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子口税(TransitDues)又名抵代税(CommutationTax或CommutationChaige),用以抵代货物经过内地常关税卡和厘卡时所征收的税厘,实质就是内地通过税。子口税由口岸海关征收,因人们常称口岸海关为“母口”,而把内地常关税卡和厘卡称作“子口”,故习称这种抵代税为子口税。子口税是近代不平等条约加诸中国的特有关税,在近代海关征收的各类税钞中,它是次于进出口税和复进口税第四大关税。根据1858年《天津条约》和《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子口税条款的规定,外国商人只要在口岸海关完纳一次税率为2.5%的子口税,无论是将洋货运入中国内地市场,还是将土货从内地贩运出口,均可免征沿途一切内地税。这样,既减轻了内地税负担。又减少了沿途关卡的延宕留难,使外国商人能在较短的时间里,以极低的税率迅速将货物运入或运出中国内地。子口税为外国在华商业渗透提供了极便利的条件。但在子口税建立之初,条约对于子口税的征收只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如子口税单的式样、税单的申请程序、税单的适用范围及时效、子口税的完纳办法,尤其是如何有效地防止商人偷漏子口税等等都未作明确规定。子口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许多弊窦,总理衙门、总税务司署和各地海关为此制订了一系列的防窦措施。一、改进子口税单制?
简介:<正>一、“假税”辨正正式见诸东汉和帝诏书的“假税”一词,其涵义是什么?古今人已有成说。今人往往把它与“假民公田”措施联系起来分析,阐述它具有地租性质。例如,钱剑夫先生说:“假税是汉代独有的一种赋税,其实就是公田的田租。因为这种土地是暂时地或有一定年限地借给农民耕种,实际上是租给农民耕种,汉王朝就是大地主,耕种公田的农民就是它的佃户。因此,所收的田租就别名‘假税’。”高敏先生也说:“正因为官府把公田出租给贫苦农民耕种叫做‘假’、‘假与’或‘假情’、‘假赁’,因此,这种税种公田者向官府缴纳的税便叫“假税”,其实质是国家向租田农民课取的地租,同‘三十税一’的田租(即土地税)是不同的,或者说‘假税’是地租与课税的合一。”然而,我认为这种通行的解释并不符合汉代官方使用“假税”一词的本意,而且将当时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税项混为一谈了。兹试予辨正.首先应该指出,西汉文献迄今似未见“假税”二字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表达形式出现。古今人引申出“假税”概念的史料依据,原文皆为“假”或“假与”、“鄣假”、“转假”等。最早由“假”一字引申出“假税”之说的是李斐。《汉书、元帝纪》载,初元五年(公元前44年)诏罢“北假田官”。李斐注曰:“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