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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让与担保的定义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虽然不是民法所规定的担保物权,但是将其可描述为具有类似的债权担保功能的所有制度。虽然其包括船舶优先特权(《商法》861条)、担保上的抵消、代理领取、指定纳入等,但是在这里笔者所要阐述的是,物权法教材中与信托理论或物权期待权密切相关的让与担保、假登记担保、所有权保留等。~①非典型担保具有把不具备担

  • 标签: 功能法律 担保韩国 法律构成
  • 简介:浮动抵押(floatincharge)是借款人以其所有的或某一类的现在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作为还款保证,为贷款人利益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它突破了传统固定抵押制度对抵押物范围的局限,将其从“已存财产”扩大到“将来财产”,适应了现代工商业融资的要求,在国际商业信贷(尤其是项目贷款)中备受青睐,是种新型的物权担保方式。一、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之比较(-)对抵押物“特定性、绝对化”原则的冲击在传统固定抵押担保制度下,为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一般要求债务人在设定抵押时必须提供具体确定的现有财产,这限制了抵押物的范围和价值,不能适应二战以来由于科技发展而产生的国际分工及贸易的新变化。而浮动抵押发展了传统抵押,它

  • 标签: 浮动抵押 借款人 固定抵押 贷款人 抵押物 抵押资产
  •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独立担保因满足各方当事人的需要而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被广泛使用。独立担保具备传统担保(从属性担保)的功能,又兼具传统担保所不具有的独立性,在国际金融、交易与融资领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渐成为国际担保的趋势和主流。在独立担保实践的推动下,各国在立法或判例中相继承认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国际商会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推进国际独立担保法律体系的建立出台了多部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然而,在国际及各国都纷纷对独立担保进行实践、研究、立法的潮流

  • 标签: 我国法律效力 担保我国 独立担保
  • 简介:对纳税担保法律性质的争议源于对纳税担保行政性和民事性多元目的价值的不同认识。按照法的价值位阶将纳税担保定性为民事性,有利于保障税收债权的安全,有利于贯彻落实我国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实践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纳税担保纠纷出现的僵局,不是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造成的,而是人们错误认识纳税担保的性质,把民事纠纷当作行政案件处理的结果。适用民事法律、按民事诉讼解决纳税担保纠纷是纳税担保法律适用的应然选择。

  • 标签: 纳税担保 性质 法律适用
  • 简介:引言根据《担保法》第193条"抵押物的价值下降时的抵押权人的请求权"设定了全方位的规定,也就是"抵押权设定人的行为有可能降低抵押物的价值时,抵押权人拥有使抵押权设定人停止此行为的权利。抵押物价值下降时,抵押权人拥有权利来请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当于抵押物下降时的价值的担保。抵押权设定人如果没有回恢复抵押物价值并且也没有提供担保的话,抵押权人便有权利提前向债务人提出清偿债务"。

  • 标签: 抵押权人 价值下降 担保法 清偿债务 占有人 人的担保
  • 简介:《物权法》构筑的我国担保物权制度是充分吸收英美法经验的产物,因此,对作为英美法担保制度起源之一的罗马法非所有权移转型物的扫纬拳制度进行了解成为必要。近代苏格兰罗马法学者亨特的《包含盖尤斯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以法典为顺序的罗马法之系统和历史性解释》,被誉为英语世界最卓越的标准教科书。对其中相关部分的解读,是上述深入了解英美担保制度之学理构架的捷径。

  • 标签: 亨特 质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罗马私法
  • 简介:'去担保化'充分虑及P2P市场的风险控制,通过弱化平台的信用功能,排除超额担保以及兑付压力集聚所诱致的系统性风险,从而能够有效促使P2P回归'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信息中介平台。但是,'去担保化'的要义在于信用信息的共享,而在我国征信体系不健全的背景下,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P2P业务显然尚不具备基本的技术框架。因此,应当以P2P信贷的风险缓释为核心,建立强调消费者保护、监管职能清晰的制度体系,辅以P2P信贷的行业自律措施,逐步探索P2P'去担保化'的治理之道,回应P2P监管理念的逻辑转换。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P2P 去担保化 法律监管
  • 简介:编者按:我们发表这两个疑难案例供大家讨论。对这两个案例有兴趣的同志,欢迎您为本刊赐稿。1993年4月,某文化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因欠某造纸厂4万元,为偿还欠款,遂向某百货公司借取二张面值分别为2万元的不能转让的记名国库券,言明以此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偿还经营部所欠造纸厂的债务。由于某种原因,经营部未能从银行贷取款项。后因造纸厂催索欠款,经营部便将借来的国库券拿给某造纸厂作还款抵押,某造纸厂出具收条。门93年7月,置于造纸厂处的二张国库券可以兑付本息,为此造纸厂要求经营部还款(兑付所抵押的国库券)。由于经营部用于抵押的国库券是某百货公司购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期兑付只能由票面上记名的购

  • 标签: 国库券 百货公司 经营部 抵押担保 造纸厂 保证责任
  • 简介:日本在2004年12月将民法中的古文言体全面修改成现代文体(所谓民法的现代语化)的同时,亦对其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修改内容是修改担保的规定,将担保合同改为要式合同(446条第2款),同时,以《贷款等最高额担保合同》为题,将现在完全由解释来规定的最高额保证,在担保规定的最后以附加号码的形式追加做出了新的规定(465条之2以下)。

