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浮动抵押(floatincharge)是借款人以其所有的或某一类的现在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作为还款保证,为贷款人利益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它突破了传统固定抵押制度对抵押物范围的局限,将其从“已存财产”扩大到“将来财产”,适应了现代工商业融资的要求,在国际商业信贷(尤其是项目贷款)中备受青睐,是种新型的物权担保方式。一、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之比较(-)对抵押物“特定性、绝对化”原则的冲击在传统固定抵押担保制度下,为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一般要求债务人在设定抵押时必须提供具体确定的现有财产,这限制了抵押物的范围和价值,不能适应二战以来由于科技发展而产生的国际分工及贸易的新变化。而浮动抵押发展了传统抵押,它
简介:编者按:我们发表这两个疑难案例供大家讨论。对这两个案例有兴趣的同志,欢迎您为本刊赐稿。1993年4月,某文化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因欠某造纸厂4万元,为偿还欠款,遂向某百货公司借取二张面值分别为2万元的不能转让的记名国库券,言明以此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偿还经营部所欠造纸厂的债务。由于某种原因,经营部未能从银行贷取款项。后因造纸厂催索欠款,经营部便将借来的国库券拿给某造纸厂作还款抵押,某造纸厂出具收条。门93年7月,置于造纸厂处的二张国库券可以兑付本息,为此造纸厂要求经营部还款(兑付所抵押的国库券)。由于经营部用于抵押的国库券是某百货公司购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期兑付只能由票面上记名的购
简介:债务人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担保债务的履行,在《担保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中有一原则性的规定。按照该《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
简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区分民事担保和商事担保,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下,一刀切地确定二者适用相同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等内容。这不仅导致商事担保须履行繁琐、僵化的程式,不利于商事活动尤其是金融创新的开展,而且也过分加重了民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增加交易成本、制造融资难度。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动产担保交易的推进可知,商事担保体现出法律秩序与效益价值并重、从形式主义转向功能主义、担保责任更为严格以及全球化等特征。由此,我国应当承认商事担保的独立性,制定或调整相关法律规范,包括放松物权法定主义的审查、承认非典型担保的效力、区分连带保证责任的适用、承认流质与流抵押条款等,构建起符合我国商事实践的担保制度。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颁布实施,许多司法实践中模糊不清的法律问题得到了解诀。笔者通过学习《担保法》并结合在律师工作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谈点律师怎样为金融机构避免信贷流失的体会。目前,在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如下问题:一、担保的时效问题。多数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贷款保证合同时,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未约定。合同到期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相当多的一部分债务人一次还清欠款有困难,只能逾期分次逐步偿还,债权人也不可能因此而立即起诉。这样很快就拖过了法定的保证期限六个月,至时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清偿贷款,保证人则完全不负保证责任了。二、担保资格问题。有些债权人在签订贷
简介:为平衡担保人之间的风险负担,在民法典物权编之中,应当对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求偿算定规则予以明确.在肯认物保顺位关系、忽略交叉顺位的前提下,以各保证人所需承担的保证责任限额、担保物价值与担保债权额中较低者,分别作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进行内部分担比例计算时的基准,从而得出各担保人对债务所应分担的内部数额,再结合实际代偿额与内部应分担额之差得出最终的内部求偿数额.同一担保人具有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双重身份时,应承认该担保人内部所须承担之双重责任.因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或顺位利益而对其他担保人所造成的不利益,应通过减免其他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方式予以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