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程序化法治作为程序化和法治化有机结合的一种样式,反映了人类社会法治文明进化的一般规律及其趋势。直面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和现实,探讨程序化法治在我国的实现,是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时代课题。就其程序化法治的现代表现而言,它除了指诉讼行为的程序化和法治化之外,还包括诸如选举行为、立法行为和执法行为等方面的程序化和法治化。概而言之,程序化法治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泛的概念,尤其是在国家这个社会共同体产生后,人们试图通过严格的程序规范并约束国家的公权力,有效维护个人的私权利,成为法治国家建设所面临的一个新难题,同时这也是关乎法治国家能否真正实现的关键。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将这类侵权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确权主体和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将因这类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复议,列为复议前置,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功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复议机关的讼累,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然而,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中,尚有很多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突出表现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