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警察用枪引发关注的主要案型来看,警察用枪裁量权的必然性诞生于相关立法的原则性与警务实践的复杂性之间的冲突。警察用枪的裁量权行使,应当既能够保障警察执法的安全性,又能够体现警察用枪的审慎性;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和自我约束原则。警察用枪的立法,应由管理型、约束性立法向引导性、规范性立法转变。为了规范警察用枪裁量权行使,在程序设定上,警察用枪裁量权的前置程序可包括持有和领用枪支程序、现场表明身份程序、现场警告程序等;事后规范程序既是为了审查警察用枪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加强内部监督程序督促警察审慎用枪,对违规用枪行为依法惩戒。此外,还应当建立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增进公众对警察用枪专业行为的理解与信任,提升警察用枪行为的正当性,提升警察执法的总体公信力。
简介:摘要多年来,警察学院经过一系列政策的改革和自我的完善,已经形成一套独具特色的警务化管理制度。而量化考核制度是评价警察大学生综合素质和警务化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的一项基础和关键指标。当前社会环境日益复杂,警察院校从包分配走向现在的自主就业,就更需要以量化考核评价体系为契机,坚持其与专业课成绩、人才队伍、实战能力建设等紧密结合,从而进一步提升预备警官的综合实力和核心战斗力。
简介:欲指引警察在正当范围内行使权力,必须首先在立法上明确警察权力行使的原则,进而对警察权力做出清晰且合理的界定,明确警察权力行使的边界。宏观上,应当重构目的、前提、手段、程序、监督与责任六位一体的警察权力行使原则体系,使警察权行使在目的的支配下融形式、实体与程序正义要求于一体。微观上,由于警察法没有依警察任务和职权性质的不同区分警察执法手段,导致实践中出现源于司法权性质的刑事执法手段被行政强制措施代替或被降格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因此有关警察权力措施的规定应当予以类型化、体系化的建构,并注重《人民警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而对于警察权力行使的边界,有必要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建构起符合比例原则、协调有序且便于操作的警察“连续强制力”规范体系。《人民警察法》中有关武器使用的条款,则需要从立法模式、执法情形及程序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科技的不断进步,交通管理安全运行,是国家有关部门最应该关注的地方,交通管理安全运行能有效的提升民航的飞速发展,更能够促进工作人员对这份事业的热爱之情,进而也能更好的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为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很好的屏障,也在国人面前树立了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