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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读《中国犯罪学论纲》李晓明同志撰著的《中国犯罪学论纲》,已由中国审计出版社出版发行。这是一部具有一定理论深度的学术著作,此书的理论体系颇具新颖性,许多观点更具独创性,不愧是我国犯罪学研究的一部有价值的著作。笔者认为,此书有下述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理...

  • 标签: 中国犯罪学 犯罪防控系统工程 理论体系 理论与实践 基础理论 犯罪预防
  • 简介:近年来,据有关资料显示,激情犯罪在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中的比例已占到三分之一,而且六成命案祸起激情犯罪,并呈愈演愈烈的趋势。它有可能对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应引起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 标签: 激情犯罪 成因 刑事犯罪案件 构建和谐社会 命案
  • 简介:邪教组织是世界各国稳定的大敌,在世界各地要求打击、取缔邪教组织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我国,“法轮功”是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教活动的决定》。“两高”也作出了有关司法解释,这是对于组织、利用“法轮功”实施犯罪予以定罪处罚的法律依据。

  • 标签: 邪教组织 法轮功 邪教犯罪 刑法 定罪量刑
  • 简介:我国刑法修订以来,理论界围绕犯罪概念问题开展了激烈的争论。在对多种观点进行分析和进一步思考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刑法中混合的犯罪概念已远不适应当前新形势的发展,建议将犯罪概念分为三个阶段予以把握,即:立法上的犯罪概念、司法上的犯罪概念和执行上的犯罪概念。

  • 标签: 犯罪概念 中国 刑法 立法 司法 执行
  • 简介:雇凶杀人犯罪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以钱财、利益等为条件,雇请他人谋杀与行为人有着某种特殊关系的人的一种犯罪行为。雇主的心理动因主要源于自我保护和借刀杀人的需要,雇凶的心理动因主要源于强烈的侥幸心理和贪图钱财或某种利益的欲望。对雇凶杀人犯罪可从四个方面进行分类。雇凶杀人犯罪具有犯罪行为的预谋性、暴力性和内隐性等四个方面的特点。

  • 标签: 雇凶杀人犯罪 雇主 雇凶 犯罪特点 心理动因
  • 简介:抢劫犯罪的频发对构建和谐社会危害极大,而青少年在抢劫犯罪中占有很大比例,因此研究青少年抢劫犯罪的特点、成因、对策,对于预防、遏制抢劫犯罪,构建和谐社会尤为重要.

  • 标签: 青少年 抢劫犯罪 特点 成因 对策
  • 简介:<正>近年来,由于受国际毒潮的影响,我国在50年代早已禁绝的毒品犯罪又重新出现并迅速蔓延。为了有效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总结禁毒斗争经验,促进毒品犯罪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结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云南大学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协作下,于1992年11月15日至18日在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举办了惩治毒品犯罪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马克昌、高格、扬敦先、苏惠渔、邓又天、王仲兴等全国知名的专家、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黑龙江等高、中级人民法院部门负责人,云南毒品犯罪案件较多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及一批具有审判实践经验的中青年论文作者,共计68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向会议发来了贺信。

  • 标签: 毒品犯罪案件 理论与实践 贩卖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中级人民法院 犯罪活动
  • 简介:犯罪学研究成果应当及时转化为刑事立法、刑事政策、实务部门的具体决策以及社会公众防范犯罪的方法、手段等,切实发挥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作用,充分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服务.当前,犯罪学研究成果的转化面临较多的实际困难,关键在于研究成果的研发机制、中介机制、评价机制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和脱节,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犯罪学研究成果的转化机制,大力推动犯罪学的良性发展.

  • 标签: 成果转化 犯罪学 发展 机制
  • 简介:本文主要探讨巴迪欧的事件哲学中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命题,以此揭示事件哲学的理论基础。巴迪欧认为,事件主要存在于事件场所,事件场所部分处于情境中。海德格尔追求的存在之真理及其场域是普遍的、稳定的和常规的,而与之相对立的是特殊的、不稳定的和非常规的,巴迪欧将这种非常规的多元称为事件场所。巴迪欧将集合(情境)与幂集(情境状态)之间的差异,融入对存在的理解中,并根据存在在情境与情境状态中的表现与再现的形式不同,将其分为常态、赘生物与奇点三种类型。奇点反对赘生物和常态,它可以被表现却不能被再现,它属于情境,是一种元素,而作为子集不能被再现于情境状态中。它是历史存在的本质属性,尤其是事件场所的本质属性。事件场所与情境中的奇点,即独特的多元密不可分。但不是所有的情境中都能够有事件场所,巴迪欧将情境分为自然情境、中立情境和历史情境三种类型,只有在不稳定的历史情境中,事件才有可能显现。事件由其所在的事件场所与自身共同构成,它是不可在情境中显现的元素,但又超越了情境中的运算方式,虽不能被计为一,但也不能归为零,它呈现出一种“超一”的姿态,与情境相关却超越了情境,而这一切构成了具有独特性质的事件事件是真理的起点。真理是情境的无穷子集,包含着无穷无尽的踪迹。真理是难以察觉的,它在知识里凿洞。巴迪欧借助保罗·科恩的数学概念“脱殊”,说明真理是被假设完整的脱殊忠诚程序所积极调查的那些项的再集合。真理不符合语法规则,正如事件不符合情境规则一样。他还借用科恩的“力迫”证明法,证明真理的存在。他将真理的生成绘成一幅复杂的“存在的十字架”图式,以此描述真理生成的脱殊途径。这是一幅真

