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制监督工作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基层人大常委会对法制监督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受到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对照监督法的要求,还存在相当的距离,现结合基层人大常委会法制监督工作的实践分析,对当前基层人大法制监督工作方面谈几点体会。一、当前人大法制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1、对公、检、法部门工作的监督存在“真空”。现阶段基层人大监督工作没有明确的工作要点,基本还是停留在执法检查、工作调研等传统监督形式上,每年的工作要点随意性很大,除了参考上级人大工作内容外,基本上参考县委工作制定自己的工作内容,
简介:诞生于80年代初期的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改革大潮中涌现的众多新事物之一。它的诞生为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但它毕竟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环境和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方面坚持和体现了改革,另一方面又需要顺应改革的深化和扩大而改革和完善自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既不可避免,又不容迟疑。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首要前提是界定性质和实行“两所”分设遍布我国广大城乡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至1993年底已有336万多个。究其性质,至今尚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的说明》说,“对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暂不作
简介:<正>在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长期以来各国坚持严格的司法主权原则,因而一国法院判决在其他国家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判决为一国司法权之实施。而主权之行使,除有条约规定外仅限于本国境内,故判决当无域外效力,不能强求他国承认有既判力。"因而,一国法院判决如果需要发生真正的效力,起到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际效果,则需要请求其他国家法院进行承认与执行。尽管从理论分析上可得出良好且让人满意的结果,国际社会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能够加强国际合作,从而获得一个对于当事人以及各国都有积极意义、至少是次优的良性结果。但是,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并非如此,甚至是正好相反,各国在外国判决的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