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的财务决策是作为内部人的控股大股东与高管权力博弈的结果。因此,有必要研究股权激励能否抑制高管和大股东为实现其控制权私利而过度投资的自利行为。运用差异分析以及OLS回归,研究发现,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可以抑制大股东和高管的过度投资行为,股权激励水平越高,抑制作用越大;但采用期权激励方式会削弱该抑制作用。而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会加剧大股东和高管的过度投资行为,股权激励水平越高,公司过度投资水平越高,当采用的是期权激励方式时,这种加剧作用更为显著。
简介:主要参会专家名单姓名单位贾英华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副司长王永干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刘树杰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刘纪鹏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吴敬儒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专家陈宗法国电公司投融资部融资处处长孙耀维华能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主任柴高峰国电动经中心战略规划所所长郑延海国电南瑞科技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杨洪明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谷碧泉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经理赵新炎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融资部经理张喜芳中国电力财务公司融资部经理朱宝和王宏超潘锁华沙亦强浙江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杂志社总编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杂志社社长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杂志社主编
简介:我国目前施行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三支柱保险监管模式。偿付能力监管实质就是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由于资本充足率等于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所以最低资本的要求将直接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大小。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保险监管法规都对保险公司设定了最低资本要求,我国《保险法》和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发[2008]第1号)都对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作出了规定。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我国《保险法》和保监会规章对财产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的不同规定,指出了法与规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可能对监管实践产生的种种影响;通过借鉴国际和地区的规定和最新动态,分析了法规不一致的原因,并从立法技术和立法内容两个层面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