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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理性标准是英美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用以判断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否合理,从而确定辩护事由是否成立的标准。其适用方法是:将理性置于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境下,如果理性也会产生行为人那样的心理状态,辩护理由就成立;反之,则不成立。理性不是一个具体的人,而是一种法律上拟制的人。拟制的理性应当以普通人为基础兼吸收行为人的部分个人特征。确定应当吸收行为人哪些个人特征应以“漠视法益理论”为指导,即考察该个人特征是否影响到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避免。理性标准与我国刑法中判断预见能力有无的类型标准在构成和功能上无实质性差异,理性的拟制方法对类型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

  • 标签: 理性人标准 英美刑法 预见能力 漠视法益
  • 简介:"正确的刑罚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即可。"《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整了"死刑偏重,生刑偏轻"刑罚结构。然而,其中限制减刑、禁止假释范围的扩大,必将导致监狱长刑犯、累犯、死缓犯的增加,对监狱的监管安全、教育矫正带来极大挑战。监狱只有认真解读《刑法修正案()》,分析其对监狱行刑带来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才能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维护监狱和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 标签: 《刑法修正案(八)》 内容 影响 应对策略
  • 简介:刑事和解各项价值功能发挥的前提是当事之间能够达成和解协议,从逻辑上看,当事之间的一项和解最终能否达成,需要经过启动和解和进入和解后的谈判协商两个阶段。在以上两个阶段中,当事的主体性因素对和解的开始、进展乃至最终的结果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促成和解和制度规范的角度出发,司法机关对此应当予以重视。

  • 标签: 刑事和解 达成 当事人 主体性
  • 简介:翻供是犯罪嫌疑、被告人自行辩护或者自我归罪的表现,其本身并无重大法律意义。然而由于受贿犯罪证据的特殊性,受贿案件翻供、翻证行为已经成为打击腐败的瓶颈。本文拟深入分析受贿案件翻供的类型、翻供的原因,通过在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配上建立新的规则、制度,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即将施行的背景下,探讨受贿案件嫌疑翻供问题。

  • 标签: 翻供 贿赂推定 侦查证人制度
  • 简介:贝卡利亚提出的"罪刑阶梯"包含两个部分:"犯罪阶梯"和"刑罚阶梯"。作为"刑罚阶梯"在我国刑法总则中的表现,存在着"时间阶梯",其按照轻重程度排列,具有阶梯性和转化性的特点。刑法修正案()对总则中部分时间规定作出了修改,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却没有同时对其他的相关时间规定作出调整,亦导致一定的缺陷。除对刑法修正案()未相应调整之内容进行完善外,还应该缩小管制刑的期限。

  • 标签: 总则 时间阶梯 刑法修正案(八)
  • 简介:对未成年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可及早诊断其危险程度和危险类型,从而及早干预和矫治。本研究选取北美应用广泛、信效度俱佳的青少年服务等级与个案管理量表(YLS/CMI)为工具,以北京和郑州两地未成年犯管教机构的105名未成年犯为样本进行未成年危险评估研究,提出了两个研究假设,最后均得以证明成立,并最终提出了对YLS/CMI的修订意见。从本研究可看出,未成年的人身危险性是可以借助科学制定的评估工具予以评估和预测的,我们可以设计此类工具开展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研究,此类研究更适合通过追踪研究予以完善。

  • 标签: 未成年犯 危险评估 犯罪防控 刑事司法 青少年服务等级与个案管理量表(YLS/CMI)
  • 简介: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草案)》新规定的犯罪,其构成要件的设置采取了抽象危险犯的模式,体现了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为了限制处罚范围,防止刑法对国民行动自由的不当干预,必须认识到抽象危险犯既不是形式犯,也不同于行为犯,从而确保处罚的妥当性和合法性。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以及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都是亟待厘清的问题,以有利于将来的司法操作。

  • 标签: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危险驾驶 醉酒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简介:<正>《检察理论研究》1992年第一期刊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应否定罪问题笔谈》一文,就一案例(略)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进行了讨论。此文共列举了三种观点:王树成同志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职务之便,不能包括利用第三职务之便,即否定说。曲辰同志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者谋取非法利益,并非法收取请托者的财物,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肯定说。武乾同志认为对利用第三职务之便要作具体分析,不能认为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认为都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折衷说。上述三种观点可以说是代表了我国刑法界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职务上的便利能

  • 标签: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 我国刑法 受贿罪 被告人 利用
  • 简介: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司法实践表明,外地缓刑适用状况虽有改善,但仍显其差,原因是审判人员存有趋利避害的意识和缺乏缓刑管教条件及对被害人赔偿不到位。改善外地缓刑适用状况应建立再犯可能性评估机制和缓刑监管机制。

  • 标签: 外地人 缓刑适用 制约因素 改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