且夫妻对半负担共同债务之清偿责任;个人财产仅在特定情形下对共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清偿。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一方个人财产清偿了另一方配偶个人债务的,获益配偶方应予以补偿。基于保障对外财产责任履行和配偶另一方利益等考虑,立法禁止或限制配偶一方擅自处分、让与其财产或财产利益。我国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定夫妻对外财产责任时,既要充分考虑夫妻均是独立个体,有各自的个人利益,又要考虑夫妻是婚姻共同体的成员,彼此具有共同利益;坚持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既合理分配夫妻对财产责任负担,又要公平保护第三人权益。

  • 标签: 民法典 夫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配偶个人债务范围 清偿责任分配
  • 简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规定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理论基础,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夫妻连带债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产物,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负责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合同债务,首先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债务又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配偶是否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按照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则认定。不过,日常家事代理权旨在维持夫妻生活共同体,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理论基础。配偶对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借款不负连带责任;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结合借款收益、企业性质和经营控制权等因素综合认定。

  • 标签: 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财产制 日常家事代理权 连带债务 民间借贷
  • 简介:由于婚姻法学界对婚姻家庭制度的深层问题重视不够,民法学者在探讨民法典的相关问题时,对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编或简单带过或不予注意,这势必影响该编的规范设计。而婚姻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决定着该编的风貌,需要加以关注,同时,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以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为其价值取向。

  • 标签: 个体利益 社会利益 婚姻家庭制度 夫妻财产制 民法 婚姻法
  • 简介:房价的日益攀升,把越来越多的人们卷入“房产约定”的纷争中。夫妻之间约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婚后归对方个人所有”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争议很大,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将其定性为赠与,这不仅没有平息争议,反而激起社会各界更大范围的广泛讨论。本文指出,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婚后归对方所有,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协议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撤销。

  • 标签: 婚前财产 协议 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