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春秋》学史上,元末《春秋》学家赵汸研治《春秋》的最大特点是以义例说经。他考论鲁史与《春秋》之别,明辨史"例"与经"义"之分,提出了系统的以"策书之例"与"笔削之义"为核心的《春秋》书法义例说。其《春秋》义例学说,是在依据《左传》及杜预注、融通三传史法经义说、批判继承诸家义例书法说基础上的发明,不仅体系颇为严密完整,而且在方法论层面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春秋》诠释学系统。赵汸的《春秋》义例学所体现出的会通经史、据传求经,由《左传》到《春秋》、由考证史法而辨析经义的治经理路,以及力纠唐宋以来舍传求经、虚辞说经、附会穿凿之弊端的经学理念,是其《春秋》义例学说的主要价值和贡献。
简介:考析之一:根据现有文献资料判断,学者中流行的“土产土销”表述,源于张孝若等三人1931年在大生纱厂股东会上的讲话。考析之二:张謇生前的论述证明,纱厂营销方针应包括“土产土销”与“土产外销”两个方面。考析之三:张謇注重“土产外销”,既在于纱厂生产机制棉纱,其宗旨为了提升“关庄布”的品质;又因为机制棉纱“土销”与“关庄布”“外销”组成了上下游销售链,前者最终依赖后者以实现自身的价值增值。
简介:明清时期民间土地交易领域出现的找价回赎现象引发了诸多纠纷,对此清廷曾分别于雍正八年和乾隆九年制定了条例,但两条律例未规定找价回赎时限,判断标准主观性也过强,导致混乱未决。后清廷又制定了找价回赎时限为三十年的乾隆十八年定例。但由于对时限的表述不够明确,使当时及后来的学者产生诸多误解。通过辨析可知,定例所指三十年是找价回赎时间与订立契约时间的差数,且立契时间必须在乾隆十八年定例制定之前。因此,定例所谓三十年时限与同德所指不同,原因在于前者是为一劳永逸地解决乾隆十八年定例前的找价回赎纠纷。二者意义不同,或许也是清代法律在"表达"和"实践"中产生背离现象的重要原因。