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5
85 个结果
  • 简介:交通碰瓷行为可分为无中生有型和颠倒黑白型两种类型,前者的不法集中体现于索财行为,而后者的违法性同时表现在索财行为和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上。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取决于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是否足以与四种危险方法相当。此外,该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索财行为的定性需要综合考察行为人取得财产的方式、欺骗的内容与程度、索取数额是否合理以及有无胁迫行为等因素。在被害人交付财产的场合,若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能为其索财行为提供法律上的正当依据,索财行为构成诈骗罪;否则,应将其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 标签: 交通碰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 简介:对90个典型工商行政管理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面对充斥于法律适用过程中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行政机关职权条款的解释”、“对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条款的解释”和“对法律、法规选择适用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专业性、社会发展需要和相对人权益保障等个案因素的考量,借由对立法意图的解读、行政导向性政策的援引和国际规则的采用等解释技术力图达致控制、保障进而引导行政的目标。

  • 标签: 工商管理 行政法规范解释 司法审查
  • 简介:<正>引言证据制度乃实现司法公正之出发点和归宿,更是法治建设之基石。证据制度的内容合理和体系完善成为一国法律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志。在我国,证据制度的构筑与发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要真正实现一部理性且合乎准确、公正及效率的证据法典,我们就

  • 标签: 公共利益理论 证据法 产品责任 产品生产者 证据制度 证明力
  • 简介: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共同犯罪,在对共同犯罪中的行为人进行认定时,必须借助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才能对案件做出妥当的处理。此外,'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所造成的人身危害后果应当仅限于轻伤以下。由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没有像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有特殊的拟制规定,即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如果寻衅滋事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并不必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要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必须从客观上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刑法上的伤害或者杀人行为,主观上是否具备刑法上伤害的故意或者杀人的故意,但不管如何,行为人在寻衅滋事这部分内仍然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共同犯罪 承继共犯 实行过限 部分共同犯罪
  • 简介:随着我国民事立法和学说的不断发展完善,法学研究方法论日渐受到法律人的重视。比较法研究尚方兴未艾,判例研习的方法又成新的热点。第三人惊吓损害侵权责任问题涉及某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而损害波及于与该人有特定关系的他人时,该他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乃是各国侵权法理论与实践的重点与难点。为此,本刊特约请四位在侵权法方面素有研究的学者分别从德国、瑞士、奥地利、日本、英国和美国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出发,对我国的一起典型的第三人惊吓损害案例进行评析,以期寻求各国不同侵权法制度下对第三人惊吓损害处理的共同评价,构建起各国法制共同的"上位模式",实现超越空间的比较研究的目的。在此,对于各位学者的赐稿及朱晓喆副教授的协助组稿,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 标签: 损害赔偿请求权 比较法研究 侵权责任 第三人 民法理论 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