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目前民商法理论通说认为"商人"即"商主体",大量的商法教材或专著均以"商主体"的概念来指代"商人"。商法学者们使用"商主体’,的概念或为无心为之,从主体、行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思维模式出发,理所当然地认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商主体";
简介:众所周知,著作权保护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一种司法与行政双重保护的制度,有人称其为著作权保护“双轨制”。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原告深圳市新思润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润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校园形象设计策划的公司,其根据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中学等学校签订的合同,在上述学校校园内策划、设计、建设了一批校园文化形象设施,比如“墨韵书香”、“琴台流韵”、“绿茵少年”等雕塑。
简介:著作权利的本质是私权利,但著作权利在许可使用和公共传播过程中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著作权行政执法的介入前提是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涉及著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来看,著作权利在使用和传播过程中主要体现为与公众利害关系相关的公共传播、公共秩序、公平竞争、公共安全、公共道德等特点。损害公共利益的认定既要考虑著作权利传播特点的客观因素,也要考虑侵犯著作权利的主观因素;既要考虑侵权行为的结果定性,也要考虑侵权过程的定量分析。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应主要从屡次侵权、恶意侵权、内容违规侵权、经营性侵权等方面予以考虑。
简介:引言: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定不能忽视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自中共中央18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将我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编纂作为我国市场法律制度建设首要任务之一的顶层设计方案后,我国一度似曾放缓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相关立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又开始升温。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
简介:传统版权体系^1在作者及其他控制和使用作品权利人利益与社会信息自由流动和传播知识利益之间保持着一种微妙的平衡。然而,版权平衡受到的压力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大。^2例如,无论在保护客体方面,还是在专有权方面,或是在保护期方面,^3版权保护的范围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宽泛。
简介:让所有的省级地方都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并且和中央的政治生态形成良性互动,也许这是省级政治生态的未来方向
“商人”本质的反思:一个身份的视角——兼论我国制定“商事通则”的必要性
“公共利益”与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度”
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艺术品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中损害公共利益的认定研究
我国民法总则制定中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以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一般规定”立法条款的修改意见为例
在为公共利益传播知识任务方面版权和邻接权限制和例外的性质与范围:对其适应数字环境的展望
从“技术干部”到“社会型官员”——访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院长、教授任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