  • 标签: 巴迪欧 事件哲学 理论基础 存在类型 情境类型 真理程序步骤
  • 简介:<正>一、设置本议案的原委1980年在加拉加斯召开的第六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会议上,曾讨论通过了"对少年不良行为——不良行为前和不良行为后的处理措施"。本议案是在这一基础上,作为再一次探讨有关少年不良行为的问题而列入本次即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会议的议题,並成为第四个议案的。

  • 标签: 预防犯罪 联合国大会 青少年犯罪 不良行为 最低标准 规则
  • 简介:2010年中国经济增量超越美国居世界第一,这一趋势或将一直延续下去。2011年中国经济增量将比美国多出约2000亿美元,换而言之,中国将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最大贡献者。2008年中国经济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高达22%。联合国2009年世界经济报告则指出,中国如果能够在2009年实现8%的经济增长,

  • 标签: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国家经济安全 国家秘密 世界经济增长 中国经济 2009年
  • 简介:一国家工作人员在刑法适用中几种特殊情况的理解与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贪污、受贿犯罪主体的演变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1)1979年刑法对贪污、受贿罪主体规定,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两部法律对贪污、受贿罪主体的规定从内涵到外延都是一致的。(2)以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为标志,把主体扩大为国家、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

  • 标签: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惩治职务犯罪 利用职务之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谋取利益
  • 简介:台湾学者邱联恭教授提出了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理论,家事事件程序交错适用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是必要的和可能的,通常有三种情形。家事诉讼与非讼的集中交错以裁量权和对审权为中心。家事审判职权主义的特征使它与非讼程序有着某些相统点,因此家事诉讼事件可以一定程度的非讼化。

  • 标签: 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 家事事件程序法理 非讼化
  • 简介: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和人大代表仅从性贿赂的危害性角度提议性贿赂入罪,是对刑事立法规律的不理解所导致的。性贿赂立法在国际反腐败公约中没有要求,在国外立法中没有先例,在我国不能将性贿赂入罪,因为将性贿赂入罪会因为认定上的困难而导致司法上的混乱。不将性贿赂犯罪化,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监督性贿赂、防止官员腐败。

  • 标签: 性贿赂 反腐败公约 国外立法 司法认定 权力监督
  • 简介:我国检察机关一般将立案前的调查活动称为"初查"。初查行为在性质上应当是一种任意侦查行为,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由于立法规定的缺失,导致初查行为实际上没有得到合法授权,因而初查权力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规制初查行为的途径首先是将初查行为纳入刑事诉讼法中,在时机成熟时应当设立与贪污贿赂犯罪特点相适应的单独的初查制度。

  • 标签: 贪污贿赂犯罪 初查行为 任意侦查
  • 简介:职务犯罪作为智能型犯罪的特殊类型,犯罪人在绝对权力欲、人格结构某些因素的偏离、自我评价系统的偏差、社会浮躁心理的助长等社会文化心理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形成了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心理品质(变型的价值观念、明显而强烈的贪利性动机、极端的意志两极性特征、隐蔽性与深刻体验性的情绪情感、消极的职业人格特征等方面);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以其犯罪动机为核心经历旁观刺激、价值观念动摇、犯罪决意、强化等四阶段.相应地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时可以采取健康人格塑造策略、自我调节机制、心理监测、咨询与矫治手段等方面的预防、警示、惩戒与惩治相结合、心理--社会文化的综合治理模式.

  • 标签: 犯罪心理 职务犯罪行为 文化心理因素 职务犯罪预防 自我调节机制 综合治理模式
  • 简介:本文阐述的是美国关于犯罪本质的哲学解释。刑罚既包括过错犯罪。也包括严格责任违法,这两者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刑事责任类型。美国学界主张过错犯罪的要点在于其是侵害公众利益的不法行为,并非由于其危害公众利益,而是因为公众负责处罚此类行为,即它们应该得到国家的处罚。不法行为得到惩罚是因其性质严重,它们不敬重社会公认的价值;只有当行为人违反重要价值时才应得到处罚,不仅是出于对刑法实用主义的考虑,亦取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美国学者分析过错犯罪和不太严重的违法行为,认为后者同样存在着损害公众利益的危险。

  • 标签: 美国刑法理论 过错犯罪 故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