  • 标签: 修改内容 担保法 日本 担保合同 最高额保证 要式合同
  • 简介: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地域性的特点,使得涉外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法律冲突的产生难以避免。必须用适当的冲突法规则加以解决。在涉外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领域主要的冲突法规则有担保人所在地法、知识产权保护地法以及混合法。三种冲突法规则对担保权的设立、第三人效力、优先顺序和强制执行有不同的影响,各有利弊。就我国而言,采用保护地法或以保护地法为主,兼采担保人所在地法或许是较好的选择。

  • 标签: 知识产权 担保融资 冲突法
  • 简介:商品房预售中的担保,应定位于未来之不动产抵押。商品房预售登记、担保登记等,属于预告登记范畴,其效力在于使已登记之请求权发生对抗效力。应建立在建建筑物登记制度,为以未来之建筑物为客体的请求权的预告登记,提供附着点。为维护商品房预购人的生存利益,建筑工程承包人法定抵押权,在预售之商品房上应不发生。

  • 标签: 商品房预售 立法研究 担保 预告登记 不动产抵押 法定抵押权
  • 简介:在同一债权上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责任平等,债权人有选择权.基于此"责任平等"学说,检讨现行第28条及其解释第38条规定之不尽合理之处,从二者并存时的责任优先问题、相互求偿问题和责任承担问题等三个关键环节上分析,初步构建较为完备的法律适用规则,以期担保法调整此类关系时会更为衡平正义.

  • 标签: 保证 物的担保 附随性理论 责任优先
  • 简介:基于实践中商业银行对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方式及担保的内容可知,保证金账户担保的属性既非动产质押,也非权利质押。在物权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下,保证金账户担保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中的任一种,而应认定为约定抵销。抵销所具有的担保机能决定了保证金账户担保在人民法院对保证金账户予以冻结、扣划、债权转让及破产清偿场合,可以对抗一般债权人,从而使商业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 标签: 保证金账户 质押 抵销
  • 简介:无因管理的认定要结合管理人主观上的管理目的、客观上的管理行为以及是否违背本人的意思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对于无因管理制度中受益人的确定,应作限缩解释,应以确定为本人为原则。而对于管理人要求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作适当扩张解释,不必拘泥于积极损失。

  • 标签: 无因管理 机械制造 淮安市 纠纷案 投资担保 公司
  • 简介:VIE架构(即VariableInterestEntity),是指离岸公司通过其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内业务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以成为境内公司的实际受益人和资产控制人。VIE架构是区别与一般股权控制的协议控制方式,目的的为了绕过政策障碍。由中国资本市场的现实环境所决定,VIE架构已存在十余年并在短期内仍会继续存在,VIE架构的操作步骤与VIE协议的效力认定对于投资者了解VIE架构中的法律风险尤为重要,投资者也应时刻警惕VIE控制协议无效、对赌协议纠纷、创始人侵犯公司利益以及股权质押的实现等风险,并提前做好保护自身权益的安排。

  • 标签: VIE架构 协议控制 返程投资 法律风险
  • 简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区分民事担保和商事担保,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下,一刀切地确定二者适用相同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等内容。这不仅导致商事担保须履行繁琐、僵化的程式,不利于商事活动尤其是金融创新的开展,而且也过分加重了民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增加交易成本、制造融资难度。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动产担保交易的推进可知,商事担保体现出法律秩序与效益价值并重、从形式主义转向功能主义、担保责任更为严格以及全球化等特征。由此,我国应当承认商事担保的独立性,制定或调整相关法律规范,包括放松物权法定主义的审查、承认非典型担保的效力、区分连带保证责任的适用、承认流质与流抵押条款等,构建起符合我国商事实践的担保制度。

  • 标签: 商事担保 民事担保 担保利益 物权法定主义 非典型担保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颁布实施,许多司法实践中模糊不清的法律问题得到了解诀。笔者通过学习《担保法》并结合在律师工作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谈点律师怎样为金融机构避免信贷流失的体会。目前,在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如下问题:一、担保的时效问题。多数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贷款保证合同时,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未约定。合同到期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相当多的一部分债务人一次还清欠款有困难,只能逾期分次逐步偿还,债权人也不可能因此而立即起诉。这样很快就拖过了法定的保证期限六个月,至时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清偿贷款,保证人则完全不负保证责任了。二、担保资格问题。有些债权人在签订贷

  • 标签: 金融机构 担保贷款 保证合同 债务人 债权人 保证期限
  • 简介:为平衡担保人之间的风险负担,在民法典物权编之中,应当对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求偿算定规则予以明确.在肯认物保顺位关系、忽略交叉顺位的前提下,以各保证人所需承担的保证责任限额、担保物价值与担保债权额中较低者,分别作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进行内部分担比例计算时的基准,从而得出各担保人对债务所应分担的内部数额,再结合实际代偿额与内部应分担额之差得出最终的内部求偿数额.同一担保人具有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双重身份时,应承认该担保人内部所须承担之双重责任.因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或顺位利益而对其他担保人所造成的不利益,应通过减免其他担保担保责任的方式予以去除.

  • 标签: 混合共同担保 内部求偿额 担保利益的放弃 顺序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