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职务犯罪的立案条件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分。从法律层面来辨析:立案的法律属性是“程序性”而非“实体性”;“客观说”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且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从侦查价值上来辨析:立案作为侦查启动程序,应优先考虑秩序价值而非自由价值。从职务犯罪的特性来辨析:职务犯罪嫌疑人应负有忍受立案条件放宽的义务,“主观说”有针对性地考虑到了职务犯罪的特性。从打击职务犯罪的现状来辨析: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求采纳“主观说”立案条件,保障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查处日益猖獗的职务犯罪。从职务犯罪的立案观念来辨析:应抛弃“撤案即错案”的立案观念,排除采纳“主观说”职务犯罪立案条件的思想障碍。
简介:【摘要】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显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证据收集和运用方面,侦查人员面临新旧接续的问题,面对挑战,唯以发扬传统,开拓创新才能开拓新的局面。【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收集证据运用贿赂型犯罪一、贿赂型职务犯罪证据收集旧有的以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的的侦查模式不仅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更是影响了国家反腐倡廉的光辉形象。新时期社会急剧转型,各种新事物新现象不断涌现,面对复杂严峻的反腐形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需不断反思、总结、开拓、创新。反思原有侦查模式的不足,总结办案经验,开拓新型侦查模式,在证据采用观念、侦查手段、制度建设、证据收集方法上不断创新才能提高自身侦查能力,增强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从而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和可持续的发展。1.注重再生证据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案发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进行各种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证明犯罪情况的一切事实。由于其生成方式和切入角度的特殊性,在反贪查案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和作用,往往会使案件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转机。①
简介:一国家工作人员在刑法适用中几种特殊情况的理解与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贪污、受贿犯罪主体的演变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1)1979年刑法对贪污、受贿罪主体规定,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两部法律对贪污、受贿罪主体的规定从内涵到外延都是一致的。(2)以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为标志,把主体扩大为国家、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
简介:职务犯罪作为智能型犯罪的特殊类型,犯罪人在绝对权力欲、人格结构某些因素的偏离、自我评价系统的偏差、社会浮躁心理的助长等社会文化心理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形成了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心理品质(变型的价值观念、明显而强烈的贪利性动机、极端的意志两极性特征、隐蔽性与深刻体验性的情绪情感、消极的职业人格特征等方面);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以其犯罪动机为核心经历旁观刺激、价值观念动摇、犯罪决意、强化等四阶段.相应地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时可以采取健康人格塑造策略、自我调节机制、心理监测、咨询与矫治手段等方面的预防、警示、惩戒与惩治相结合、心理--社会文化的综合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