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强制仲裁程序以其触发上的单方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由于这种单方性同时意味着相对方的利益将立即处于危险之中,因此这种单方性并非任意的单方性,而是受制于一定的条件限制——通过启动条件加以限制.综合考察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对这些条件尝试做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这一新的二元划分,从正反两个方面概括了强制仲裁程序启动的条件,即必须具备“积极条件”且不能带有“消极条件”中的情形;在实践中,法庭(仲裁庭)对各个条件所给予的重视程度并不一致,对“积极条件”中的“争端类型”条件着墨最多,在“消极条件”则是“协议阻却”和“任择性例外阻却”获得的关注最甚.
简介:虽然欧盟行政法制度中已认可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做成附附款之行政处分,但欧盟国家补贴实务运作到20世纪90年代后,才真正大量使用附款规定。截至2017年,欧盟国家补贴实务运作中,做成附附款之国家补贴决定,俨然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行为方式。依据2015年修正公布之《执行欧盟条约第93条之程序规则》,欧盟执委会在审查国家补贴案件时,需对许可处分做其他不同程度之限制。决议及判决整理研究发现,欧盟执委会和欧盟法院往往不加区分地适用附款此一制度工具。究其成因,重点在于规范文件未能如同其他欧洲经济法规之规范立法方式,清楚指出条件与负担之差异性。其结果导致执法机关与法院经常各说各话,混淆案件中究竟应该采取何种附款形式才能真正实践个案正义。据此,未来欧盟国家补贴制度调整与修正的重点方向之一,即是规范文本的调修,避免类似争议发生。
简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店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该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在具备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条件的,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媒介平台在被侵权人行使通知权利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行为是竞合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其中的从行为人例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否则不承担责任。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与典型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是仅就同一损害中的因未履行法定义务所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其余部分由侵权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